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的決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的決定在2004.03.26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4.03.26
  • 實施時間:2004.03.26
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04年3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廢止《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4年3月26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1996年5月28日通過的《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並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的。該條例的制定,對發揮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各地區工作委員會的作用,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起到了積極的、重要的作用。隨著我區行政建制改革,地改市工作已於2003年全部完成,“地區”的建制已不再存在,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各地區工作委員會也已全部撤消,該條例的使命已經完成。因此,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廢止《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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