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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會議的舉行
第三章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四章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畫和預算
第五章選舉、辭職、罷免和補選
第六章詢問和質詢
第七章特定問題調查
第八章發言、表決和公布
第九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會依法有序行使職權,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省人民代表大會行使職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
第三條省人民代表大會行使職權,堅持全過程人民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四條省人民代表大會行使職權,堅持嚴格依法辦事,依照法定許可權,遵循法定程式。
第二章會議的舉行
第五條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一般於第一季度舉行。會議召開的日期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的日期未能在當次會議上決定的,常務委員會可以另行決定或者授權主任會議決定,並予以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經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六條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由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七條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八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三)決定列席會議人員範圍;
(四)其他準備事項。
第九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
臨時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條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徵求代表對有關工作報告的意見。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法規草案發給代表,並可以組織代表研讀討論,徵求代表意見。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代表應當積極參加統一組織的視察、專題調研等活動,採取走訪、召開座談會等形式聽取人民民眾的意見和建議,為會議期間執行代表職務做好準備。
第十一條省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舉行前,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由各代表團的召集人召集代表團第一次全體會議,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團長召集並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代表團可以分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小組召集人召集並主持代表小組會議。
第十二條省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舉行前,各代表團審議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會議議程草案、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以及其他準備事項。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會議議程草案、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以及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
第十三條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和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有關事項的決定,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預備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第十四條主席團成員在代表中產生。
除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外,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不擔任主席團成員職務。
第十五條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主席團主持。
主席團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團成員出席,始得舉行。
主席團的決定,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六條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分別擔任大會各次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並決定下列事項:
(一)大會副秘書長的人選;
(二)會議日程;
(三)會議期間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
(四)其他需要決定的事項。
第十七條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受委託的副主任召集並主持,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後,由主席團常務主席主持。
第十八條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由代表團全體會議、代表小組會議審議。
第十九條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並將討論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就重大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討論;省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參加會議,匯報情況,回答問題。會議討論情況和意見應當向主席團報告。
第二十條主席團可以召開大會全體會議,組織代表進行大會發言,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發表意見。
第二十一條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組成。
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處可以下設若干工作組。
第二十二條代表應當按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會前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請假,會議期間應當報代表團並由代表團向秘書處書面請假。秘書處應當向主席團報告代表出席會議的情況和缺席的原因。
代表應當勤勉盡責,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參加選舉和表決,嚴格遵守會議紀律。
第二十三條不是代表的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和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他有關機關、團體的負責人,本省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列席會議人員應當按照要求列席會議,嚴格遵守會議紀律。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應當按照規定請假。
第二十四條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日程和會議情況應當公開。
大會全體會議可以設旁聽席,旁聽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新聞發布會、記者會,根據需要設新聞發言人。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進行公開報導。
第二十六條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應當合理安排會議日程,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
各代表團應當按照會議日程進行審議。
第二十七條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運用現代信息技術,為代表履職提供服務和便利。
會議檔案、簡報等材料可以通過電子閱文系統推送。
第三章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八條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在規定時間內,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可以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提出。
第二十九條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議案的說明,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三十條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由各代表團審議,主席團可以一併交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一條列入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關於該法規案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審議,並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
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法規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法規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法規草案修改稿經各代表團審議後,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表決稿,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應當及時印發會議。
第三十二條擬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法規案,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先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經常務委員會按照有關程式審議後,決定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準備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法規案,應當將法規草案向社會公布,廣泛徵求意見,但是經主任會議決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會徵求意見的時間一般不少於三十日。
第三十三條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三十四條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並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者交由常務委員會進行研究,提出意見,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
第三十五條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經主席團決定不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交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後審議。
交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由主任會議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審議、研究,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議結果或者處理意見的報告,經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印發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
第三十六條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秘書處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交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辦理,並負責在大會期間或者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答覆代表。代表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由秘書處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交有關機關、組織或者其上級機關、組織再作研究辦理,並督促重新答覆代表。
第四章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畫和預算
第三十七條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應當向會議提出工作報告;省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的報告、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關於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告、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預算草案。
提出報告的機關根據需要向會議提供有關資料。
第三十八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聽取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各代表團根據會議日程安排,對有關工作報告進行審議。
有關工作報告經各代表團審議後,秘書處向主席團提出相關決議草案,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各代表團審議;秘書處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表決稿,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九條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就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與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匯報,由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邀請有關的代表、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參加,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學者參加。
