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2001年1月12日瀋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1.01.21
  • 實施時間:2001.01.21
第一條 為了保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由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事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審議並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重大事項,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並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一)貫徹執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市人民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重要措施;
(二)推進依法治市,加強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重要決策;
(三)涉及全局性的政治體制改革和經濟體制改革的方案;
(四)國民經濟建設布局和產業結構的重大調整;
(五)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制定及調整;
(六)城市總體規劃的制定及調整;
(七)關於環境、資源、人口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八)本市紀念性節日;
(九)與外國城市締結友好關係;
(十)市人民代表大會交付審議、決定的事項;
(十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提請或者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建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並作出決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十二)中共瀋陽市委提出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決議、決定的事項;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並作出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必要時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提出審議意見,或者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一)辦理市人民代表大會議案和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意見的情況;
(二)預算外資金管理情況;
(三)財政投入較大、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影響環境與自然資源保護、人民民眾普遍關注的重大建設項目;
(四)對外開放的重要措施;
(五)市場建設的總體規劃與布局;
(六)城市土地使用性質的重要變更;
(七)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
(八)重要的文物、古蹟與人文景觀、自然景觀的維護狀況;
(九)重大自然災害的處理情況;
(十)危及社會穩定的和給國家、集體財產與公民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重大事件及其處理情況;
(十一)對人民民眾基本生活和根本利益有重要影響的舉措;
(十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案件及其處理情況;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條 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並決定本規定第三條所列重大事項,應當以議案或建議書的形式提出。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議案,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議案,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議案,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不提請審議的,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
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建議書,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六條 對提請審議的重大事項的議案,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議案之日起二個月內進行審議。
第七條 對提請審議本規定第四條所列重大事項的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應當在收到該報告後,決定是否提請最近召開的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八條 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重大事項的議案、建議書、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關於該重大事項的基本情況;
(二)關於該重大事項的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三)關於該重大事項的決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說明;
(四)關於該重大事項的有關統計數據、調查分析等材料。
第九條 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重大事項的議案、建議書、報告,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十日前正式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同時提請有關資料。
第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重大事項時,該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的提出者應當到會作說明,並回答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關於該重大事項的詢問。
第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必須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由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二條 依據本規定第四條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作重大事項的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經審議而不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應當在會議結束後七日內將會議審議該重大事項的意見反饋給報告的提出機關。
第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或者審議意見交由有關機關辦理的,承辦機關應當認真辦理,並在二個月內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辦理情況;對需要較長時間辦理的,可以分階段報告。
第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作出後,客觀情勢發生重大變化的,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報告。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違反本規定,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擅自作出決定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依法撤銷,並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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