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

1990年10月31日陝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2016年5月26日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改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0.10.31
  • 實施時間:1990.10.31
條例正文,修改決定檔案,

條例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鄉、民族鄉、鎮(以下簡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是本級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成,每屆任期三年。
第三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設立主席團。主席團設立常務主席。
第四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五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所需經費,由鄉鎮財政開支。
第二章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
第六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根據主席團的決定或者經五分之一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七條 每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舉行。
第八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九條 鄉鎮人民代表愚道罪大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拒鞏禁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在職權範圍內通過和發布決議;
(三)根據國家計畫,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文化事業和公共擔設疊事業的建設計畫;
(四)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五)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民政、教育、科技、文化、衛生、計畫生育、治安等重大事項;
(六)選舉和罷免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組成人員;
(七)聽取和審查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工寒紙鴉迎作報告;
(八)撤銷鄉鎮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九)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戲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有的自主權,保護承包經營戶和私營經濟的合法權益;
(十一)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十二)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第十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由主席團主持會議。
每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由上屆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召集。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主席團應將開會的時間和會議事項通知代表。
臨時召集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不是代表的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列席會議。其他有關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的負責人,經主席團決定,可以列席會議。
列席會議的人數不得超過代表總數的二分之一。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大會審議。
鄉鎮人民灶台付厚代表大會代表五人以上聯名,可以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大會表決通過。
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巴贈辣的時候,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鄉鎮人民政府和它所屬各工作部門的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受質詢的機關。受質詢的機關必須在大會期間負責答覆。
代表總數在三十人以下的,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也可以提出質詢案。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議案的時候,代表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詢問,由鄉鎮人民政府派人說明。
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會議期間對本級人民政府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主席團交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研究辦理,並在三個月內答覆代表。
第十八條 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在每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第一次會議上選舉產生,任期與本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任期相同。
民族鄉的鄉長由建立民族鄉的少數民族公民擔任。
第十九條 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候選人,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聯合提名。
鄉長、鎮長的候選人一般應多一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額選舉。副鄉長、副鎮長的候選人應當比應選人數多一人至三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超過上述差額,由主席團將全部候選人名單提交全體代表醞釀、討論,根據較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
在第一次選舉中未選出鄉長、鎮長,或者副鄉長、副鎮長未選足應選人數時,未選出的和不足的名額,應當經全體代表醞釀、協商,根據較多數代表的意見,重新確定候選人,另行選舉。第一次選舉中未當選的候選人,經較多數代表同意,也可以再次作為正式候選人。
第二十條 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代表對確定的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代表或者選民,也可以棄權。
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等於或者少於投票人數的有效,多於投票人數的無效。
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等於或者少於規定應選人數的有效,多於應選人數的作廢。
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的候選人超過應選名額的時候,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重新投票。
第二十一條 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在任期內一般不得變動。確需變動的,經主席團提議,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免職。本人要求辭職的,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未決定接受辭職前,不得離職。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或者五分之一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審議。
第二十三條 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因故出缺的時候,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進行補選。候選人人數可以多於應選人數,也可以同應選人數相等。補選的程式和方式,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決定。
第三章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
第二十四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的時候,從本級代表中選舉產生主席團。代表不足五十人的,主席團由五至七人組成;代表在五十人以上的,主席團由七至九人組成。
主席團的任期與本屆代表大會任期相同。
主席團成員不得為鄉鎮人民政府的組成人員。
第二十五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代表大會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主席團在籌備、召集和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時候,負責下列工作:
(一)確定會議召開日期;
(二)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三)通過代表資格的審查報告;
(四)擬定會議議程草案、會議選舉辦法草案、議案及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草案,提出主席團成員建議名單、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建議名單,提請大會審議通過;
(五)決定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是否列入大會議程;
(六)依照法定程式確定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候選人名單;
(七)決定對質詢案的處理和將罷免案提請大會審議;
(八)提出各項決議、決定草案,提請大會審議和表決。
第二十七條 主席團會議必須有全體成員的過半數出席,方能舉行。
主席團會議作出的決定,須由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主席團舉行會議時,鄉鎮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和有關人員可以列席。
第二十八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會議。
第二十九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負責下列工作:
(一)檢查憲法、法律、法規與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主席團的決議、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遵守執行情況;
(二)聽取本級人民政府有關工作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調查研究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問題;
(三)審查鄉鎮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財政預算的部分變更和財政預算外資金的收支情況,並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四)將代表對本級國家機關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交有關機關或者組織研究辦理,督促有關機關或者組織將辦理情況答覆代表;
(五)聯繫代表,組織代表視察,指導代表小組活動;
(六)組織原選區選民罷免和補選代表;
(七)決定代理鄉長、鎮長;
(八)決定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九)辦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設常務主席。常務主席由主席團從其成員中推選,提請大會通過。
主席團常務主席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由主席團在其成員中推選一人代理常務主席職務到下次代表大會產生常務主席為止。
第三十一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常務主席的職責是:
(一)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
(二)負責組織召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準備工作;
(三)宣傳憲法、法律、法規與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主席團的決議、決定;
(四)了解代表活動情況,組織交流代表小組活動經驗;
(五)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本級人民政府反映代表的意見和要求;
