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大同市戶外廣告管理規定》的決定

2012年2月28日大同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2012年5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大同市戶外廣告管理規定》的決定
  • 頒布單位:大同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2.05.31
  • 實施時間:2012.05.31
(2012年2月28日大同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2年5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大同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大同市戶外廣告管理規定〉的決定》,已經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12年5月31日批准,現予公布,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5月31日
大同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決定對《大同市戶外廣告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修改為:“本行政區域內設定戶外廣告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二、第四條修改為:“戶外廣告應當規範設定,合理布局,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與城市風貌相協調。”
三、第五條修改為:“市、縣(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的規劃建設審核及其監督管理。
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登記及其監督管理。
市、縣(區)市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利用彩虹門、彩旗、條幅、充氣物、實物造型等載體發布臨時性戶外廣告的管理和未經批准擅自採用張貼、散發、刻畫、噴塗等手段發布廣告行為的查處。
市、縣(區)公安、文物、環保、園林等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實施本規定。”
四、第七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管理設施、交通信號、交通標誌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利用行道樹、綠化設施或者影響城市綠化的;
(五)縣級以上國家機關、軍事管理區的控制地帶;
(六)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七)市、縣(區)人民政府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其他區域或者載體。”
五、第九條修改為:“設定戶外廣告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登記手續。
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
發布臨時性戶外廣告,經擬設戶外廣告所在場地管理單位同意後,應當向市政管理部門報審。”
六、第十六條修改為:“需以張貼方式發布的經營性戶外廣告,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登記後,張貼於指定的公共廣告欄內。
公共廣告欄由市、縣(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設定、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場所設定、張貼、散發廣告;不得在建築物、構築物、地面等處刻畫、噴塗標語或者廣告。”
七、第十七條修改為:“舉辦大型文化、體育、公益活動或者舉辦各類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等活動,需要設定臨時戶外廣告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廣告登記手續,活動舉辦者應當於活動結束後三日內拆除。”
八、第二十條修改為:“在交通工具上設定車身廣告,除按規定辦理戶外廣告登記外,應當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九、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修改為:“未辦理臨時廣告登記手續,設定臨時戶外廣告的,對廣告經營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十、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修改為: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設定戶外廣告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限期改正,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十一、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從事戶外廣告活動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經戶外廣告登記,擅自設定彩虹門、彩旗、條幅、充氣物、實物造型等臨時性戶外廣告的;
(二)擅自在大型文化、體育、公益活動或者各類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等活動上設定臨時性戶外廣告的;
(三)擅自張貼、散發、刻畫、噴塗廣告的。”
十二、根據立法技術規範,本規定“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改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門”改為“市政管理部門”,“重要街區”修改為“重點街區”。
十三、刪除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三十一條。
此外,按照立法技術規範的要求,對個別文字作出修改。
《大同市戶外廣告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20531(批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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