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規定

為保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僑務、人口和計畫生育等工作的重大事項適用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規定
  • 頒布單位:汕頭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2.07.25
  • 實施時間:2002.09.15
第一條 為保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僑務、人口和計畫生育等工作的重大事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在中國共產黨汕頭市委員會的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進行。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加強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實行民主科學決策。
第五條 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重大事項應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並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一)貫徹執行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的重大措施;
(二)推進依法治市,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的重要決策和部署;
(三)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規劃;
(四)根據市人民政府的建議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部分變更;
(五)根據市人民政府的建議對本級財政預算的部分變更;
(六)市本級財政年度決算;
(七)涉及人口與計畫生育、環境、資源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八)城市總體規劃的制定及其重大變更;
(九)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重大問題上不同意檢察委員會多數人的決定而提請決定的事項;
(十)決定授予或撤銷汕頭市榮譽市民等地方的榮譽稱號;
(十一)確定全市性節日或紀念日;
(十二)中國共產黨汕頭市委員會建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並作出決定的重大事項;
(十三)市人民代表大會交由常務委員會審議並作出決定的重大事項;
(十四)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並作出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五)法律、法規規定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並作出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 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一)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
(二)本市預算執行情況;
(三)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
(四)市本級預算外資金的收支管理情況;
(五)市本級教育基金、社會保險基金、扶貧基金、住房公積金、環境保護資金的收支管理情況;
(六)國民經濟建設布局和產業結構的重大調整;
(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利用計畫、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規劃執行情況;
(八)本市區(縣)一級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合併或更名方案;
(九)有財政性資金投入的,對經濟發展、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有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的立項;
(十)水、電、污水處理、公共運輸等公用事業價格和教育、醫療等公益服務價格的調整,國家行政機關對農民、企業等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調整;
(十一)華僑、歸僑和僑眷權益保護情況;
(十二)城市環境建設和生態保護情況;
(十三)主要江河流域、沿海灘涂的開發利用(整治)規劃和環境建設規劃;
(十四)市級和市級以上風景名勝區、歷史文物古蹟和自然保護區、國家森林公園的保護情況;
(十五)重大自然災害以及給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失的重大事件及其處理情況;
(十六)同外國地方政府建立友好關係;
(十七)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合併方案;
(十八)有關經濟社會長遠發展或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
(十九)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十)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求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 本規定第五條所列重大事項,應當以議案或者建議的形式提出;第六條所列重大事項,應當以書面報告形式提出。
第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或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
第九條 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重大事項的議案或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關於該重大事項的基本情況;
(二)與該重大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依據;
(三)該重大事項的決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說明;
(四)該重大事項的有關統計數據、調查分析等資料。
第十條 重大事項議案的提出、審議、表決、公布程式,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重大事項報告,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調查研究,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重大事項時,提請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附屬檔案和參閱資料;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作說明,回答詢問。
第十三條 對提請審議的重大事項議案,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該議案之日起二個月內進行審議;對提請審議的重大事項報告,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應當在收到該報告後,決定是否提交最近召開的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四條 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的重大事項決議、決定,有關國家機關應當貫徹實施,並按規定的期限報告執行情況。對需要較長時間辦理的,可以分階段報告。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重大事項報告,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在閉會後七日內,將審議意見轉送有關國家機關處理。對重要的審議意見,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交有關國家機關辦理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按規定的期限報告辦理情況。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對重大事項擅自作出決定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依法撤銷其決定。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汕頭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汕頭市人大常委會關於討論決定本市重大事項範圍的試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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