(六)接待並督促辦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民眾來信來訪;
(七)辦理主席團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成員,本人要求辭職的,由主席團提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
第三十三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五分之一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成員的罷免案,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審議。
第四章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三至五人組成,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在本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本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任期至下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為止。
第三十五條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對補選的本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和下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進行審查,並向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報告,經主席團會議通過,予以公布。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確認,並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報告後,通知原選區選民。
第三十六條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對代表資格的審查,主要是審查代表的當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凡是當選符合法律規定的,即應確認代表資格有效。
第五章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三十七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任期與本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任期相同。
第三十八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和選民保持密切聯繫,宣傳法律和政策,協助本級人民政府推行工作,並且向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反映民眾的意見和要求。
第三十九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有代表三人以上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單位,可以組成代表小組;代表不足三人的,可以聯合編組。代表小組由代表推選組長一人,負責組織代表學習和開展代表工作。
第四十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視察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工作。
代表小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集體視察原選區的有關工作。
第四十一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閉會期間脫產執行代表職務的時間,每年不少於十天。
第四十二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執行代表職務的時候,應當給予必要的物質上的便利或者補貼,所需費用由鄉鎮財政列支。
第四十三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四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辭職,主席團應將代表的辭職請求交由原選區選民表決。
第四十五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原選區選民的監督。選民有權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
罷免代表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罷免代表須經原選區的過半數選民通過。被提出罷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上述會議,可以口頭或者書面申訴意見。
第四十六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因故出缺時,可由原選區選民補選。
補選出缺的代表,代表候選人的人數可以多於應選代表人數,也可以同應選代表人數相等。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決定檔案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陝西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陝西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實施細則》《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的決定
(2016年5月26日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發布時間:2016-05-27 來源:陝西日報瀏覽次數:235
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決定:
一、對《陝西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四條修改為:“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一般每年舉行兩次,每次會議不少於一天;有選舉等重大事項時,會期適當增加。主席團根據需要,可以決定召開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經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二)將第十三條修改為“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議案和報告的時候,代表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詢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派負責人或者負責人員回答詢問”。
(三)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審議”。
增加兩款分別作為第三款、第四款:“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在主席團會議上提出的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的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大會審議後提請全體會議表決”。
(四)將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修改為:“通過代表資格的審查報告,確認代表的資格或者確定代表的當選無效。”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四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開展下列工作:
1.有計畫地安排代表聽取和討論本級人民政府的專項工作報告;
2.有計畫地安排代表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3.有計畫地安排代表開展視察、調研等活動;
4.聽取和反映代表和民眾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並督促辦理;
5.聽取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並印發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6.定期組織代表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
7.組織代表培訓,為代表執行職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和服務;
8.指導代表小組開展活動,負責代表活動室建設;
9.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託的工作和法律、法規規定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的其他工作。
主席團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工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每季度舉行一次主席團會議”。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主席團設辦公室,作為主席團的辦事機構。”
(七)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修改為:“負責處理主席團的日常工作,召集主席團會議”;
第(四)項修改為:“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根據主席團的安排組織代表開展活動”;
第(七)項修改為:“辦理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託辦理的工作事項。”
(八)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書面提出辭職。接受辭職須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過半數的代表通過。接受辭職的,應當予以公告。”
二、對《陝西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實施細則》作出修改
(一)將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本細則四十三條規定的最高差額比例,由選舉委員會交各該選區的選民小組討論、協商,根據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對正式代表候選人不能形成較為一致意見的,進行預選,根據預選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及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應在選舉日的七日前公布”。刪去第二款。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八條:“選民參加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境外機構、組織、個人提供的與選舉有關的任何形式的資助。
違反前款規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已經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的,從名單中除名;已經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三)將第五十五條改為五十六條,刪去“親屬或者”。
(四)將第五十六條改為五十七條,刪去“或者執行勞動教養”、“親屬或者”和“或者被勞動教養”。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五條:“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依法對當選代表是否符合憲法、法律規定的代表的基本條件,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式,以及是否存在破壞選舉和其他當選無效的違法行為進行審查,提出代表當選是否有效的意見,向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報告。
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代表的資格或者確定代表的當選無效,在每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前公布代表名單”。
(六)將第六十六條改為第六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成員的代表職務被罷免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七)將第六十八條改為第七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成員,辭去代表職務的請求被接受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終止,由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八)將第七十條改為第七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對補選產生的代表,依據本細則第六十五條的規定進行代表資格審查。”
三、關於對《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的修改
(一)第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表決通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
