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1999年1月23日瀋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9.01.23
  • 實施時間:1999.01.23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第四章 工作報告的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預算的審查,第五章 選舉、罷免和辭職,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第七章 調查委員會,第八章 發言和表決,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市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實踐,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一般於第一季度舉行。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經過五分之一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出席,依法行使代表職權。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因故不能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必須向大會秘書處請假;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其代表資格終止。
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作出召開會議的決定;
(二)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四)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五)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會議召開日期和建議會議審議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並將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發給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會臨時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
代表團可以分設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
預備會議舉行前,各代表團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關於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意見。
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由代表團全體會議、代表小組會議審議。
第十條 代表團團長的職責:
(一)召集並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
(二)組織代表團審議會議議案和有關報告;
(三)反映代表團對議案和有關報告的審議意見;
(四)主持在代表團會議上的詢問;
(五)貫徹主席團會議的決定,傳達有關事項;
(六)處理代表團的其他工作。
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第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和關於會議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預備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關於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通過。
第十二條 主席團的職責:
(一)主持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二)領導大會各委員會的工作;
(三)向大會提出議案和各項決議草案;
(四)組織審議列入大會議程的議案和有關報告;
(五)提名應由大會會議選舉的各項候選人的人選,提出選舉辦法草案,主持會議選舉;
(六)決定議案、罷免案、質詢案的審議程式及其處理意見;
(七)向大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
(八)發布大會會議公告;
(九)其他需要由主席團決定的事項。
主席團的決定,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三條 主席團可以召開大會全體會議進行大會發言,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發表意見。
第十四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分別擔任每次大會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並決定下列事項。
(一)副秘書長的人選;
(二)會議日程;
(三)表決議案的辦法;
(四)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日期;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十五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的職責:
(一)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
(二)可以對屬於主席團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並可對會議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調整;
(三)可以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四)可以就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
第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長。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組成。
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和處理會議的日常事務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和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他有關機關、團體的負責人,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列席人員因故不能列席會議,應當向大會秘書處請假。
第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在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可整理成簡報印發會議,並可根據本人要求和同意,將發言記錄或摘要印發會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可以設旁聽席。旁聽辦法另行規定。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應當舉行新聞發布會,根據需要可舉行記者招待會。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九條 主席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或者並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表決。
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
議案應當在大會確定的議案截止日期前提出。
第二十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議案的說明,提案人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提供有關的資料。
議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主席團可以並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一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關於該地方性法規案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審議。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
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將修改後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印發會議,並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表決通過後,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二十二條 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涉及專門性問題的時候,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和專家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二十三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項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大會秘書處可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並答覆代表。會議期間不能辦理的,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在大會閉會之日起三個月內,至遲不超過六個月,予以答覆。代表對答覆不滿意的,可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機構提出意見,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或者其上級機關、組織再作研究處理,並限期負責答覆。

第四章 工作報告的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預算的審查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會議提出的工作報告,經各代表團審議後,會議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二十七條 主席團舉行全體會議聽取各代表團審議各項工作報告情況的匯報,聽取有關報告修改情況的報告,並將各項報告的決議草案交由各代表團討論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主席團聽取各代表團審議各項工作報告情況的匯報及計畫和預算審查報告時,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及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應列席與其相關的主席團會議,聽取意見,回答問題。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一般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應當就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及計畫執行情況、本級預算(草案)及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匯報,由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市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及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本級總預算(草案)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並將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主要指標及有關平衡表(草案)、本級總預算收支表(草案)和預算執行情況表(草案),一併印發會議,由各代表團進行審查。
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對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及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預算(草案)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並將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的決議草案、關於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決議草案交由各代表團討論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改變或者撤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市人民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主席團應將改變或者撤銷的決定,交由各代表團討論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五章 選舉、罷免和辭職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的人選,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的人選,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或者代表二十人以上書面聯合提名。
不同選區或者選舉單位選出的代表可以醞釀、聯合提出候選人。
主席團提名的候選人人數,每一代表與其他代表聯合提名的候選人人數,均不得超過應選名額。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秘書長,市人民政府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數一般應多一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額選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一至三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應選人數在選舉辦法中規定具體差額數,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符合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後,進行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超過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後,進行預選,根據在預選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進行選舉。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
主席團將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選人名單,印發全體代表,由全體代表醞釀、討論。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符合本條規定的差額比例,直接進行投票選舉。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最高差額比例,進行預選,根據預選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辦法根據本條第一款確定的具體差額比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進行投票選舉。
第三十四條 提名或者推薦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正副職領導人員,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時,提名人應當如實介紹所提名的候選人的情況,並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說明。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本規則第三十四條所列人員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提名、醞釀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於兩天。
第三十六條 提名或選舉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必須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三十七條 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代表對於確定的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也可以投反對票,也可以另選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選民,也或棄權。得票數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始得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人數少於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
另行選舉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可以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候選人,也可以依照本規則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程式另行提名,確定候選人。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決定,不足的名額的另行選舉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進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進行。另行選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市人民政府副職領導人員時,依照本規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確定差額數,進行差額選舉。
另行選舉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依照本規則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差額比例,確定候選人名單。如果只選一人,候選人應為兩人。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時,候選人數可以多於應選人數,也可以同應選人數相等。
補選若實行差額選舉,按本規則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提名。
第四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選舉,設秘密寫票處。
選舉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候選人的得票數,應當向大會公布。
選出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的具體辦法,由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通過。
第四十三條 主席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以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並提供有關材料。
罷免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和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罷免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罷免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決議,須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被原選舉單位罷免的,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四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由主席團交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是否接受辭職。
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四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的時候,代表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詢問。有關部門應當派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代表提出的詢問。
主席團和專門委員會對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審議的時候,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並可以對議案或者有關的報告作補充說明。
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屬各工作部門以及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案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四十八條 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提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主席團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會議。
質詢案以口頭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覆;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由主席團印發會議或者印發提質詢案的代表。
提質詢案的代表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應當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

第七章 調查委員會

第四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五十條 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書面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五十一條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五十二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都有義務如實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調查委員會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的情況和材料。
第五十三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並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八章 發言和表決

第五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五條 代表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應當在會前向大會秘書處報名,由大會執行主席安排發言順序;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臨時要求發言的,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始得發言。
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發言兩次,每一次不超過十分鐘,第二次不超過五分鐘。
第五十六條 主席團成員和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團推選的代表在主席團每次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議題發言兩次,每一次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不超過十分鐘。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五十七條 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決議、決定,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五十八條 會議表決議案、決議、決定採用投票方式、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團決定。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規則套用中的問題,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解釋;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
第六十條 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1991年3月5日瀋陽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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