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宗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評議辦法

師宗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評議辦法由師宗縣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評議的對象和內容,第三章 評議的方法和程式,第四章 評議結果的處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縣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監督和法律監督,保證憲法、法律、法規和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作評議在中共師宗縣委領導下,由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縣人大常委會)組織部分縣人大代表進行評議。
工作評議成立評議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具體工作。評議工作領導小組由主任會議確定,向主任會議負責。參加評議的人員由縣人大代表組成,根據需要,可以邀請本行政區域內的上級和下級人大代表參加。
第三條 工作評議堅持依法辦事、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公平公正、突出重點、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被評議的機關或單位應主動接受代表的評議,如實匯報工作情況,聽取代表意見。
第五條 代表在參加評議工作中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評議安排,按要求參加評議活動。
(二)結合評議內容,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並進行綜合分析,作好評議的發言準備。
(四)充分發揚民主,客觀公正,實事求是,以理服人地發表自己的意見。
(五)遵守國家的保密規定。
第六條 有關組織或個人應當積極支持代表開展評議活動,不得以任何藉口阻礙和刁難,更不得打擊報復。

第二章 評議的對象和內容

第七條 評議對象:
(一)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的全面或部分工作。
(二)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所屬部門(包括縣直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的工作。
(三)在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央、省、市直管單位。
第八條 工作評議的對象,採取以下方式提出:
(一)中共師宗縣委的建議。
(二)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3人以上聯名的建議。
(三)縣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的建議。
(四)本級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聯名的建議。
常委會主任會議根據所提建議討論確定評議的對象和內容。
第九條 工作評議提前兩個月書面通知被評議的機關或單位;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參評代表。
第十條 評議內容:
(一)遵守執行法律、法規及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情況。
(二)涉及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環保、民政、民族、公安、司法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三)執行上級和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決定、決議情況。
(四)辦理縣人大常委會和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情況。
(五)行使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的情況。
(六)廉政勤政的情況。
(七)人民民眾關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
(八)縣人大常委會或主任會議認為需要評議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評議方案由主任會議確定。

第三章 評議的方法和程式

第十二條 工作評議的準備:
(一)確定評議的具體對象,制定評議方案。評議方案主要包括評議的組織、對象、內容、方法步驟、時間要求等。
(二)確定參加評議的代表。
(三)進行評議的動員和宣傳。
(四)組織參加評議的代表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五)組織代表調查。調查時,根據需要,可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和人員參加。
根據評議對象和內容,縣人大常委會評議工作領導小組可以安排有關工作委員會組織專門調查,也可以組織代表調查。代表調查可採取分組調查、個人調查等形式進行。
調查可採用召開座談會,走訪選民、當事人、辦案人、知情人及有關單位,發放徵求意見表,查閱資料案卷等方式,廣泛聽取意見,了解掌握情況,並形成有情況、有分析、有意見的調查報告,在評議會上發言。
(六)被評單位根據評議要求,進行自檢、自查,並寫出匯報材料。
第十三條 代表進行調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如實向代表匯報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絕調查。
第十四條 評議採取會議形式進行,由參加評議的代表出席會議。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部門或被評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的負責人列席會議,也可邀請社會各界人士旁聽會議。列席會議人員可以在會上發言,但不參加表決。
第十五條 評議會議的程式。
(一)評議會議由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二)有關領導作評議動員報告。
(三)被評議單位報告工作。評議“一府兩院”全面或某方面的工作和涉及綜合性、跨行業性的工作由“一府兩院”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負責報告;評議部門工作,由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
(四)代表進行評議。評議可採取分組、聯組、大會等方式進行。
(五)評議中,代表進行評議發言,可對被評單位匯報有疑問和不清楚的問題提出詢問,被評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作出負責的答覆和說明。
(六)對被評單位進行量化考核。評議發言結束後,參加會議的人大代表對被評議單位的工作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投票表決分為“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三個檔次,由主持人當場宣布表決結果。
(七)被評議單位主要負責人作表態性發言。
第十六條 被評議單位負責人應向本單位幹部職工傳達評議情況,並根據代表的評議意見,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在兩個月內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整改情況。
第十七條 被評議單位的整改,由縣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負責監督落實,並適時向主任會議報告整改情況。必要時,將評議的整改情況向全縣通報。

第四章 評議結果的處理

第十八條 評議結果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對“滿意”率為百分之九十以上(含百分之九十)的,給予表彰;對“基本滿意”、“不滿意”率為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百分之五十)的,要找出存在的不足,制定整改措施,狠抓落實,限時整改,並書面報告整改情況;對“不滿意”率在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的,在整改工作中態度不端正、措施不得力、效果不明顯的被評單位,經主任會議確定,被評單位及單位主要負責人列為下年度的工作評議或述職評議對象。
第二十條 評議工作結束後,由主任會議向常委會會議報告評議和整改情況。對代表在評議中所反映的被評單位違法及違反縣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的行為以及工作中的重大失誤和造成重大影響的問題,縣人大常委會依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或根據管轄許可權報縣委或交由有關機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由縣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鄉鎮人大主席團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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