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2002年3月31日大同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2年5月24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 發布單位:大同市
- 發布日期:2002-05-24
- 生效日期:2002-05-24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5-24
【生效日期】2002-05-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2002年3月31日大同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02年5月24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市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代表大會)的議事制度,提高議事質量和議事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代表大會審議議案、決定事項,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三條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會議的舉行情況通過各新聞媒體、大同人大網站及其他形式進行及時報導。
第二章會議的舉行
第四條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一般於三月底前舉行,如有特殊情況,可以適當提前或推遲。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代表大會。
代表大會會議由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由上屆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五條代表大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代表應當按時出席代表大會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會前應向常務委員會請假;會議期間應向代表團請假,並由代表團報告大會秘書長。
第六條常務委員會在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提出會議議程和日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三)提出主席團常務主席、執行主席分組名單草案;
(四)提出副秘書長名單草案;
(五)提出會議有關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草案;
(六)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七)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七條常務委員會在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30日前,將開會日期和會議建議議程通知代表。臨時召集的代表大會會議,可以臨時通知。
第八條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前,代表以區、縣為單位組成代表團,由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代表團可以分設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
第九條代表團團長的職責:
(一)召集並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
(二)組織代表團審議會議議案和有關報告;
(三)反映代表團對議案和有關報告的審議意見;
(四)主持在代表團會議上的質詢、詢問;
(五)傳達主席團會議的決定和有關事項;
(六)處理代表團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提交代表大會預備會議的主席團、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和其他草案,由常務委員會提出,交由各代表團審議,提請預備會議表決。
提交每屆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預備會議的主席團、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和其他草案,由上屆常務委員會提出,交由各代表團審議。
第十一條每次代表大會前舉行預備會議,預備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常務委員會主持。
預備會議的主要議程是:選舉本次會議主席團和秘書長,表決通過會議議程和議案審查委員會名單以及決定會議其他事項。
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成員和秘書長,實行等額選舉,可以採用舉手表決或其他表決方式。
預備會議選舉或表決事項,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二條代表大會主席團成員人數為代表大會代表總數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
第十三條主席團的職責:
(一)主持代表大會會議;
(二)領導代表大會各委員會的工作;
(三)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和各項決議草案;
(四)組織審議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和有關報告;
(五)提出應由代表大會選舉的有關人員的人選;
(六)主持代表大會選舉,提出選舉辦法草案;
(七)決定議案、罷免案、質詢案的審議程式及處理意見;
(八)發布公告;
(九)其他需要由主席團決定的事項。
主席團會議必須有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舉行。
主席團的決定,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四條主席團會議由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並主持。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每屆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上屆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出席,由主任委託一名副主任召集。第一次主席團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常務主席人數一般占主席團全體成員五分之一至三分之一。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決定下列事項:
(一)副秘書長的人選;
(二)會議日程;
(三)表決議案和通過決議、決定的辦法;
(四)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
(五)擔任每次全體會議執行主席的名單;
(六)其他需要決定的事項。
第十五條主席團認為必要,可以決定會議的會期適當縮短或者延長。
第十六條常務主席的職責:
(一)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
(二)向主席團提出屬於主席團職權範圍內的建議;
(三)根據需要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並進行討論;
(四)根據主席團授權,處理主席團職責範圍內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
秘書處在秘書長的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和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處可以設立若干工作機構。
第十八條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受代表大會領導;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常務委員會領導。
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通過。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可以補充任命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由主任會議在代表中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十九條代表大會全體會議可設旁聽席。旁聽人員由常務委員會決定。
代表大會會議可以舉行新聞發布會、記者招待會。
第三章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條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常務委員會、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代表大會會議審議,或者並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代表大會表決。
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對應當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主席團應決定列入本次會議議程,提交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十一條主席團對代表大會議案審查委員會提交的審查意見進行審議,作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決定。大會秘書處應將主席團通過的決定印發代表。
議案提出人對主席團通過的議案審查委員會的報告有異議的,可向主席團書面提出複議要求,主席團應予複議,並作出相應的決定;或者授權常務委員會在本次會議閉會後審議,作出相應決定,並答覆議案提出人。
代表大會議案審查委員會審查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必要時可以邀請提議案的代表參加,聽取意見。議案審查委員會對議案的審查意見,應向主席團作出報告。
第二十二條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主席團將議案交由各代表團審議,或者並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審議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議案提出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項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三條主席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時,根據需要,有關機關負責人應到會聽取意見,回答問題,並作補充說明。
第二十四條列入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規議案,依照《大同市地方立法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可以經主席團提出,由代表大會全體會議決定,授權常務委員會在本次會議閉會後審議決定,並報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
第二十六條未列入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議案,由主席團交常務委員會在閉會後辦理。常務委員會應在接到之日起八個月內辦理完畢,就議案辦理情況答覆議案提出人,並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作出報告。
