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2005年2月1日南寧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九次會議通過,2013年2月22日南寧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修訂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 頒布單位: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3.02.22
  • 實施時間:2013.02.22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預算,第五章 詢問和質詢,第六章 選舉、罷免和辭職,第七章 調查委員會,第八章 發言和表決,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提高議事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市人民代表大會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每年的第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一般於第一季度舉行。
有五分之一以上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市人大代表)書面提議,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可以臨時召開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市人大常委會召集。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由上屆市人大常委會召集。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市人大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
第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應當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一)決定會議召開日期並發出召開會議的公告;
(二)擬訂會議的議程草案和日程草案;
(三)提出大會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四)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五)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報告或者代表變動情況報告,並予以公布;
(六)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舉行前,還應當提出議案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名單草案。
第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召集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負責人舉行聯席會議,協調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籌備工作。
第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二十日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議程草案書面通知市人大代表。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法規案應當於會議舉行前一個月發給市人大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會臨時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下一級人大常委會受市人大常委會委託),在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前,可以組織市人大代表進行視察,聽取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依法設立大會主席團、大會秘書處、議案審查委員會,領導和組織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各項活動。
大會主席團主持代表大會會議。
大會秘書處由市人民代表大會秘書長、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議案審查委員會負責對提出的議案進行審查,並向大會主席團提出議案審查報告或者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 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駐本市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的代表組成解放軍代表團。
市人大常委會委託臨時召集人召集代表團第一次全體會議,推選代表團團長一人,副團長若干人。團長召集並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並向大會主席團報告審議情況,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人數較多的代表團可分設若干代表小組,召集人由代表小組會議推選。
第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選舉大會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本次會議的議程和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等。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還要通過議案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
預備會議由市人大常委會主持。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一屆市人大常委會主持。
第十四條 各代表團在預備會議前,對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本次大會主席團和秘書長建議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有關會議其他準備事項進行審議。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根據較多數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其他準備事項等提出個別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
第十五條 主席團履行下列職責:
(一)領導市人民代表大會各項工作;
(二)向大會提出議案和決議、決定草案;
(三)組織審議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和有關報告;
(四)聽取各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的情況匯報,聽取有關委員會關於議案、法規案和計畫預算報告審議、審查情況的報告;
(五)依法提出常委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
(六)主持會議選舉,提出大會選舉辦法草案;
(七)決定議案、罷免案、質詢案的審議程式和處理意見;
(八)決定大會表決辦法;
(九)發布公告;
(十)決定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主席團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團成員出席,始得舉行。
第十七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或者由主任委託一名常委會副主任召集。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進行下列工作:
(一)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
(二)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分別擔任每次大會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
(三)決定大會副秘書長人選;
(四)決定會議日程;
(五)決定大會表決辦法;
(六)決定市人大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
(七)其他需要由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十八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
(二)對會議日程安排作必要調整;
(三)對屬於主席團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
(四)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五)就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專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六)根據主席團的授權,處理主席團職責範圍內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可由代表團全體會議、代表小組會議審議。各代表團審議的情況和意見應當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認為必要,或者經代表團提議、主席團同意,可以召開大會全體會議進行大會發言,就議案和有關工作報告發表意見。
以代表團名義表達的意見,應當經代表團全體市人大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條 市人大代表應當依時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時,會前應書面向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請假並經常委會主任批准;會議期間應向所在代表團請假,並由代表團報大會秘書長批准。各代表團應當對市人大代表出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情況進行監督。
市人大代表未請假或者請假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依法終止其代表資格。
第二十一條 不是市人大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
不是市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員經市人大常委會決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
(一)本市選出的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二)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常委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負責人和市直其他有關機關、團體負責人;
(三)市人大常委會邀請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二條 列席人員應當按時參加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會議的,會前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請假,會議期間應當向大會秘書處請假。
列席人員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會上發言,但沒有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設旁聽席,旁聽辦法由市人大常委會另行規定。
第二十四條 大會主席團可以決定舉行新聞發布會、記者招待會。新聞記者經大會秘書處同意,可以對大會會議舉行的情況進行採訪報導。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市人大常委會、各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
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由議案審查委員會審議,提出處理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主席團通過的關於代表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應當印發會議。
議案必須在主席團決定的議案截止時間前提交大會秘書處。超過議案截止時間的,可以作為建議、批評和意見提交。
第二十六條 議案應當一事一案,書面提出,寫明案由、案據和解決的方案。
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廢止地方性法規案,應當說明需要調整規範的主要內容和依據;提出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規案的,一般應附法規草案。
市人大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應當由本人親筆署名,第一署名人為提出議案的領銜人。
第二十七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和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八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法規案,按照《南寧市制定地方性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由主席團提交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分別審議。有關專門委員會在各代表團審議的基礎上進一步審議後,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主席團根據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結果的報告,決定是否提請本次會議表決。
在議案的審議過程中,多數代表認為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交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也可以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授權市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作出相應決議、決定,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對該項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三十條 經主席團決定不列入大會議程的代表議案,可以交由有關專門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調查審議。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之日起四個月內,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審議結果報告。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後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對不符合議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議案,可以建議提案人進行修改、完善,或者將議案改作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
第三十一條 市人大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於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在閉會後的三十個工作日內交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辦理。有關機關和組織應當在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處理完畢並書面答覆有關市人大代表。有特殊情況的,最遲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每年應當分別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由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或者工作機構綜合報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作書面報告。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預算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工作報告。各項工作報告應當在預備會議舉行前印發代表。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聽取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後,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
第三十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對有關報告進行修改後印發會議,由會議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市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全市上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的報告、全市與市本級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告,並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主要指標草案、財政預算執行情況表草案和預算收支表草案等有關說明材料,一併印發會議,由各代表團及市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審查。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一個月前,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就上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執行情況以及編制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的主要情況和內容向市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匯報,由財政經濟委員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初步審查,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予以協助。
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就市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所提出的意見進行研究,向市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作出書面說明。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安排審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草案的,在會議召開前,由市人大常委會進行初步審查。初步審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市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對全市上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的報告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全市與市本級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告及預算草案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本年度市本級部門預算草案交大會秘書處公開,供市人大代表查閱。
第四十條 對各項報告的審議、審查意見和相應的決議草案,由主席團決定,交各代表團審議。
經各代表團審議的各項決議草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四十一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在執行過程中必須作部分調整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並予以公布。

