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辦法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辦法

1988年10月29日江蘇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06年1月10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辦法
  • 頒布時間:2006年01月12日
  • 實施時間:2006年03月01日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辦法全文,修訂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

辦法全文

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06年1月10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月12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省人大代表)的聯繫,發揮省人大代表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聯繫省人大代表是省人大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責,是做好省人大常委會各項工作的基礎。
第三條 省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聯絡委員會負責省人大常委會聯繫省人大代表的日常服務工作。
省人大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其他工作機構,應當根據本部門工作特點和工作需要,聯繫省人大代表。
第四條 省人大常委會聯繫省人大代表的主要內容是,圍繞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討論、決定的議題,徵求省人大代表意見;聽取省人大代表對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情況和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履行工作職責的反映;受理省人大代表提出的議案及對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五條 省人大常委會建立常委會組成人員聯繫代表制度。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每人至少與兩名在基層工作的省人大代表保持經常聯繫。
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到基層進行調研、視察、執法檢查時,通過個別走訪、召開座談會等方式聯繫當地的省人大代表,聽取意見。
第六條 省人大常委會建立主任接待代表日制度。每逢雙月10日(節假日順延),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或者副主任通過多種方式接待省人大代表。
第七條 省人大常委會建立向省人大代表通報情況制度。省人大常委會會議、重要工作安排、重要活動情況,通過公報、簡報、刊物、網路等形式,定期向省人大代表通報。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前,省人大常委會可以召開情況通報會。
第八條 省人大常委會建立省人大代表列席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制度。省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可以根據審議議題,邀請相關的省人大代表列席,並將審議的議題提前通知列席代表,以便代表做好相應準備。
第九條 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重大事項前,根據需要將有關草案印發給全體或者相關的省人大代表徵求意見。
第十條 省人大常委會對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應當採取多種方式徵求相關省人大代表的意見。
第十一條 省人大常委會開展調研、視察、評議和執法檢查等活動時,根據需要邀請相關的省人大代表參加。
第十二條 省人大常委會應當組織安排省人大代表開展年末視察和年中專題調研活動,為省人大代表參加大會審議及提出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做好準備。
第十三條 省人大常委會在辦理和督辦省人大代表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時,應當加強和代表的聯繫,並採取多種形式聽取代表對辦理工作的意見。
第十四條 省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聯絡委員會應當根據省人大代表的要求,做好代表持證視察、約見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等項活動的聯繫安排和相關服務工作。
第十五條 省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負責處理和接待省人大代表的來信來訪。重要的來信來訪,由省人大常委會負責人批辦和接待。
對省人大代表的來信來訪,省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督促有關國家機關辦理並給予答覆。
第十六條 省人大代表在省人大常委會的協助下,按照便於組織和開展活動的原則組成若干代表小組,並可以根據省人大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的工作需要,結合代表的行業和專業建立代表專業組。
代表小組和專業組的活動,由各組召集人負責組織。每組確定一名聯絡員,為小組開展活動提供服務。
第十七條 省人大常委會通過多種形式組織省人大代表學習、培訓、交流經驗等,為省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行職責創造條件。
第十八條 省人大常委會委託設區的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聯繫在當地居住和工作的省人大代表:
(一)設區的市召開人民代表大會時,當地省人大代表可以列席;設區的市召開常委會會議時,可以邀請當地省人大代表列席。
(二)設區的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的要求,協助安排省人大代表小組的活動。
(三)設區的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在組織本級代表開展視察或者其他活動時,可以邀請當地省人大代表參加。
(四)設區的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對當地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及時交有關單位辦理,屬於省直單位處理的問題,轉交省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聯絡委員會處理。
(五)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應當配備專人負責省人大代表的聯絡和服務工作。
