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是1988年7月7日陝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頒布的檔案。

2022年12月1日,根據陝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 頒布時間:1988年07月07日
  • 實施時間:1988年07月07日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大常委會
  • 最新修訂:2022年12月1日 
修訂信息,規則全文,

修訂信息

1988年7月7日陝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1996年9月3日陝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正
2007年3月31日陝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22年12月1日陝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規則全文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四章 聽取和審議報告
第五章 詢問和質詢
第六章 發言和表決
第七章 公布和備案
第八章 其他規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規範和健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議事程式,保障其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實踐,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式舉行會議、開展工作。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繫,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體現人民意志,維護人民利益,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議事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應當合理安排會期、議程和日程,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可以加開會議;有特殊需要的時候,可以臨時召集會議。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並主持。主任可以委託副主任主持會議。
第八條 主任會議決定常務委員會會議召開的日期、日程,擬定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遇有特殊情況,可以作出適當調整。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有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始得舉行。
遇有特殊情況,經主任會議決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通過網路視頻方式出席會議。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在全體會議上通過。會議期間,需要調整會議議程的,應當由主任會議提出,經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同意。
主任會議可以根據會議的進展情況,調整會議日程。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召開七日前,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應當將會議日期、地點、議程草案,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列席人員,並將列入會議議程的法規草案、專項工作報告等會議材料傳送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臨時召集的會議,可以臨時通知。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下列人員應當列席會議:
(一)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
(二)不是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常務委員會辦公廳負責人,常務委員會研究室主任、副主任;
(三)與會議議程相關的部門和單位負責人;
(四)其他需要列席的有關人員。
可以邀請在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一位副主任、部分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列席會議。
遇有特殊情況,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調整列席人員的範圍。
第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和辦事機構根據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以及主任會議決定調整增加的事項,按照各自職責開展調查研究,深入了解有關情況,徵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關方面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必要時可以邀請相關領域決策諮詢專家參與,提前向有關機關反饋意見,為常務委員會會議做好準備。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根據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做好有關議案、專項工作報告、履職報告的準備和執法檢查、代表視察的配合工作。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可以採取全體會議、分組會議和聯組會議的方式。
審議議案、報告等一般採取分組會議進行,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根據需要,對有關議題採取聯組會議審議。
分組會議由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確定若干名召集人,輪流主持會議。分組會議審議過程中有重大意見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況的,召集人應當及時向常務委員會秘書長報告。
分組名單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擬訂,報常務委員會秘書長審定,並定期調整。
聯組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主持,常務委員會主任可以委託副主任主持會議。
分組會議或者聯組會議審議議案和審查報批法規時,應當宣讀議案內容、有關委員會審議審查報告和法制委員會對報批法規審查意見的報告。為配合審議,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在分組會議或者聯組會議上播放有關影像資料。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專項工作報告、法規案及修改情況的匯報或者審議結果的報告、執法檢查報告、有關人員履職情況報告等以及審查報批法規時,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應當通知有關單位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對有關議案、報告作出決議、決定。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按時出席會議,因健康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通過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向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書面請假。會議期間不得無故退席和缺席。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請假辦法由主任會議制定。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應當簽到,不得委託他人簽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出席會議的情況,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必要時,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暫不公開有關議程。
常務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時,可以組織公民旁聽。公民旁聽辦法由主任會議制定。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採用網路視頻等方式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履職提供便利和服務。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條 主任會議、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委員會、辦公廳起草議案草案。
第二十一條 主任會議提出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審查,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出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審查,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
第二十二條 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應當在會議召開十日前提交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其中,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畫的調整方案應當在會議召開四十五日前,法規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應當在會議召開三十日前提交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提交議案的,由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列入會議議程。
臨時召集的常務委員會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三條 提案人應當提供議案文本、說明及其他必要的資料。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審查議案時,認為需要補充有關材料的,提案人或者有關部門應當補充。
任免案、撤職案應當附有擬任免、撤職人員的基本情況和任免、撤職理由;必要時,有關負責人應當到會回答詢問。
第二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收到議案後,交由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審查,提出審議意見或者審查意見的報告,提請主任會議討論。
第二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關於議案的說明。內容相關聯的議案可以合併說明。
主任會議提出的議案,由主任會議一名組成人員或者主任會議委託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辦公廳負責人作說明。
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議案,由其負責人作說明,也可以委託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作說明。
專門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由該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副主任委員作說明。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出的議案,由聯名人推選的代表作說明。
第二十六條 有關機關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任免案,根據有關規定,擬任命人員在全體會議上作擬任職發言或者提交書面發言材料。
第二十七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或者法規問題的決定的議案,常務委員會聽取說明並初次審議後,由法制委員會進行統一審議,向本次或者以後的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
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對有關法規案進行審議或者審查並提出報告,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報請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的設區的市法規由法制委員會審議並提出審查意見的報告。
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法規案,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先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作出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決定。
第二十八條 主任會議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在起草、審議、審查和修改法規草案、決議或者決定草案過程中,可以將法規草案、法規草案修改建議稿、決議或者決定草案公布,公開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
第二十九條 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議案,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權益有重大影響,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較大爭議,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進行聽證、論證諮詢的,由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組織。
有關聽證規則、論證諮詢工作規範,由主任會議制定。
