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代表認真履行職責自覺接受監督的決定

2003年8月2日大同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代表認真履行職責自覺接受監督的決定
  • 頒布單位:大同市人大
  • 頒布時間:2003.08.02
  • 實施時間:2003.08.02
為了促進代表認真履行職責自覺接受監督,充分發揮代表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作如下決定。
一、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擁護黨的基本路線,努力實踐“三個代表”,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依法行使代表職權,履行代表義務,充分發揮代表作用。
二、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與原選舉單位和人民民眾保持密切的聯繫,並加強與原選舉單位代表的聯繫,向原選舉單位和人民民眾負責,走訪人民民眾,了解情況,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回答他們的詢問,主動協助本級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努力為人民服務。
三、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依法行使審議權,提案權,選舉權,質詢權,罷免權,表決權,提建議、批評和意見權等。
四、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按時參加市人民代表大會,參會時自覺遵守會議紀律,認真審議各項工作報告並發表意見,積極提出議案及建議、批評和意見。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時,必須請假。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其代表資格終止。
五、市人民代表大會在閉會期間,代表應當積極參加市人大常委會組織的會議、視察、調查、執法檢查、評議等活動;參加市人大常委會組織的學習培訓、法制講座;參加代表大組、代表小組和代表專業小組組織的活動。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積極主動的持證視察,約見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可以申請參加市人大常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六、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自覺接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應邀列席原選舉單位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積極採取各種形式回原選舉單位聽取人民民眾和原選舉單位意見;定期就履行代表職務的情況向原選舉單位述職,並接受原選舉單位的評議。原選舉單位應當對代表履行職務的情況進行監督。對於不忠實履行代表職責,不認真行使代表權力的代表,原選舉單位有權依法罷免其代表資格。
七、市人大常委會應逐步建立健全代表在閉會期間參加各種活動的制度、與原選舉單位聯繫的制度、專業小組活動的制度等具體制度,各工作機構應當為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執行職務提供服務。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要為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執行職務的情況建立檔案,市人大常委會每年就此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一次。
八、對在任期內執行代表職務,發揮代表作用,成績突出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原選舉單位給予表彰;對不能很好地執行代表職務,不能很好地發揮代表作用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原選舉單位提出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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