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的規定

1992年2月29日陝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1992年2月29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的規定
  • 頒布時間:1992年02月29日
  • 實施時間:1992年02月29日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為了做好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是代表人民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的重要途徑和形式,有關機關和組織必須認真辦理。
第三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可由代表一人提出或代表聯名提出。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向大會提出,閉會期間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
第四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內容具體,事實清楚,理由充分,一事一件,並按《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專用紙所列項目填寫清楚。
第五條 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於接到之日起七日內交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及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辦理。對會議期間提出並能夠辦理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立即交承辦單位辦理。
第六條 承辦單位對不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須於接到之日起七日內,向交辦機關說明情況,徵得同意後,將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退回交辦機關。
第七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涉及幾個承辦單位的,可交主辦單位會同協辦單位辦理,並由主辦單位負責答覆代表;或者交各有關承辦單位分別辦理並答覆代表。
第八條 承辦單位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注重實效,其基本要求是:
(一)對能夠解決的,應在會議期間或接到後立即研究解決;
(二)對暫時不能解決的,應制定計畫,創造條件逐步解決;
(三)對有悖法律、政策規定和實際情況的,應向代表說明。
第九條 承辦單位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在會議期間不能辦理的,應於閉會或接到之日起三個月內,至遲不超過六個月辦理完畢,並直接答覆代表,對代表聯名提出的應分別答覆代表,同時附寄《代表建議辦復情況徵詢意見表》。
承辦單位不能按規定期限辦結的,應告知代表辦理進度,待辦結後再答覆代表。
承辦單位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結果的答覆應同時報交辦機關。
第十條 承辦單位應建立健全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制度。應有領導負責,專人辦理,並可在辦理期間徵詢代表對辦理工作的意見。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結果的答覆,應由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
第十一條 代表收到承辦單位的答覆後,應填寫《代表建議辦復情況徵詢意見表》,寄送主辦機關。代表對答覆不滿意要求重新辦理的,交辦機關可責成承辦單位重新辦理,並於交辦之日起二個月內答覆代表。
第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組織代表視察、聽取專題匯報,對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推諉、超期未辦和不認真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承辦單位,可責成有關機關查明情況,予以處理;承辦單位是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代表可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詢問或質詢案。
省人民政府應對其所屬工作部門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第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應在下次省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並在大會期間將辦理情況報告印發代表。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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