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

1995年8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
  • 頒布單位:江西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5.08.30
  • 實施時間:1995.08.30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地區設立的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地區工作委員會),是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派出的工作機構。
第三條 地區工作委員會設主任,並設副主任若干人。
地區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第四條 地區工作委員會應當按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部署,負責對地區行政公署、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等項具體工作。其職責是:
(一)檢查法律、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在本地區的貫徹實施情況;
(二)調查了解地區行政公署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的情況,聽取地區行政公署及其有關部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的工作匯報,提出意見和建議,發現重大問題及時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三)聯繫在本地區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織代表進行視察、調查研究等活動,督促本地區有關機關、組織辦理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意見和人民民眾的申訴;
(四)聯繫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主席團,組織交流工作情況和經驗;
(五)指導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的換屆選舉工作,依法糾正選舉中發生的違法行為;
(六)承辦法律、法規草案以及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重要議題的徵求意見工作;
(七)承辦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地區工作委員會舉行會議時,根據需要,可以通知地區行政公署及其有關部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的負責人參加會議,也可以邀請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參加會議。
第六條 地區工作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相應的辦事機構。
第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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