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第四章 審查工作報告、審查計畫和預算,第五章 國家機關組成人員的選舉、罷免和辭職,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第七章 特定問題調查,第八章 發言和表決,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集體行使憲法、法律賦予的職權。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一般在第一季度舉行,必要時,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決定,可以適當延遲。
市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市人大代表)提議,可以臨時舉行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市人大常委會召集。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市人大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由上屆市人大常委會召集。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市人大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決定會議日期,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二)提出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以下簡稱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三)決定除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和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以外的其他有關機關、團體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審議市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稿;
(五)審議有關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關於上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議案的審議結果的報告;
(六)審議上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
(七)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應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審議的主要事項予以公告。
臨時舉行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前,市人大代表按區、縣(市)為單位組成代表團。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代表團團長一人,副團長若干人。
各代表團可以分設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
第九條 代表團團長的職責:
(一)召集並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
(二)組織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
(三)反映代表團對議案和有關報告的審議意見;
(四)主持在代表團會議上的質詢、詢問;
(五)參加主席團會議,貫徹主席團會議的決定,傳達有關事項;
(六)處理代表團的其他工作。
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受團長委託,可以代為履行團長職責。
第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選舉本次會議的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和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預備會議由市人大常委會主持。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市人大常委會主持。
第十一條 各代表團在預備會議以前,對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其他準備事項進行審議,提出意見。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對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
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設立財政預算審查委員會。委員會由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委員會組成人員由上屆市人大常委會在市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請預備會議全體會議通過。
第十二條 主席團的職責:
(一)主持大會會議;
(二)領導大會各委員會的工作;
(三)向會議提出議案和各項決議草案;
(四)組織審議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和有關報告;
(五)提出應由大會選舉的各類人選;
(六)主持會議選舉,提出選舉的具體辦法草案;
(七)決定議案、罷免案、質詢案的審議程式及處理意見;
(八)發布公告;
(九)其他需要由主席團決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 主席團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團成員出席,始得舉行;主席團的決定,以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贊成為通過。
第十四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召集。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分別擔任每次大會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並決定下列事項:
(一)副秘書長的人選;
(二)會議日程;
(三)表決議案的辦法;
(四)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
(五)每次大會全體會議的主持人;
(六)其他需要由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決定的事項。
大會全體會議主持人應當站立主持會議。
第十五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的職責是:
(一)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
(二)對屬於主席團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
(三)根據會議進展情況,對會議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調整;
(四)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五)召集各代表團推選的市人大代表進行專題審議;
(六)根據主席團的授權,處理主席團職責範圍內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由代表團全體會議、代表小組會議審議。各代表團審議的情況和意見應當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認為必要的時候,或者經代表團提議、主席團同意,可以召開大會全體會議進行大會發言,就議案和有關工作報告發表意見。
第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可以組織舉行專題審議會。專題審議會議題由專門委員會在大會舉行前提出建議,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商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後,報主任會議討論同意,列入大會日程草案。
專題審議會由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各代表團推選代表參加。專題審議情況應當向主席團報告,並編髮大會簡報。
第十八條 大會發言、各代表團全體會議、代表小組會議審議、專題審議時,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問題。聽會人員分組名單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在會前擬定。
第十九條 大會期間,主席團可以根據議題需要,組織市人大代表,對有關工作進行視察。
第二十條 市人大代表應當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會前應當書面向市人大常委會請假,會議期間應當書面向大會秘書長請假。原選舉單位應當對市人大代表出缺席人民代表大會情況進行監督。
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代表,其代表資格終止。.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和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本市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他有關機關、團體的負責人經市人大常委會決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杭州市委員會委員應邀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的有關全體會議。
列席會議的人員,應當參加大會的各項活動,可以在會議上發言,但沒有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秘書處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工作組。
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
大會全體會議設旁聽席。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可以舉行新聞發布會。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四條 主席團、市人大常委會、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向本次大會提出的議案應當在大會規定的截止時間前提交大會秘書處。
第二十五條 主席團、市人大常委會、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
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聯名提出的議案,由大會秘書處向主席團提出關於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並提出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主席團通過的關於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應當印發會議。
第二十六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議案人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議案的說明並提供有關的資料,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也應當提供有關的資料。
第二十七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主席團可以並交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並提出報告。主席團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和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的報告,決定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八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法規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關於該法規案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對法規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並將修改後的法規案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九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議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三十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
第三十一條 主席團決定不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議案,交市人大常委會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在閉會後審議。決定交專門委員會審議的議案,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在閉會之日起四個月內,至遲不超過六個月,作出審議結果的報告,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將審議結果的報告印發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
