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Provisions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people's Congress of Gansu Province on the discussion and decision of major issues)》於2001年9月28日由甘肅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 外文名:Provisions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people's Congress of Gansu Province on the discussion and decision of major issues
  • 頒布部門:甘肅省人大(含常委會)  查看
  • 發文字號: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45號
  • 頒布時間:2001-09-28
  • 實施時間:2001-09-28
  • 效力屬性:有效
【發布單位】82601
【發布文號】省人大常委會第45號
【發布日期】2001-09-28
【生效日期】2001-09-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45號)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已於2001年9月28日甘肅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1年9月28日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2001年9月28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保障和規範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重大事項,是指本行政區域的政治、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第三條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嚴格遵守法定程式。
第四條下列事項應當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並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一)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遵守和執行所採取的重大措施;
(二)省人民代表大會交由常務委員會審議並作出決定的事項;
(三)推進依法治省,加強民主法制建設的重大舉措;
(四)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部分變更、省級財政預算的調整和部分變更以及省級財政決算;
(五)組成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根據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六)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重大問題上不同意檢察委員會多數人的決定的事項;
(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實行逮捕或者刑事審判的申請的許可;
(八)確定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名額;
(九)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和省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十)法律、法規規定或常務委員會認為應當由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下列事項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常務委員會可以提出意見、建議,必要時也可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一)執行法律、法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以及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情況;
(二)辦理省人民代表大會議案、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意見的情況;
(三)在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實施和我省改革開放過程中,採取改善投資環境,建立法制秩序等措施的情況;
(四)計畫生育、人口控制及其依法管理情況;
(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工程項目建設情況,全省扶貧、救災等重大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
(六)省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以及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
(七)省級教育基金的使用、管理情況;省級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基金和住房公積金等的收支管理情況;
(八)涉及環境、資源、文物、名勝古蹟等方面的保護建設情況;
(九)在全省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突發事件和對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特大事故、重大自然災害的處理情況;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常務委員會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下列事項按照審批許可權報請批准時,應當報告常務委員會:
(一)省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的有關情況;
(二)本省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調整、變更及民族自治的地方的建立、變動的情況;
(三)同國外建立省際友好關係的情況。
第七條下列組織和人員有權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
(一)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
(二)省人民政府;
(三)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
(四)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
第八條重大事項的議案的提請程式:
(一)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二)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提出的,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並提出報告,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三)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依法聯名提出的,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員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並提出報告,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四)常務委員會各工作機構可以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意見、建議,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為議案提交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九條對常務委員會作出的重大事項決定,有關機關應當貫徹實施,並根據決定規定的期限報告執行情況,對需要較長時間辦理的,可以分階段報告。
第十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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