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 審查計畫和預算,第五章 質詢 詢問,第六章 選舉 辭職 罷免,第七章 調查委員會,第八章 發言 表決,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代表大會依照法定程式行使職權。
第三條 代表大會審議議案、決定事項,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四條 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會議舉行情況通過新聞媒體及時報導。必要時,也可以不公開舉行。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五條 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一般於每年第一季度舉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經過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代表大會會議。
每屆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召開。
第六條 代表大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舉行。
代表應當按時出席代表大會會議,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會議前應向常務委員會請假;會議期間應向代表團請假,並由代表團報告大會秘書長。
第七條 代表大會會議由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代表大會的第一次會議,由上屆常務委員會召集。
常務委員會在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二)提出會議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三)提出副秘書長名單草案;
(四)提出各代表團的召集人;
(五)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六)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在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二十日前,應當將開會的預定日期和擬提交會議審議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臨時召集的會議,臨時通知。
第九條 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舉行前,代表按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代表團推選團長一人,副團長若干人。團長召集並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代表團可分設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推選小組會議召集人。
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會議有關事項,由代表團全體會議或代表小組會議審議。
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舉行前,代表團審議大會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其他準備事項。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
第十一條 代表大會每次會議舉行預備會議。預備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常務委員會主持。
預備會議選舉本次會議的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和會議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第十二條 主席團主持代表大會會議。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輪流擔任大會各次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並決定下列事項:
(一)會議日程;
(二)副秘書長人選;
(三)表決議案的辦法;
(四)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
(五)其他需要決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 主席團會議由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並主持。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每屆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上屆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
主席團舉行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團成員出席。
主席團的決定,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四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對屬於主席團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並可以對會議日程作必要的調整。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聽取各代表團對議案和報告的審議意見,或就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代表集團推選的代表進行討論,並將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根據主席團授權,處理主席團職責範圍內的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 代表大會設立計畫預算委員會、議案審查委員會和法案委員會,在主席團領導下,依照本規則的規定行使職權。其組成人員由常務委員會在代表中提名,預備會議通過,任期一屆。
第十六條 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組成。秘書長主持秘書處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秘書處在主席團領導下,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工作,辦理主席團交辦的事項。
秘書處可設若干會務組,在秘書處領導下負責辦理會議的各項具體事務。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不是代表的,應列席代表大會會議。本市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列席代表大會會議。其他有關機關、團體負責人,經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列席代表大會會議。列席會議的人員,可以在代表團會議或小組會議上發言。
大會全體會議設旁聽席,具體辦法由常務委員會規定。
旁聽人員可以口頭或書面向大會秘書處提出關於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八條 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在主席團規定的時限內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對於不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可以由主席團授權常務委員會審議或者按建議、批評、意見處理。
第十九條 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應當以書面形式寫明案由、案據和方案。
代表十人以上聯名提出的法規議案,可以不附法規草案,但應當說明立法的理由、宗旨和主要內容。
第二十條 議案審查委員會審查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必要時可以邀請提議案的代表參加,聽取意見。議案審查委員會應向主席團提出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
第二十一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和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由提案人向全體會議作口頭或書面說明,然後交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主席團可以同時交大會的有關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三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法規議案,提案人向全體會議作關於該法規議案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和大會的法案委員會進行審議。法案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對法規議案統一審議並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和草案修改搞,經主席團會議通過後,向大會報告或印發會議,並將修改後的法規議案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四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及決議、決定草案,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在表決前一日提出書面修正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第二十五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由主席團提議經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作進一步研究後審議通過,並報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
第二十六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包括議案修正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對該項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七條 代表個人或聯名可以向代表大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以及其他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有關機關、組織應當自大會閉會之日起三個月內,最遲不超過六個月書面答覆代表,並抄送交辦機關。代表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有關機關、組織再作處理,並在兩個月內答覆。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 審查計畫和預算
第二十八條 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時,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向會議作工作報告,經各代表團審議後,由主席團提交全體會議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二十九條 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一個月,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就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提交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第三十條 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市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本市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和本年度計畫草案的報告、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告,由各代表團審議和大會計畫預算委員會審查。
計畫預算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和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的初步審查意見,向主席團提出審查報告,經主席團會議通過後印發全體代表,並由主席團決定將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決議草案、預算的決議草案提請全體會議表決。
第五章 質詢 詢問
第三十一條 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在主席團規定的時限內,對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書面提出質詢案。質詢的事項應屬於代表大會的職權範圍,不宜涉及下列事項:
(一)屬於代表個人利益的問題;
(二)進入訴訟程式的具體案件。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三十二條 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受質詢機關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或者有關的代表團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在主席團會議上答覆的,提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半數以上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由主席團決定受質詢機關再作書面或口頭答覆。
在代表團會議上答覆的,有關代表團應當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印發會議。
質詢案以口頭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負責人到會答覆;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負責人簽署,由主席團決定印發範圍。
質詢案在主席團作出處理決定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對該質詢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三十三條 各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代表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詢問,有關機關應當派負責人到會說明,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六章 選舉 辭職 罷免
第三十四條 主席團或者代表二十人以上書面聯名,可以提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
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單獨提名,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推薦本市選舉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
第三十五條 代表大會換屆選舉市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或者選舉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提名、醞釀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於兩天。
第三十六條 候選人的提名人、推薦人應當向主席團介紹候選人的情況,主席團應當向代表介紹候選人情況並將候選人的情況印發代表。正式候選人由主席團依法確定。經主席團決定,大會秘書處安排正式候選人與代表見面。
第三十七條 代表大會會議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贊成票超過全體代表半數的,始得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人數少於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
選舉結果由主席團依法確定是否有效,並向大會宣布。候選人的得票數,應當向代表公布。
第三十八條 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是否接受辭職;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辭職,由常務委員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的,報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三十九條 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代表大會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
被罷免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或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在主席團會議上提出的申辯意見或書面提出的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第四十條 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由主席團提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審議決定。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選出、辭職和罷免,須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七章 調查委員會
第四十二條 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書面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四十三條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或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工作。
第四十四條 調查委員會有權就特定問題進行調查,在進行調查的時候,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有義務提供相關資料。提供資料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對資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第四十五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並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四十六條 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決定向社會公布調查結果。
第八章 發言 表決
第四十七條 代表在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八條 代表要求在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應當在全體會議前向大會秘書處報名,經大會主席團常務主席同意,由大會執行主席安排發言。
代表要求印發書面意見的,由會議秘書處作出安排。
第四十九條 代表在各次全體會議上的發言時間由主席團會議確定。
第五十條 交付代表大會會議表決的議案和決議、決定草案,有書面修正案的,先對修正案進行表決。
第五十一條 表決議案和決議、決定草案,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3月6日汕頭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