第二十七條不符合議案提出條件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轉為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
第二十八條代表向代表大會會議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會議期間能夠辦理的,由大會秘書處交有關機關、組織辦理,並答覆代表;會議期間不能辦理的,代表大會閉會後,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交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辦理。有關機關、組織應在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將辦理情況書面答覆代表,並報送常務委員會。代表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交有關機關、組織重新辦理,並在一個月內將辦理情況書面答覆代表,並報送常務委員會。
第四章審議工作報告、審查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財政預算
第二十九條代表大會全體會議應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聽取和審查市人民政府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上年度計畫執行情況與本年度計畫草案的報告,決定是否批准市人民政府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計畫執行情況與本年度計畫的報告;聽取和審查市人民政府關於上年度總預算及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總預算及市本級預算草案的報告,決定是否批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關於上年度總預算及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總預算及市本級預算的報告。
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向大會提交關於計畫和預算的審查報告。
報告機關應於代表大會舉行的7日前將有關報告送交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條為了便於代表審議有關報告,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各工作機構在會議舉行前應對有關專題進行調查研究,並將專題調研報告印發會議。
審議可以採取全團審議或小組審議的方式,也可以採取聯團審議或全體會議審議的方式,還可以採取專題審議的方式。
代表大會對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有關報告進行審議後,由大會全體會議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三十一條各代表團審議、審查報告時,有關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問題,並作有關說明。
主席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審查報告時,根據需要,有關機關負責人應到會聽取意見,並作有關說明。
第五章選舉、辭職和罷免
第三十二條主席團或者代表大會代表二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領導人員、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不同選舉單位選出的代表可以聯合提出候選人。
主席團提名的候選人人數,每一代表與其他代表聯合提名的候選人人數,均不得超過應選名額。
第三十三條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提名,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提出由本市選舉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候選人。
第三十四條代表大會換屆選舉市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或者選舉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提名、醞釀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於兩天。
第三十五條候選人的提名人應當向主席團介紹候選人的情況,並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說明。會議秘書處應將候選人的情況印發代表。正式候選人由主席團依法確定。經主席團決定,會議秘書處安排候選人與代表見面。
第三十六條代表大會選舉辦法草案由每次會議的主席團提出,交各代表團審議後,由主席團提交代表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三十七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領導人員、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向代表大會書面提出辭職,由大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
第三十八條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或者全體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聯名,可以提出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
罷免案由主席團交會議審議後,提請全體會議表決;或者由主席團提議,經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罷免案應寫明罷免理由,並提供有關的材料,經主席團決定由大會秘書處印發會議。
罷免案提交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上或者代表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在主席團會議上提出的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的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第三十九條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選舉、罷免和辭職,經代表大會會議通過後,須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六章詢問和質詢
第四十條代表大會代表在審議議案和報告時,可以向市級有關國家機關提出詢問,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派負責人員回答詢問。
第四十一條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第四十二條質詢案的範圍如下:
(一)有關實施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方面的問題;
(二)有關貫徹國家方針、政策方面的問題;
(三)有關執行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方面的問題;
(四)有關重大決策和工作方面的問題;
(五)有關重大失職和瀆職的問題;
(六)其他需要質詢的事項。
第四十三條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半數以上對受質詢機關的答覆不滿意的,可以要求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第四十四條質詢案在受質詢機關答覆前,質詢案提出人要求撤回的,該質詢案即行終止。
第七章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
第四十五條代表大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主席團或者全體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代表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四十六條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代表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四十七條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都有義務如實提供必要的材料。調查委員會對材料來源應予以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的情況和材料。
第四十八條調查委員會應當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其常務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並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並作出書面說明。
第四十九條代表大會認為必要時,可以決定向社會公布調查結果。
第八章發言和表決
第五十條代表大會代表在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一條主席團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開代表大會全體會議進行大會發言。代表要求在大會發言的,須於會前報名,並將發言主要內容提交大會秘書處,由會議常務主席安排發言,或者決定將發言材料書面印發會議。
代表臨時要求在代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經會議執行主席許可,始得發言。
第五十二條代表在代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每次會議每人可以發言兩次,每次不超過十五分鐘,對同一議題的第二次發言不超過十分鐘。事先提出要求,經會議執行主席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發言時間。
第五十三條主席團舉行會議時,主席團成員、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團推選的代表的發言,第一次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不超過十分鐘。經會議執行主席同意,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五十四條全體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聯名,對議案或決議、決定草案提出不同意見時,經主席團決定,由大會全體會議就該議案或決議、決定草案是否交付本次會議表決的問題進行表決。
代表大會對議案或決議、決定草案進行表決八小時前,全體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修正案。修正案經主席團審議後提交大會先於原案進行表決。
第五十五條代表大會表決議案、決議和決定的方式由主席團決定,可以採用投票方式、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五十六條代表大會選舉和通過議案、決議和決定,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九章附 則
第五十七條本規則自二○○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