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權利,做好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代表對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法律賦予代表的權利,是依法執行代表職務、代表人民依法參加國家管理的重要方式。
第三條 代表應當正確處理從事個人職業活動與執行代表職務的關係,不得利用執行代表職務干涉具體司法案件或者招標投標等經濟活動牟取個人利益。
代表提出涉及具體司法案件、招標投標等具體經濟活動的,按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外的其他相關法律程式處理。
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一事一議、明確具體。
第四條 代表可以通過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網路平台或者使用統一印製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專用紙,提交建議、批評和意見。
代表可以一人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也可以聯名提出。代表聯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領銜代表應當向參加聯名的代表介紹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參加聯名的代表應當確認建議、批評和意見內容符合其真實意願。
第五條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受理,並按其內容分別交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以及本級政黨組織、人民團體等單位研究辦理交辦,具體工作由會議工作機構負責。
代表在閉會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受理,並按其內容分別交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以及本級政黨組織、人民團體等單位研究辦理交辦,具體工作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負責。
第六條 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有關國家機關、政黨組織、人民團體等機關和組織的法定職責。有關機關和組織應當認真研究辦理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並答覆代表。
第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將其負責辦理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交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或者工作機構具體辦理。
省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將其負責辦理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交所屬工作部門具體辦理,並將具體辦理單位告知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
第八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需由兩個以上單位共同辦理的,交辦時應當明確主辦單位和會辦單位。
第九條 代表和有關單位對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單位有異議的,應當自交辦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提出;對需要調整辦理單位的,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依據相關程式具體處理。
第十條 對涉及全省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應當專題研究,重點督辦。
第十一條 辦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制度,規範辦理程式,明確辦理責任。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確定重點督辦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辦理。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辦理工作的督促檢查,研究解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對涉及面廣、承辦單位多、協調難度大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辦理。
第十二條 辦理單位應當加強與代表的溝通、聯繫,通過走訪、接待代表來訪等方式,充分聽取意見。
第十三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認為需要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規、政策,或者需要對現行地方性法規、政策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的,辦理單位應當進行論證,提出是否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廢止地方性法規、政策的意見;認為有關國家機關未依法或者依政策規定辦事的,辦理單位應當核實情況,確有錯誤的,應當分析原因,進行整改;要求落實有關法律、法規或者政策規定,解決有關實際問題的,辦理單位應當進行研究,對可行的事項應當及時解決。
第十四條 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自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答覆代表;涉及面廣、辦理難度大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和答覆期限不超過六個月。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辦理的,主辦單位負責答覆代表。主辦單位答覆代表時,應當綜合會辦單位意見,並明確註明會辦單位。會辦單位應當自交辦之日起兩個月內,向主辦單位提供書面意見。
第十五條 辦理單位應當針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客觀、具體、明確地答覆代表:
(一)所提事項已經解決或者部分解決的,應當將解決情況答覆代表;
(二)所提事項已經列入工作計畫的,應當將工作計畫和解決時限答覆代表;
(三)所提事項受客觀條件限制暫時無法解決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和理由答覆代表;
(四)所提事項不符合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應當向代表說明,並答覆代表。
第十六條 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答覆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按照規範格式行文,由本單位負責人審核簽發,同時抄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
對代表聯名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分別答覆每位代表。
第十七條 辦理單位對承諾在一定期限內解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所提事項,應當跟蹤落實;已經解決或者確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未能解決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代表,同時抄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
第十八條 辦理單位應當及時了解代表對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和答覆情況的意見。
代表應當自收到答覆一個月內,通過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網路平台或者書面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和辦理單位反饋對辦理和答覆情況的意見。代表反饋不滿意意見時,應當註明不滿意的具體原因。
代表對辦理和答覆不滿意的,辦理單位應當重新研究辦理,並在收到反饋意見一個月內再次答覆代表。
第十九條 每年九月底以前,辦理單位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報送本年度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情況報告。
第二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督辦工作,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負責組織、協調。
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根據主任會議的安排做好督辦的相關工作。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每年聽取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關於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報告,聽取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關於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及督辦情況的報告。報告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印發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報告,應當邀請部分代表列席會議,聽取其對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的意見。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組織部分代表對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進行評議。評議方案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確定。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依法就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提出詢問或者質詢。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向社會公開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內容,有關單位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和答覆情況,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應當要求辦理單位說明情況,或者限期整改並報告處理結果;必要時,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督促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辦理單位有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敷衍塞責的;