第十九條 省人大常委會為省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的代表活動提供必要的活動經費。省人大代表依法參加各項代表活動,執行代表職務,其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時間保障,按照正常出勤對待,享受所在單位的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主任會議的委託,現就《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工作的必要性
代表法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採取多種方式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保持聯繫。省人大代表是省級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密切聯繫省人大代表,是省人大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責。為了做好省人大常委會與省人大代表的聯繫工作,省人大常委會於1988年制定了《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以下簡稱《聯繫辦法》)。實踐證明,這對加強省人大常委會與省人大代表的聯繫,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形勢的發展,《聯繫辦法》已與實際工作不相適應,需要進行修改和完善。
一是需要與代表法和江蘇省實施代表法辦法相一致。七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省八屆人大常委會七次會議分別於1992年4月和1994年4月先後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和《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這兩部法律、法規,對人大代表的權利和義務、人大代表在代表大會期間的工作和閉會期間的活動等都作出了明確規定。我省現行《聯繫辦法》是1988年10月,由省七屆人大常委會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並頒布施行的,為與代表法等法律法規相一致,需要進行修改。
二是需要將代表工作中的成熟經驗以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通過多年的探索和實踐,省人大常委會聯繫省人大代表的工作有了新的發展,有些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如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聯繫代表,常委會主任接待代表日,常委會開展調研、視察、評議和執法檢查等活動時邀請代表參加,及時向省人大代表通報常委會重要工作安排、重要活動情況,建立代表專業組等,都需要進一步作出規定,使之規範化、制度化。
三是需要與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相適應。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不斷推進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逐步完善,以及中央9號檔案(中共中央轉發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關於進一步發揮全國人大代表作用,加強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度建設的若干意見》)和省委23號檔案(中共江蘇省委轉發中共江蘇省人大常委會黨組《關於進一步發揮省人大代表作用,加強省人大常委會制度建設的若干意見》)的出台,對進一步密切人大常委會與代表的聯繫,更好地發揮人大代表的作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省人大常委會如何進一步加強與代表的聯繫,拓寬代表知情知政的渠道,擴大代表對常委會活動的參與,組織好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等,都需要進一步加以充實和規範。因此,對《聯繫辦法》進行修訂是十分必要的。
二、修訂草案的起草過程
2005年5月,人事代表聯絡委員會在認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開始起草《修訂草案》。《修訂草案》成稿後,多次徵求有關方面的意見並進行了認真修改。7月我們將《修訂草案》印發全省13個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聯絡機構徵求意見;9月、10月又先後赴蘇州、泰州、常州、連雲港、宿遷、南通等10個省轄市分別召開代表工作機構和部分省人大代表座談會直接聽取意見。與此同時,我們還將《修訂草案》印發全體省人大代表徵求意見。根據各方面所提的意見和建議,我們對《修訂草案》進行了認真討論修改。在此基礎上,12月我們又將《修訂草案》送省人大常委會領導及各專門(工作)委員會、辦公廳、研究室和有關工作部門徵求意見。在起草的過程中,我們還多次徵求了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的意見。經過多次修改,並經12月30日主任會議討論,形成了現在這個提請本次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修訂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修訂的指導思想。起草這個《修訂草案》,力求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代表法、地方組織法為依據,參照中共中央、中共江蘇省委有關人大代表工作的檔案,同時根據新形勢和新任務的要求,總結實踐中形成的新鮮經驗和成功做法,進一步拓寬省人大常委會聯繫省人大代表的渠道和領域,更好地發揮省人大代表的作用。
(二)關於建立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聯繫代表制度。多年來省人大常委會堅持常委會組成人員聯繫省人大代表的工作,通過多種方式與代表保持聯繫,聽取代表反映基層民眾的意見和要求,不僅增進了組成人員與代表的相互了解,而且成為代表向省人大常委會反映社情民意的又一直通道。為此,《修訂草案》第五條對建立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聯繫代表制度作出了具體規定,明確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每人至少與兩名在基層工作的省人大代表保持經常聯繫。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到基層進行調研、視察、執法檢查時,通過個別走訪、召開座談會等方式聯繫當地的省人大代表,聽取意見。
(三)關於建立主任接待代表日制度。定期舉行主任接待代表日活動,已成為省人大常委會加強同代表聯繫,聽取代表對各方面工作意見和建議,自覺接受人民民眾監督的重要形式。近年來,省人大常委會堅持主任接待代表日制度並在方法上進行改進,除了請代表上來直接聽取代表對各方面問題的反映外,還根據工作需要和不同情況,把主任接待代表與督辦代表建議、調查研究、請政府有關部門現場辦公解決問題等結合起來,使主任接待日活動不僅成為代表反映問題的重要渠道,而且促進了基層代表反映問題的解決,取得了較好的效果。為此,《修訂草案》第六條明確規定省人大常委會建立主任接待代表日制度,每逢雙月10日(節假日順延),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或者副主任通過多種方式接待省人大代表。
