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

該條例於1996年5月28日在“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上通過。對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日常工作具有指導意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
  • 地點:廣西壯族自治區
  • 實質 :工作條例
  • 時間:1996年5月28日
適用區域,主要內容,

適用區域

主要內容

第一條 為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地區設立工作委員會。
工作委員會是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地區的工作機構,受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三條 地區工作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秘書長一人、委員七至九人組成。
地區工作委員會組成人員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地區工作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第四條 地區工作委員會履行如下職責:
(一)督促、檢查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在本地區的貫徹實施;
(二)聽取和審議地區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和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的工作匯報,討論本地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建議,重要情況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三)聽取和討論地區行政公署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決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四)對地區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門不適當的決定,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和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不適當的判決、裁定或者決定,以及本地區內的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提出糾正的建議和意見,並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報告;
(五)對地區行政公署任免其職能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以及依照法律規定擬提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的本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審判人員、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檢察人員的人選提出意見;
(六)聯繫居住在本地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織、協助代表開展視察、執法檢查、重大問題專題調查和評議地區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和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工作等,反映代表的建議,意見和要求,及時向代表通報有關情況,為代表執行代表職務做好服務工作;
(七)了解本地區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重要情況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八)辦理法律和地方性法規草案徵求意見的工作;
(九)根據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議題和工作安排進行調查研究,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反映情況,提出建議和意見;
(十)指導本地區縣(市)、鄉(鎮)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和本行政區域的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
(十一)聯繫本地區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了解情況指導工作,總結交流經驗;
(十二)督促、檢查地區行政公署、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和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辦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受理居住在本地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民眾的來信來訪;
(十三)承辦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其主任會議交辦其他事項;
第五條 地區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主任會議處理地區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重要問題由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第六條 地區工作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也可以由主任委託副主任召集。
地區工作委員會會議一般每兩個月舉行一次。
第七條 地區工作委員會舉行會議時,根據需要,可以邀請地區行政公署、地區中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的負責人列席,也可以邀請居住在本地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及本地區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
第八條 地區工作委員會討論問題、決定事項,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地區工作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由地區工作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九條 地區工作委員會協助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地區行政公署、地區中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的工作進行監督。
地區行政公署、地區中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應當按如下規定配合地區工作委員會履行職責:
(一)召開地區性的重要工作會議或者重大活動時,邀請地區工作委員會參加;
(二)所發檔案抄送地區工作委員會;
(三)對地區工作委員會組織的代表視察或者調查研究活動給予支持;
(四)對地區工作委員會、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在規定期限內報告辦理結果並負責答覆;
(五)地區行政公署任兔其職能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依照法律規定擬提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兔的本地區審判人員、檢察人員的人選,事先徵求地區工作委員會主任會議的意見;

  
第十條 地區工作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必要的工作機構。工作機構的負責人由地區工作委員會任免,並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一條 地區工作委員會的經費列入地區財政預算。
第十二條 本條例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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