第四十條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相關報告和草案、預算相關報告和草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查,並由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查。
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對前款規定的報告和草案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和相關決議草案,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決議草案經各代表團審議後,由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表決稿,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應當及時印發會議。
第四十一條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省級預算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在執行過程中必須作出部分調整的,省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四十二條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的審查、批准和調整,參照本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選舉、辭職、罷免和補選
第四十三條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長、副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本省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及通過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辦法,由主席團提出草案,經各代表團審議後,由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四十四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長、副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由主席團提名或者代表三十人以上書面聯合提名。提名人應當如實介紹候選人的情況。
本省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候選人,可以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也可以由代表十人以上聯名推薦。推薦者應當向主席團如實介紹候選人的情況。
提名人、推薦者應當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說明。
第四十五條提名、推薦的候選人數符合規定的差額數、差額比例的,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後,進行選舉;超過規定的差額數、差額比例的,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後,依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預選,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進行選舉。
省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省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選舉本省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提名、醞釀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於兩天。
第四十六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各專門委員會成員名單草案經代表醞釀後,由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四十七條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長、副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本省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通過專門委員會成員,採用無記名按表決器方式,表決器系統在使用中發生故障的,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得票數超過全體代表半數的,始得當選或者通過。
大會全體會議選舉的時候,設秘密寫票處。
選舉結果由主席團依法確定是否有效,並向大會宣布。候選人的得票數,應當向代表公布。
第四十八條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省長、副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通過的專門委員會成員,公開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主席團組織,也可以在閉會後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公開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四十九條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長、副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專門委員會成員可以提出辭職,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是否接受辭職。
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前款規定的人員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辭職的,由主任會議將其辭職請求提請常務委員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後,應當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應當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五十條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主席團、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本省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由主席團提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並提供有關材料。
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在主席團會議上提出的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的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罷免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職務,應當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罷免本省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決議,應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十一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代表職務被原選舉單位罷免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五十二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辭去代表職務的請求被接受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終止,由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五十三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長、副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出缺,由省人民代表大會依法進行補選。
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個別副省長的任免。
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缺位或者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由常務委員會在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副省長、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決定代理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應當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章詢問和質詢
第五十四條各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代表可以提出詢問,有關機關應當派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各代表團全體會議審議政府工作報告,審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相關報告和草案、預算相關報告和草案,審議省高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省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時,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負責人,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負責人或者其委派的人員應當分別參加會議,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主席團和專門委員會對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審議時,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或者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並可以對議案和有關報告作補充說明。
對代表在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提出的意見,有關機關應當認真研究,充分吸收採納,並及時予以回復;意見未採納的,應當向代表作出說明。
第五十五條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應當寫明質詢的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五十六條質詢案按照主席團的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提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提質詢案的代表對答覆質詢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應當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會議。
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由主席團印發會議或者印發提質詢案的代表。
第七章特定問題調查
第五十七條省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書面聯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五十九條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時,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義務如實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單位和個人要求調查委員會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第六十條調查委員會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省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省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並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八章發言、表決和公布
第六十一條代表依法享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二條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應當圍繞會議確定的議題進行。
第六十三條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在代表團全體會議、代表小組會議和專題審議會議上的發言,由秘書處整理成簡報印發代表。
第六十四條代表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應當在會前向秘書處報名,由大會執行主席安排發言順序;臨時要求發言的,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始得發言。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分鐘,第二次不超過五分鐘。
在主席團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議題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不超過十分鐘。
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六十五條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決議、決定、辦法,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會議表決時,代表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
第六十六條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決議、決定、辦法,採用無記名按表決器方式。表決器系統在使用中發生故障的,採用舉手方式。
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有關事項決定的表決方式,適用前款規定。主席團會議表決採用舉手方式或者無記名按表決器方式。
第六十七條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長、副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本省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過的專門委員會成員,在會議期間辭職被接受或者被罷免的人員,通過的法規、決議、決定,由主席團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規、決議、決定,發布的公告,以及法規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報告等,應當及時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江蘇人大網上刊載。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八條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歷程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由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2022年1月23日修訂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