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2007年6月28日汕頭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07年9月30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 頒布單位:汕頭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7.10.25
  • 實施時間:2007.11.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第四章 聽取和審議報告,第五章 質 詢,第六章 特定問題調查,第七章 發言、表決和公布,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和規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職權,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是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憲法法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決定事項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會議的舉行情況通過新聞媒體及時報導。遇有特別情況,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決定,也可以不公開舉行。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集會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並主持。主任可以委託副主任主持會議。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議程和日程,由主任會議提出草案,提請全體會議通過。會議期間,需要調整會議議程的,由主任會議提請全體會議通過,並由主任會議對日程作相應調整。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向秘書長請假。
第九條 下列人員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
(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負責人;
(二)不是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負責人;
(三)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和不是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負責人;
(四)各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
(五)主任會議決定列席會議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本市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六)主任會議決定列席會議的其他有關人員。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可以設旁聽席,旁聽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七日前,將會議議程和日程草案以及會議檔案資料,送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
臨時召集的會議,臨時通知。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前,應當認真審閱會議檔案,開展調查研究,準備審議意見。
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前,主任會議、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組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有關工作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或者報告時,提議案人或者提出報告的機關以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按照通知要求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四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主任會議可以委託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擬訂議案草案,並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說明。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工作委員會)研究,提出意見,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研究,提出意見,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主任會議決定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議案,應當向提議案人說明。
第十七條 議案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寫明案由、案據和方案。
第十八條 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提議案人應當在舉行會議的十日前向常務委員會提交會議檔案資料。
第十九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任會議提出,全體會議同意,可以暫時不付表決,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或者提議案人進一步研究,提出意見,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以後的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議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一條 人事任免案、撤職案的提出、審議、表決和公布,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法規案的提出、審議、表決和公布,按照《汕頭市立法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四章 聽取和審議報告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每年選擇若干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畫地安排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專項工作報告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畫,經主任會議通過,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將各方面對該項工作的意見匯總,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研究並在專項工作報告中作出回應。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由其辦事機構將專項工作報告送交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徵求意見;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對報告修改後,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送交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專項工作報告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託有關部門負責人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審查和批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本級決算草案。
常務委員會每年審查和批准決算的同時,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審計機關關於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第二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在每年七月至十月期間,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關於本年度上一階段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二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每年選擇若干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畫地對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組織執法檢查。執法檢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常務委員會的年度執法檢查計畫,經主任會議通過,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專項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審計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和執法檢查報告的審議意見連同執法檢查報告,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研究處理情況由其辦事機構送交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徵求意見後,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專項工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聽取的專項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對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質 詢

第三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應當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三十四條 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質詢案以口頭答覆的,由受質詢機關負責人到會答覆;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
第三十五條 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過半數對受質詢機關的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第三十六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質詢案,在未作出答覆前,提質詢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對該質詢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六章 特定問題調查

第三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對屬於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需要作出決議、決定,但重大事實不清的,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三十八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研究,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與調查的問題有利害關係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其他人員不得參加調查委員會。
第四十條 調查委員會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調查報告。常務委員會根據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七章 發言、表決和公布

第四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二條 表決議案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議案可以投贊成票或者反對票或者棄權票。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四十三條 交付表決的議案,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
第四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議案,採用按電子表決器的方式或其他方式。
第四十五條 下列事項,應當及時在《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汕頭人大網站》或者《汕頭日報》上刊登,對社會公布:
(一)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決議決定;
(二)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的年度專項工作報告計畫和執法檢查計畫;
(三)本規則第三十二條所規定的各項報告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
(四)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對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決定的情況;
(五)其他依法應當向社會公開的事項。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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