第三十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主任會議同意並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三十一條 對擬表決的事項,審議時有重大分歧意見或者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研究的,根據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的建議,由主任會議提出,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同意,可以暫不付表決。會後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後,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三十二條 主任會議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請全體會議通過。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調查報告。常務委員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四章 聽取和審議報告
第三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根據年度計畫和需要,聽取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常務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定期聽取下列報告:
(一)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
(二)決算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
(三)省人民政府關於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
(四)省人民政府關於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報告;
(五)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組提出的執法檢查報告;
(六)專門委員會關於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七)關於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
(八)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
(九)其他報告。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綜合性或者重大事項的報告,由省人民政府省長或者副省長向會議報告。專項工作報告,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長或者省人民政府委託的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向會議報告。
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分別由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受其委託的副主任、副院長、副檢察長向會議報告。
執法檢查的報告,由執法檢查組組長向會議報告,也可以委託副組長向會議報告。
第三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根據常務委員會工作計畫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履職情況。
第三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對專項工作報告、計畫執行情況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報告、履職情況報告等的審議意見和專題詢問提出的意見,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或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負責整理。經主任會議討論後,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簽發,交有關機關研究處理。履職情況報告的審議意見書面反饋報告人和有關單位。
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審議意見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務委員會提交審議意見落實情況的反饋報告。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跟蹤了解有關機關落實審議意見的情況,提出對審議意見落實情況反饋報告的審查報告。
第五章 詢問和質詢
第三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圍繞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和全國人大工作要求、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可以結合會議審議的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報告等開展專題詢問。
根據專題詢問的議題,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專題詢問的具體內容、方式方法等,由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制定方案,報主任會議決定。
專題詢問中提出的意見交由有關機關研究處理,有關機關應當及時向常務委員會提交研究處理情況報告。必要時,可以由主任會議將研究處理情況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由常務委員會作出決議。
第三十八條 根據常務委員會工作安排或者受主任會議委託,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可以就有關問題開展調研詢問,並向常務委員會或者主任會議提出開展調研詢問情況的報告。
第三十九條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四十條 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審議、審查,或者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四十一條 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
在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或者主任會議提出報告。
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應當由被質詢機關負責人簽署,並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
專門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審查質詢案時,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出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六章 發言和表決
第四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召開會議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圍繞即將審議的議案和報告開展調查研究,廣泛聽取人民民眾意見,做好審議發言準備。
第四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分組會議或者聯組會議上,應當圍繞議題充分發表審議意見。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發言,應當簡明扼要。在分組會議或聯組會議上的發言,第一次發言不超過十分鐘,第二次對同一問題的發言不超過五分鐘,經會議召集人同意的除外。
列席和其他人員的發言,應當經會議召集人同意。
第四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組織工作人員做好會議記錄,經發言人簽字確認後,及時整理編印會議簡報,印發會議。
第四十六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經審議後,擬交付表決的,由主任會議決定交付全體會議表決。議案草案表決稿應當在表決前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議案草案需要作出修改的,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應當提出建議表決稿,由主任會議決定交付全體會議表決。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應當在表決前向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反饋修改意見採納情況。
法規修正草案、廢止法規的議案、設區的市法規審查意見的報告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由法制委員會提出修改法規決定草案、廢止法規的決定草案、批准設區的市法規決定草案,經主任會議決定交付表決。
第四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補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決定任命省人民政府代理省長、副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代理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代理院長和省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長和撤職案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辭職、罷免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其他任免事項和法規、決議、決定、常務委員會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議案和工作報告等,採用無記名按電子表決器表決。
任免案、撤職案逐人表決,根據情況也可以合併表決。其他事項的表決方式由主任會議決定。
無法使用電子表決器進行表決時,由主任會議決定採用舉手方式或其他無記名表決方式。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通過網路視頻方式出席會議的,採用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決。
第四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進入表決程式後,不再對擬表決事項進行審議,對法規案可以不宣讀表決稿。
第四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的事項,由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贊成的即獲通過。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出席會議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參加表決。表決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
第七章 公布和備案
第五十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決議、決定、任免名單,應當在常務委員會公報、陝西人大網和陝西日報上發布公告予以公布,並通知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公報刊登的地方性法規、決議、決定的文本為標準文本。
常務委員會批准的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由報請批准的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施行。常務委員會通過的關於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補選、辭職、罷免等事項,由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決議、決定和批准的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應當在公布後三十日內,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第五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建立新聞發布制度,發布常務委員會會議以及其他有關活動的信息。新聞發布制度由主任會議制定。
新聞單位採訪報導常務委員會會議情況和工作情況應當遵守有關規定。
第八章 其他規定
第五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組織向憲法宣誓。向憲法宣誓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五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通過的關於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和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請求的決定,應當依法報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備案。其中關於接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請求的決定,應當依法履行報批程式。
常務委員會補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結果,應當依法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辭去代表職務請求和罷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決議,應當依法報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推進會議檔案資料電子化,常務委員會會議檔案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統一歸檔管理。
第五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參會人員應當遵守保密規定,會議結束時交回涉密檔案。
第五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參會人員以及其他人員,未經常務委員會秘書長同意,不得散發材料。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立法、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監督、任免等工作,本規則未作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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