(四)關於建立向省人大代表通報情況制度。知情知政是人大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前提。中央9號檔案以及省委23號檔案對此都作了明確規定,要求進一步拓寬代表知情知政的渠道。《修訂草案》第七條規定省人大常委會的重要工作安排、重要活動情況,通過印發公報、簡報、刊物等形式,定期向省人大代表通報,必要時也可以召開情況通報會,使這項工作成為一項制度。這不僅有利於代表可以更多地了解情況,更好地依法履行職責,而且也有利於常委會接受代表的監督。
(五)關於擴大省人大代表對常委會活動的參與。擴大人大代表對常委會活動的參與,是加強常委會與代表聯繫的一個重要方面。根據中央9號檔案和省委23號檔案精神,以及代表工作實踐,《修訂草案》第八、九、十、十一條作出了如下規定:一是省人大常委會建立省人大代表列席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制度。省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可以根據審議議題的需要,邀請相關的省人大代表列席,並將審議的議題提前通知列席代表,以便代表做好相應準備。二是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重大事項前,根據需要將有關草案印發給全體或者相關的省人大代表徵求意見。三是省人大常委會對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應當採取多種方式徵求相關省人大代表的意見。四是省人大常委會開展調研、視察、評議和執法檢查等活動時,應當邀請相關的省人大代表參加。
(六)關於建立代表專業組的問題。根據代表的不同行業和專業特長,組建代表專業組,有針對性的發揮代表專業知識的長處,是我省人大代表工作近年來的一項新舉措。組建代表專業組並積極開展活動,對於全面履行代表職責,發揮代表作用,提高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水平和質量起到了很好作用。《修訂草案》第十六條在原《聯繫辦法》第五條的基礎上,增加“省人大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結合代表的行業和專業建立代表專業組”的規定,目的就是將這一做法以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更好地推動代表專業組活動的開展,充分發揮閉會期間代表的作用。
此外,《修訂草案》對省人大常委會組織代表學習培訓,人事代表聯絡委員會應當為代表持證視察、約見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做好服務工作等方面內容也都作出了規定。
以上說明,連同《修訂草案》請予一併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對《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為了更好地實施代表法,完善聯繫代表制度,適時修訂聯繫代表辦法很有必要。同時,委員們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法制委員會於2006年1月9日召開全體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修訂草案第三條第一款中的“日常工作”涵義不明確,建議按照上位法的相關表述進行修改。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修訂草案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省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聯絡委員會負責省人大常委會聯繫省人大代表的日常服務工作。”
二、有的委員提出,省人大常委會向省人大代表通報的內容除了修訂草案第七條中規定的省人大常委會的重要工作安排、重要活動情況外,還應當包括省人大常委會會議的有關情況。有的委員認為,網路也是一種很重要的通報渠道,建議在通報形式中增加網路這一形式。還有委員提出,修訂草案第七條中的“必要時可以召開情況通報會”規定比較原則,建議將“必要時”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前”。因此,法制委員會根據上述意見,建議將修訂草案第七條修改為:“省人大常委會建立向省人大代表通報情況制度。省人大常委會會議、重要工作安排、重要活動情況,通過公報、簡報、刊物、網路等形式,定期向省人大代表通報。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前,省人大常委會可以召開情況通報會。”
三、有的委員提出,對省人大代表的來信來訪,除了規定省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負責處理和接待外,還應當增加督促有關機關辦理和反饋的規定。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款作為修訂草案第十五條的第二款:“對省人大代表的來信來訪,省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督促有關國家機關辦理並給予答覆。”
四、有的委員提出,修訂草案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表述與上位法不一致,建議作相應修改。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修訂草案第十六條修改為:“省人大代表在省人大常委會的協助下,按照便於組織和開展活動的原則組成若干代表小組,並可以根據省人大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的工作需要,結合代表的行業和專業建立代表專業組。”
五、有的委員提出,修訂草案第十九條規定中的“閉會期間的活動”涵義不夠明確,建議明確規定為閉會期間履行代表職責的活動。還有委員提出,單位對代表履行職責的保障規定的表述應當與上位法保持一致。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修訂草案第十九條修改為:“省人大常委會為省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的代表活動提供必要的活動經費。省人大代表依法參加各項代表活動,執行代表職務,其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時間保障,按照正常出勤對待,享受所在單位的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此外,根據委員們的意見,法制委員會還對有關條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見提出修訂草案修改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報告和修訂草案修改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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