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議事規則

為了保障和規範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以下簡稱法制委員會)依法履職,提高履職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相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議事規則
  • 通過時間:2017年9月5日
規則全文
(2017年9月5日市十五屆人大法制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第二條 法制委員會組成人員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在市人大代表中產生,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
法制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閉會期間,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
第三條 法制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 對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法規草案修改稿和表決稿。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審議結果報告、法規草案修改情況報告、審議情況報告、修改稿、表決稿。
(二) 對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解釋草案進行統一審議,提出表決稿。
(三) 審議市人大常委會交付的被認為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相牴觸或者不適當的市政府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 提出審查意見。
(四) 審議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市人大常委會交付的議案,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
(五) 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屬於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職權範圍內同本委員會工作職責有關的議案。
(六) 對屬於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職權範圍內並同本委員會工作職責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
(七)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的工作計畫參與或者組織執法檢查。
(八)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和市人大常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法制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主任委員或者其委託的副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半數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召開全體會議的,主任委員應當召集。
法制委員會全體會議由半數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可舉行。
法制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無特殊情況應當出席法制委員會全體會議。
市人大相關委員會和市政府相關部門負責人根據會議安排,列席全體會議。
第五條 召開法制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日期、內容和審議法規案的有關資料,在會議召開三日前通知並送達法制委員會組成人員。臨時召集的法制委員會會議,可以臨時通知並送達。
第六條 全體會議議題由法制委辦公會議或者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法制委辦公會議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組成,必要時可召集部分委員參加。
法制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就屬於法制委員會職責範圍內的事項,向法制委員會提出有關議案,由法制委辦公會議決定是否列入議程。如果不列入議程,應當向提議人說明。
三分之一以上的法制委員會組成人員聯名提出的議題,應當列入議程。
第七條 法制委員會審議決定事項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以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贊成為通過。
第八條 法制委員會統一審議法規案,應當堅持與上位法不牴觸的原則,從本市實際出發,認真研究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利益傾向,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注重立法實效,保障立法質量。
第九條 法制委員會統一審議法規案,應當召開全體會議,並邀請市人大其他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負責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根據需要,可以要求有關機關、組織派有關負責人說明情況。也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專家、人大代表和其他相關人士到會發表意見。
第十條 擬經一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即交付表決的法規案,法制委員會應當在常委會會議期間,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和法規案建議表決稿,經主任會議通過後,形成表決稿。
第十一條 常委會會議對法規案進行第二次審議前,法制委員會應當召開全體會議,提出審議情況的報告和法規草案修改稿或者第二次審議稿。第二次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法規案意見較為一致、建議表決的,法制委員會應當在常委會會議期間提出審議情況的報告和法規案建議表決稿,經主任會議通過後,形成表決稿。
第十二條 如果常委會會議對法規案進行第三次審議,法制委員會應當提前召開全體會議,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和法規草案二次修改稿或者第三次審議稿。法制委員會應當在常委會會議期間提出法規案建議表決稿,經主任會議通過後,形成表決稿。
第十三條 法制委員會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主任會議報送的檔案,應當由主任委員或者其委託的副主任委員簽發。
第十四條 法制委員會全體會議須作會議記錄,必要時可以編印會議紀要。
第十五條 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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