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辦法

2001年8月2日廣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辦法
  • 頒布單位:廣州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1.08.08
  • 實施時間:2001.08.08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規定》,根據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在中國共產黨廣州市委員會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進行。
第三條 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重大事項,應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並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一)貫徹執行憲法、法律、法規和市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的重大措施;
(二)推進依法治市,加強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重要決策和部署;
(三)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規劃;
(四)根據市人民政府的建議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部分變更;
(五)根據市人民政府的建議對市本級財政預算的部分變更;
(六)涉及人口、環境、資源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七)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重大問題上不同意檢察委員會多數人的決定而提請決定的事項;
(八)決定授予或者撤銷廣州市榮譽市民等地方榮譽稱號;
(九)市人民代表大會交由常務委員會審議並作出決定的重大事項;
(十)市人民政府提請或者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建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交作出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並作出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條 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常務委員會可以提出意見、建議:
(一)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
(二)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
(三)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
(四)市本級預算外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
(五)市本級教育、科技等基金使用和管理情況;市本級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基金和住房公積金的收支管理情況;環境保護資金的徵集使用情況;
(六)國民經濟建設布局和產業結構的調整;
(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利用計畫、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規劃的執行情況;
(八)城市總體規劃的制定以及涉及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上的重大變更;
(九)有財政性資金投資的,對經濟社會發展、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有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的立項;
(十)市人民政府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國外的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情況;
(十一)水、電、管道煤氣、公共運輸等公用事業價格和教育、醫療等公益服務價格的調整,對農民、企業等國家行政機關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調整;
(十二)民政、民族、宗教等方面的重要工作情況;
(十三)華僑、歸僑和僑眷權益保護情況;
(十四)主要江河流域、沿海灘涂的開發利用和資源環境保護情況;
(十五)市級和市級以上風景名勝區、歷史文物古蹟和自然保護區的保護情況:
(十六)重大自然災害,給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失的重大事故及其處理情況;
(十七)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人員違法違紀造成重大影響的事件和處理意見;
(十八)同外國地方政府建立友好關係;
(十九)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十)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重大事項應當每半年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一次;其他各項規定的重大事項,應當根據實施情況或者按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要求報告。
第五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所列重大事項,需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或者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應當以議案或者建議書、報告的形式提出;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可以依法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
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有關重大事項的建議書或者報告;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依法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
第六條 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建議書、報告按照下列程式提出:
(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直接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或者報告,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二)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或者建議書、報告,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調查研究,提出報告,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調查研究,提出報告,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重大事項議案或者建議書、報告,分別由主任、市長、主任委員、院長、檢察長簽署;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出的重大事項議案,由聯名人共同簽署。
第八條 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建議書、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關於該重大事項的基本情況;
(二)與該重大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依據;
(三)該重大事項的決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說明;
(四)該重大事項的有關統計數據、調查分析等資料。
第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的重大事項,以及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出的並經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建議議程的重大事項,屬於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範圍的,由常務委員會主任簽發《報告重大事項通知書》。
第十條 對本辦法第三條所列重大事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議案或者建議書之日起二個月內進行審議。
對本辦法第四條所列重大事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應當在收到有關報告後,決定是否提交最近召開的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重大事項時,提請或報告機關應當提供必要的附屬檔案和參閱材料,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作說明,回答詢問。
第十二條 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的重大事項決議、決定,有關國家機關應當貫徹實施,並根據規定的期限報告執行情況;對需要較長時間辦理的,可以分階段報告。
常務委員會審議的重大事項報告,不需要作出決議、決定的,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應當在閉會後七日內,將審議意見、建議印送有關機關。有關機關應當按照常務委員會的要求,及時報告辦理情況。
第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依法撤銷市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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