(二)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根據主席團的安排,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開展閉會期間的活動。”
(三)將第二十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中“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修改為“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
(四)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應邀列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會議,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的執法檢查和其他活動。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組織的執法檢查和其他活動。”
(五)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增加:“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應當予以公開。”
(六)修改第四十二條:刪去第一款。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應當以多種方式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定期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陝西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陝西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實施細則》《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有關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列席會議的人數不得超過代表總數的二分之一。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大會審議。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五人以上聯名,可以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大會表決通過。
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鄉鎮人民政府和它所屬各工作部門的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受質詢的機關。受質詢的機關必須在大會期間負責答覆。
代表總數在三十人以下的,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也可以提出質詢案。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議案的時候,代表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詢問,由鄉鎮人民政府派人說明。
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會議期間對本級人民政府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主席團交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研究辦理,並在三個月內答覆代表。
第十八條 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在每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第一次會議上選舉產生,任期與本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任期相同。
民族鄉的鄉長由建立民族鄉的少數民族公民擔任。
第十九條 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候選人,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聯合提名。
鄉長、鎮長的候選人一般應多一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額選舉。副鄉長、副鎮長的候選人應當比應選人數多一人至三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超過上述差額,由主席團將全部候選人名單提交全體代表醞釀、討論,根據較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
在第一次選舉中未選出鄉長、鎮長,或者副鄉長、副鎮長未選足應選人數時,未選出的和不足的名額,應當經全體代表醞釀、協商,根據較多數代表的意見,重新確定候選人,另行選舉。第一次選舉中未當選的候選人,經較多數代表同意,也可以再次作為正式候選人。
第二十條 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代表對確定的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代表或者選民,也可以棄權。
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等於或者少於投票人數的有效,多於投票人數的無效。
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等於或者少於規定應選人數的有效,多於應選人數的作廢。
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的候選人超過應選名額的時候,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重新投票。
第二十一條 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在任期內一般不得變動。確需變動的,經主席團提議,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免職。本人要求辭職的,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未決定接受辭職前,不得離職。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或者五分之一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審議。
第二十三條 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因故出缺的時候,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進行補選。候選人人數可以多於應選人數,也可以同應選人數相等。補選的程式和方式,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決定。
第三章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
第二十四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的時候,從本級代表中選舉產生主席團。代表不足五十人的,主席團由五至七人組成;代表在五十人以上的,主席團由七至九人組成。
主席團的任期與本屆代表大會任期相同。
主席團成員不得為鄉鎮人民政府的組成人員。
第二十五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代表大會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主席團在籌備、召集和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時候,負責下列工作:
(一)確定會議召開日期;
(二)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三)通過代表資格的審查報告;
(四)擬定會議議程草案、會議選舉辦法草案、議案及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草案,提出主席團成員建議名單、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建議名單,提請大會審議通過;
(五)決定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是否列入大會議程;
(六)依照法定程式確定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候選人名單;
(七)決定對質詢案的處理和將罷免案提請大會審議;
(八)提出各項決議、決定草案,提請大會審議和表決。
第二十七條 主席團會議必須有全體成員的過半數出席,方能舉行。
主席團會議作出的決定,須由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主席團舉行會議時,鄉鎮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和有關人員可以列席。
第二十八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會議。
第二十九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負責下列工作:
(一)檢查憲法、法律、法規與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主席團的決議、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遵守執行情況;
(二)聽取本級人民政府有關工作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調查研究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問題;
(三)審查鄉鎮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財政預算的部分變更和財政預算外資金的收支情況,並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四)將代表對本級國家機關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交有關機關或者組織研究辦理,督促有關機關或者組織將辦理情況答覆代表;
(五)聯繫代表,組織代表視察,指導代表小組活動;
(六)組織原選區選民罷免和補選代表;
(七)決定代理鄉長、鎮長;
(八)決定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九)辦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設常務主席。常務主席由主席團從其成員中推選,提請大會通過。
主席團常務主席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由主席團在其成員中推選一人代理常務主席職務到下次代表大會產生常務主席為止。
第三十一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常務主席的職責是:
(一)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
(二)負責組織召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準備工作;
(三)宣傳憲法、法律、法規與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主席團的決議、決定;
(四)了解代表活動情況,組織交流代表小組活動經驗;
(五)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本級人民政府反映代表的意見和要求;
(六)接待並督促辦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民眾來信來訪;
(七)辦理主席團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成員,本人要求辭職的,由主席團提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
第三十三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五分之一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成員的罷免案,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審議。
第四章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三至五人組成,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在本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本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任期至下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為止。
第三十五條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對補選的本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和下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進行審查,並向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報告,經主席團會議通過,予以公布。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確認,並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報告後,通知原選區選民。
第三十六條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對代表資格的審查,主要是審查代表的當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凡是當選符合法律規定的,即應確認代表資格有效。
