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議事規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法制委員會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議事規則全文
(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十二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
第二條法制委員會是市人民代表大會設立的專門委員會,受市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
第三條法制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法規案或其他議案;
(二)對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法規案進行統一審議,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和法規草案修改稿,並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各代表團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的審議意見提出修改情況和法規草案表決稿;
(三)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付的議案,並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
(四)會同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交付的被認為同憲法、法律、法規相牴觸的規章、決定、命令以及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提出報告;
(五)對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或者報告;
(六)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提出立法解釋草案;
(七)承辦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法制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主任委員主持委員會日常工作,副主任委員協助主任委員工作。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組成主任委員辦公會議,研究和處理本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法制委員會會議議題由主任委員辦公會議提出。
第五條法制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主任委員也可以委託副主任委員或委員召集並主持。
第六條法制委員會舉行會議,應當在會議召開五日以前,由法制委員會辦公室將開會日期和會議審議、討論的事項,通知委員會組成人員。臨時召集會議,可以臨時通知。
第七條法制委員會會議必須有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請假。
第八條法制委員會舉行會議時,邀請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列席會議;根據會議議題需要,邀請常務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其他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常務委員會立法諮詢專家和其他有關專家列席會議。
第九條法制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審議議案、決定問題應當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
第十條委員會審議的議案、法規草案和提請主任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或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的重大事項,須經委員會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
法制委員會會議通過有關事項,採用無記名投票、舉手或者其他方式。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十一條法制委員會審議議案、討論問題時,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委派有關人員到會回答問題。
第十二條法制委員會審議法規案時,應當從實際出發,堅持法制統一原則,重點從法規的合法性、科學性、可行性、協調性和立法技術諸方面進行審查。
第十三條法制委員會審議法規案時,法制委員會組成人員對某些條款內容意見分歧較大時,可以就該條款內容單獨進行表決。
第十四條法規案經統一審議後,仍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法制委員會會議表決同意,可以交法制工作委員會進一步研究論證,修改完善後提交法制委員會重新審議。
第十五條法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會議記錄工作,並編印會議紀要,經會議主持人簽發後,印發法制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
第十六條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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