(二)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或者答覆代表時,隱瞞事實真相、弄虛作假的;
(三)貽誤辦理工作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代表進行刁難、威脅、打擊報復的。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8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條例》同時廢止。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主任會議的委託,現就《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的必要性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03年1月8日由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條例》實施十多年以來,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做法、新問題,需要及時修訂完善。一是適應上位法修訂的需要。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修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以下簡稱《代表法》),對代表建議工作做出了一些新的規定。我省《條例》的一些規定與修改後的《代表法》不一致。根據立法法規定,應當對《條例》做出相應修訂。二是適應建議工作新形勢的需要。近年來,每年代表大會期間收到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都在1200件以上,每年閉會期間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有100件左右。為保障代表依法提出建議的權利,迫切需要立法規範的跟進。三是實際工作的需要。近年來,省人大常委會進一步加強和創新代表建議工作,在建議提出、辦理和督辦等環節中形成了一些好的做法,需要將這些做法上升為法規性規定。
二、修訂草案擬定過程
按照2015年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受主任會議委託,2015年年初開始,省人大常委會聯工委認真開展《條例修訂草案》擬定工作。一是認真總結分析省人大代表建議提出、辦理和督辦工作經驗,擬定工作方案,明確修改思路。二是廣泛收集、整理與《條例》修改有關的資料和信息,了解各市州的代表建議工作情況和部分兄弟省、市修改《條例》的具體情況。三是赴福建、海南兩省學習借鑑外省建議工作成果。在此基礎上組織專門力量起草,先後七易其稿。《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形成後,分送各市州人大常委會、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省直主要建議承辦單位徵求意見。201-5年6月5日、12日,分別召開會議聽取了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的意見,省直22個建議承辦單位的意見。6月中旬赴株洲市、岳陽市調研,徵求市、縣人大常委會負責同志和人大代表的意見。6月下旬,會同省人大常委
會法工委負責同志又進行了專題研究。綜合各方面意見,再次作了修改,7月1-4日經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審定,形成了提交本次會議審議的《條例修訂草案》,共6章29條。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進一步提高代表提出建議的質量
我省現行《條例》對代表建議的提出,只作了比較原則、比較籠統的規定,沒有具體列舉代表提出建議的規範性條款。設定代表提出建議的規範性條款,對提高代表建議質量非常重要。在實際工作中,已形成了行之有效的做法。為此,《條例修訂草案》在現行《條例》有關規定的基礎上,參照全國人大會議的有關規定,吸納每年省人大會議期間《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注意事項》中有關規定,明確規定了不應當作為代表建議提出的六種情形(第六條)。這樣規定,有利於進一步規範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權利的行使,引導代表提高建議、批評和意見質量,也有利於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
(二)關於加強和完善代表建議辦理工作
在現行《條例》的基礎上,《條例修訂草案》除了按照上位法規定,將代表建議辦理的最長時限改為六個月(第十五條),增加加強與代表溝通聯繫,充分聽取意見(第十四條)相關內容外,還根據實際工作需要,主要增加了以下內容:一是規定代表建議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辦理的,應當明確主辦單位和會辦單位(第九條);會辦單位應當自交辦之日起兩個月內,向主辦單位提供書面意見(第十五條);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對辦理意見不一致的,省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廳應當及時組織協調(第十三條)。二是規定承辦單位應當針對代表建議的內容,按照辦理結果的不同情況,客觀、具體、明確地答覆代表,並明確了答覆內容的四種不同情形(第十六條)。三是規定承辦單位對承諾在相應期限內解決建議所提事項已經解決的,或者確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而未能落實答覆意見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代表(第十八條)。 四是規定有關機關、組織應當及時了解代表對建議辦理和答覆的意見(第十九條)。
(三)關於加強和改進建議督辦工作
在現行《條例》的基礎上,《條例修訂草案》吸收了省人大常委會近年來督辦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有益做法。一是規定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成人員按照職責分工,聯繫或領導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開展督辦工作。對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確定的重點督辦建議,由主任會議組成人員牽頭督辦,有關專門委員會負責具體督辦(第二十二條)。二是規定向社會逐步公開代表建議內容及辦理、答覆情況(第二十六條)。三是規定將代表建議辦理情況納入績效評估考核指標(第二十七條)。
《條例修訂草案》及其說明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修訂信息
對《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條例》作出修改
1.將第三條修改為:“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一事一議、明確具體,不得利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干涉具體司法案件或者招標投標等經濟活動牟取個人、小團體和特定關係人的利益。
“下列情形不應當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一)對列入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各項議案、報告的修改意見;(二)涉及解決代表本人及其親屬個人問題的;(三)代表本人的或者代轉人民民眾的申訴、控告和檢舉類來信的;(四)涉及國家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處理的具體案件的;(五)屬於學術探討、產品推介的;(六)沒有實際內容的;(七)其他不應當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
“對屬於上述情形的,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機構(以下簡稱會議工作機構)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向代表說明情況後,視情作為代表來信轉送有關方面研究處理,或者由代表修改完善後再提出。”
2.第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代表團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應當經代表團全體代表過半數同意通過,並由代表團負責人簽署。”
3.在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中的“省人民政府”後增加“省監察委員會”。
4.將第十條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在廣泛徵求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每年選擇若干件涉及全省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作為擬重點處理建議,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研究確定,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成人員牽頭督辦,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領辦。”
5.將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對代表聯名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分別答覆每位代表。對代表團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答覆相關市(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其轉告代表團全體代表。”
6.第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再次答覆後,代表仍不滿意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應當會同省人民代表大會相關專門委員會、辦理單位、相關代表等共同研究,進一步聽取意見,根據實際情況督促辦結。”
7.將第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負責有關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對口督辦工作。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根據主任會議的安排做好督辦的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