第五章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三十七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任期與本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任期相同。
第三十八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和選民保持密切聯繫,宣傳法律和政策,協助本級人民政府推行工作,並且向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反映民眾的意見和要求。
第三十九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有代表三人以上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單位,可以組成代表小組;代表不足三人的,可以聯合編組。代表小組由代表推選組長一人,負責組織代表學習和開展代表工作。
第四十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視察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工作。
代表小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集體視察原選區的有關工作。
第四十一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閉會期間脫產執行代表職務的時間,每年不少於十天。
第四十二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執行代表職務的時候,應當給予必要的物質上的便利或者補貼,所需費用由鄉鎮財政列支。
第四十三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四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辭職,主席團應將代表的辭職請求交由原選區選民表決。
第四十五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原選區選民的監督。選民有權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
罷免代表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罷免代表須經原選區的過半數選民通過。被提出罷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上述會議,可以口頭或者書面申訴意見。
第四十六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因故出缺時,可由原選區選民補選。
補選出缺的代表,代表候選人的人數可以多於應選代表人數,也可以同應選代表人數相等。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決定檔案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陝西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陝西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實施細則》《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的決定
(2016年5月26日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發布時間:2016-05-27 來源:陝西日報瀏覽次數:235
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決定:
一、對《陝西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四條修改為:“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一般每年舉行兩次,每次會議不少於一天;有選舉等重大事項時,會期適當增加。主席團根據需要,可以決定召開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經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二)將第十三條修改為“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議案和報告的時候,代表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詢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派負責人或者負責人員回答詢問”。
(三)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審議”。
增加兩款分別作為第三款、第四款:“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在主席團會議上提出的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的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大會審議後提請全體會議表決”。
(四)將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修改為:“通過代表資格的審查報告,確認代表的資格或者確定代表的當選無效。”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四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開展下列工作:
1.有計畫地安排代表聽取和討論本級人民政府的專項工作報告;
2.有計畫地安排代表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3.有計畫地安排代表開展視察、調研等活動;
4.聽取和反映代表和民眾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並督促辦理;
5.聽取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並印發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6.定期組織代表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
7.組織代表培訓,為代表執行職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和服務;
8.指導代表小組開展活動,負責代表活動室建設;
9.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託的工作和法律、法規規定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的其他工作。
主席團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工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每季度舉行一次主席團會議”。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主席團設辦公室,作為主席團的辦事機構。”
(七)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修改為:“負責處理主席團的日常工作,召集主席團會議”;
第(四)項修改為:“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根據主席團的安排組織代表開展活動”;
第(七)項修改為:“辦理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託辦理的工作事項。”
(八)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書面提出辭職。接受辭職須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過半數的代表通過。接受辭職的,應當予以公告。”
二、對《陝西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實施細則》作出修改
(一)將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本細則四十三條規定的最高差額比例,由選舉委員會交各該選區的選民小組討論、協商,根據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對正式代表候選人不能形成較為一致意見的,進行預選,根據預選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及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應在選舉日的七日前公布”。刪去第二款。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八條:“選民參加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境外機構、組織、個人提供的與選舉有關的任何形式的資助。
違反前款規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已經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的,從名單中除名;已經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三)將第五十五條改為五十六條,刪去“親屬或者”。
(四)將第五十六條改為五十七條,刪去“或者執行勞動教養”、“親屬或者”和“或者被勞動教養”。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五條:“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依法對當選代表是否符合憲法、法律規定的代表的基本條件,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式,以及是否存在破壞選舉和其他當選無效的違法行為進行審查,提出代表當選是否有效的意見,向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報告。
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代表的資格或者確定代表的當選無效,在每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前公布代表名單”。
(六)將第六十六條改為第六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成員的代表職務被罷免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七)將第六十八條改為第七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成員,辭去代表職務的請求被接受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終止,由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八)將第七十條改為第七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對補選產生的代表,依據本細則第六十五條的規定進行代表資格審查。”
三、關於對《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的修改
(一)第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表決通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
(二)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根據主席團的安排,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開展閉會期間的活動。”
(三)將第二十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中“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修改為“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
(四)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應邀列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會議,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的執法檢查和其他活動。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組織的執法檢查和其他活動。”
(五)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增加:“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應當予以公開。”
(六)修改第四十二條:刪去第一款。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應當以多種方式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定期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陝西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陝西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實施細則》《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有關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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