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權利,做好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等有關法律,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包括: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向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三條 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是執行代表職務,參加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的一項重要工作。
第四條 認真研究處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並負責答覆,是有關機關、組織的法定職責和應盡義務。
第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各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其有關工作機構應當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和辦理提供必要的條件和服務。
第二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
第六條 代表可以圍繞全省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活中的重大問題和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問題,在充分調查研究、深入了解人民民眾意見和要求以及有關情況的基礎上,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其他機關、組織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各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組織代表參加培訓、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聯繫人民民眾等活動,為代表掌握相關規定、知情知政、了解社情民意,更好地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提供服務。
第七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用書面或者電子文檔形式提出。代表以書面形式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應當使用統一印製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專用紙,並親筆簽名;代表以電子文檔形式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應當電子簽名或者提交本人簽名的統一印製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專用紙。
第八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一事一案,做到有情況、有分析、有具體意見。
第九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由代表一人單獨提出,也可以由代表數人聯名提出。代表一人單獨提出與代表數人聯名提出具有同等效力。代表數人聯名提出的,領銜代表應當採取個別徵求意見、召開座談會等方式,使參加聯名的代表了解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參加聯名的代表應當確認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能夠表達自己的真實意願。
第十條 代表可以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代表撤回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
第三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
第十一條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大會秘書處受理。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受理。
第十二條 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辦理;屬於政府及其部門辦理的,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統一交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再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按照部門職責分工,落實具體承辦單位並協調相關事宜。
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轉作人民來信處理,並告知相關代表:
(一)涉及解決代表本人及其親屬個人問題的;
(二)代轉人民民眾來信的;
(三)其他不屬於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範圍的。
第十三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辦理的,交辦機關應當按會辦和分辦兩種形式進行交辦。屬於會辦的應當明確主辦和協辦單位,屬於分辦的應當明確分辦單位。
主辦單位應當主動與協辦單位協商,協辦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協辦單位應當在收到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之日起兩個月內將辦理意見書面告知主辦單位,由主辦單位在規定的時限內統一答覆代表。主辦單位答覆代表時,應當向代表說明協辦單位的處理意見。主辦、協辦單位意見不一致的,交辦機關應當進行協調,並將協調結果告知代表。
分辦單位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辦理,分別答覆代表。分辦單位意見不一致的,交辦機關應當進行協調,並將協調結果告知代表。
第十四條 承辦單位應當對交辦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及時研究,對不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應當在收到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十日內,向交辦機關說明情況,由交辦機關重新確定承辦單位。承辦單位不得自行轉辦。
第十五條 承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制度,實行主管領導和具體承辦人員分級負責制,嚴格辦理程式,提高辦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第十六條 承辦單位應當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進行分析,制定辦理工作方案。對其中的同類問題,應當統一研究處理意見;對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或者問題反映比較集中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由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研究處理。
第十七條 承辦單位在研究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過程中,應當與代表見面,或者通過調研、座談、邀請相關代表參與有關辦理工作等多種方式,加強與提出相關建議、批評和意見代表的溝通聯繫,充分聽取代表意見。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涉及國家秘密的,承辦單位應當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八條 承辦單位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按照下列要求辦理:
(一)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有條件解決的問題,應當及時解決並明確答覆代表;
(二)應當解決但因客觀條件限制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應當先向代表如實說明情況,並明確辦理時限,採取有效措施,創造條件解決,在妥善解決後再答覆代表;
(三)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確實不能解決的問題,應當向代表說明情況,作出解釋。
第十九條 承辦單位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答覆,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審核、簽發,並通過書面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網上辦理系統進行答覆。對代表聯名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承辦單位應當答覆每位代表,或者商請領銜代表轉復其他代表。
承辦單位答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徵求意見表。
承辦單位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答覆,應當同時抄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由政府部門辦理的,還應當同時抄送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第二十條 承辦單位應當自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答覆代表;確實不能按期答覆的,應當向交辦機關說明情況,但答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四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督辦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應當加強與承辦單位和相關代表的聯繫,督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的落實;對需要分步辦理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跟蹤督辦,直到辦結為止。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可以選擇部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成員、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重點督辦。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可以根據需要,聽取有關承辦單位辦理情況的匯報。對多次提出而未解決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可以聽取有關承辦單位的專題報告,並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組織對承辦單位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情況進行視察。
第二十四條 代表可以直接向承辦單位或者通過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了解所提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
代表對承辦單位答覆不滿意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應當責成有關機關、組織重新辦理;屬於政府及其部門辦理的,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統一交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落實重新辦理的相關事宜。
承辦單位重新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噹噹面聽取代表意見,並在兩個月內答覆代表。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應當每年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
第二十六條 交辦機關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對不認真辦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通報批評。
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代表進行刁難、威脅、打擊報復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3月5日通過的《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辦理省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法》同時廢止。
修訂信息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90號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等七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22年7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7月29日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等七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22年7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
四、對《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作出修改
(一)在第六條第一款中增加“省監察委員會”。
(二)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每年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並予以公開。”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