第五章 詢問和質詢

第四十二條 主席團、各代表團和專門委員會審議、審查議案和有關報告時,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派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主席團、各代表團和專門委員會根據審議、審查的需要,可以邀請有關代表、專家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四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內容。
第四十四條 質詢案的範圍:
(一)有關實施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方面的問題;
(二)有關貫徹國家方針、政策方面的問題;
(三)有關重大決策和工作方面的問題;
(四)有關重大失職和瀆職的問題;
(五)其他需要質詢的事項。
第四十五條 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受質詢機關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有關的代表團會議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作口頭答覆或者書面答覆。
質詢案以口頭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覆;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由主席團決定印發會議,或者印發提質詢案的代表。
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提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四十六條 在代表團全體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有關的代表團或者專門委員會應當將答覆情況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認為必要時,可以將提出質詢和答覆質詢的情況印發會議,或者提請大會全體會議作出相應的決定。
第四十七條 提質詢案的代表半數以上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第四十八條 質詢案在主席團作出決定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對該質詢案的處理即可終止。

第六章 選舉、罷免和辭職

第四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本市出席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通過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
第五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候選人,由主席團或者市人大代表二十人以上聯名提出。
本市出席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也可以由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聯名推薦。
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
第五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補選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出席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和大會選舉辦法的規定進行。
選舉辦法由主席團提出,經各代表團醞釀後由主席團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本市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提名、醞釀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於兩天。
第五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市人大常委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
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本市選出的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並提供有關材料。
第五十四條 罷免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大會主席團會議上和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在主席團會議上提出的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的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第五十五條 罷免案由大會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由主席團提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第五十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代表職務被原選舉單位罷免的,其常委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市人大常委會予以公告。
第五十七條 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選舉、罷免,經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後,應當報經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
第五十八條 罷免本市選出的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必須報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五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上述人員提出辭職的,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交常委會會議決定。市人大常委會決定接受辭職請求的,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備案。
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經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

第七章 調查委員會

第六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市人大代表書面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六十一條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市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請全體會議通過。
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六十二條 調查委員會在進行調查的時候,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有義務如實提供相關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調查委員會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的情況和材料。
第六十三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市人大常委會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市人大常委會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八章 發言和表決

第六十四條 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五條 市人大代表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應當在會前向大會秘書處報告,經主席團常務主席同意,由會議執行主席安排發言。
市人大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臨時要求發言的,經會議執行主席許可,方可發言。
市人大代表要求印發書面意見的,經主席團常務主席同意,由大會秘書處印發。
市人大代表和列席人員在會議上的發言,由秘書處整理簡報印發會議。需要向會議和市人大代表傳送材料,必須由秘書處統一辦理。
市人大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的發言時間由會議執行主席確定。
第六十六條 主席團會議表決事項採用舉手表決方式,以主席團全體成員過半數贊成為通過。
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有關議案、決議、決定等事項,由主席團確定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或者舉手表決方式,或者其他表決方式。以全體代表過半數贊成為通過。
市人民代表大會表決罷免和辭職案,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以全體代表過半數贊成為通過。
第六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決定,由大會主席團發布公告。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本規則的套用解釋,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由主席團解釋;在閉會期間,由市人大常委會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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