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漯河市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辦法
  • 通過時間:2005年6月21日
辦法全文
(2005年6月21日漯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3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保障人民民主權利,密切同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的聯繫,做好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信訪條例》、《河南省信訪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的信訪工作,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實事求是,依法辦事,切實維護人民民眾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第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歸口辦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及時妥善處理信訪人反映的問題。
第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在主任會議領導下,由常委會主任負總責,主管信訪工作的副主任具體負責,其他副主任負責處理分管工作範圍內的信訪問題。
第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信訪辦公室作為市人大常委會受理、辦理信訪事項的專門機構,負責受理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具體承辦來信來訪事宜,履行以下職責:
(一)向信訪人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接待、受理來信來訪,按問題的內容和性質做好分類、登記等工作;
(二)向“一府兩院”及有關部門和下級人大常委會轉辦、交辦信訪件,並負責督促檢查辦理情況;
(三)承辦上級人大常委會轉辦、交辦的信訪件,並按時上報辦理結果;
(四)對雖已處理,但上訪人仍不服,且有不服理由的重要信訪事項進行必要的調查了解,提出複查處理的意見及建議;
(五)定期分析、研究信訪情況,加強與黨委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及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的溝通和聯繫,及時向常委會領導提供重要信訪信息;
(六)建立、管理信訪檔案,保守信訪機密。
第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一)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和工作人員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二)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執行憲法、法律法規情況的意見、建議和申訴;
(三)對市和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和規範性檔案的意見和建議;
(四)對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及其他規範性檔案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規範性檔案的意見和建議;
(五)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選舉、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對上述人員違法違紀、失職瀆職行為的檢舉、控告;
(六)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其他信訪事項。
第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直接受理與本工作委員會有關的信訪件,負責對上級人大常委會和本級人大常委會領導批示交辦要結果信訪件的檢查監督,並轉信訪辦公室登記備案。
第八條 屬於對黨務或行政工作方面的申訴、意見,轉市委市政府信訪部門辦理。
第九條 處理來信來訪,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工作方面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常委會主任或分管副主任閱處;
(二)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選舉和任命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檢舉和控告,一般問題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或分管副主任閱處,重大問題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確定處理辦法;
(三)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方面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信訪辦公室分別轉交同級“一府兩院”辦理;
(四)屬於檢舉、揭發、控告省、市人大代表的信訪件,由選舉任免代表聯絡工作委員會辦理;
(五)對不服司法機關判決、裁定和行政機關裁定、決定的信訪申訴案件,按其歸屬分別轉相關機關、有關工作委員會或下一級人大常委會依法辦理;
(六)屬於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職權範圍及所轄區內的信訪件,轉交有關縣區人大常委會辦理;
(七)寫給市人大常委會及其辦公室負責同志的民眾來信,均由常委會信訪辦公室負責辦理;
(八)署名寫給市人大常委會正、副主任和正、副秘書長的民眾來信,由收信領導閱處;
(九)對其他來信來訪,視情況轉有關部門辦理。
第十條 上級人大常委會及其領導交辦的信訪件,按上級人大常委會規定的期限辦理,並及時向上級人大常委會和批示領導報告辦理結果。
第十一條 對重訪、重信或正在處理中的信訪件,一般不再受理。
第十二條 凡屬市人大常委會受理範圍的重大或重要信訪問題,應及時摘抄,提出擬辦意見,附原件呈送常委會領導閱處。
第十三條 辦理要結果的信訪件,除有特別要求之外,承辦單位應在三個月內辦結,並報告結果;逾期不能辦結的,應及時報告辦理進度,說明原因和加快辦理的措施;對應辦而不辦或辦理不力的,有關工作委員會和信訪辦公室應報請常委會主管領導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四條 在辦理信訪事項過程中,不得將檢舉、揭發、控告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送被檢舉、揭發、控告的機關或個人;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不得丟失、隱匿或擅自銷毀信訪材料。
第十五條 信訪工作人員或承辦單位在信訪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推諉、敷衍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工作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視情節輕重,按照國務院《信訪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和《河南省信訪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信訪人員違反國務院《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和《河南省信訪條例》第十二條、第三十條所列行為之一的,交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和政策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原辦法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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