第三十二條 經主席團決定不列入會議議程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議案,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於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大常委會分別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以及其他機關、組織處理,並負責在收到交辦件後的三個月以內,至遲不超過六個月,予以答覆。代表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由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再作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
第四章 審查工作報告、審查計畫和預算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分別向會議提出工作報告。各項工作報告應當在會議舉行前印發代表。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聽取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後,由各代表團進行審查。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聽取和審查各項工作報告後作出相應的決議。
決議草案由主席團委託大會秘書處提出,由主席團決定提請各代表團審議後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六條 工作報告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未獲得批准的,可以由報告機關對工作報告進行修改後,由主席團決定再次提請本次大會審查,或者授權市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修改後的工作報告,並作出相應的決議。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將審議情況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報告。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一個月前,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就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財政預算及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報告,由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初步審查意見修改相關內容。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市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財政預算及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並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主要預測指標(草案)、財政預算收支表(草案)和財政預算執行情況表(草案)一併印發會議,由各代表團進行審查。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財政預算及財政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查,並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審查結果報告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
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由大會財政預算審查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對關於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財政預算及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
第四十條 代表團全體會議、大會財政預算審查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審查時,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四十一條 受主席團委託,大會秘書處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和大會財政預算審查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查報告,對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財政預算及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提出相應的決議草案,由主席團決定提請各代表團審議後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四十二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在執行過程中必須作部分調整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並予以公布。
第五章 國家機關組成人員的選舉、罷免和辭職
第四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名或者市人大代表二十人以上書面聯名提出。
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單獨推薦,或者由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聯名推薦。
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市人大代表中提名。
第四十四條 候選人的提名人應當向會議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並對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說明。
第四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補選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和大會選舉辦法的規定進行。
會議表決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按照大會表決人選辦法進行。
第四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和表決的具體辦法,由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四十七條 主席團、市人大常委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市人大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
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市人大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由市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並提供有關的材料。
第四十八條 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由主席團提出建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依照本規則第七章的規定組織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第四十九條 罷免案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第五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市人大代表職務,被原選舉單位罷免的,其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予以公告;大會閉會期間,由市人大常委會予以公告。
第五十一條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請求,在會議期間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交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在閉會期間,由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第五十二條 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選舉、罷免和辭職,經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後,應當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經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後,應當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五十三條 各代表團對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審議時,市人大代表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詢問,由有關機關派負責人說明。
第五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五十五條 質詢案的範圍:
(一)有關實施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方面的問題;
(二)有關貫徹國家方針、政策方面的問題;
(三)有關重大決策和工作方面的問題;
(四)有關重大失職和瀆職的問題;
(五)其他需要質詢的事項。
第五十六條 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有關的代表團會議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的機關書面答覆。
第五十七條 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質詢的,提出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在有關的代表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有關的代表團和專門委員會應當將答覆質詢案情況向主席團報告。主席團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質詢案及其答覆情況報告印發會議。
質詢案以口頭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覆;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由主席團印發會議或者印發提質詢案的代表。
第五十八條 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對受質詢機關的答覆不滿意的,可以繼續提出質詢,由主席團決定交受質詢的機關,受質詢的機關應當作出進一步答覆。
第七章 特定問題調查
第五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市人大代表聯名提議,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六十條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市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六十一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本市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都有義務如實提供有關的情況和材料。
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第六十二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市人大常委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並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六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市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不公布調查情況和材料。
第八章 發言和表決
第六十四條 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有權充分發表意見,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表決。
市人大代表在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五條 要求大會發言的市人大代表應當在會前向大會秘書處報名,由會議執行主席安排發言順序。在進行大會發言或者進行表決的大會全體會議上,市人大代表臨時要求發言的,經會議執行主席許可,始得發言。
大會發言的市人大代表每人可以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不超過五分鐘。
第六十六條 在主席團會議上,主席團成員、代表團團長和列席主席團會議的市人大代表每人可以就同一議題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二十分鐘,第二次不超過十分鐘;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六十七條 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由大會秘書處整理簡報印發會議,並可以根據本人要求,將發言全部或者摘要印發會議。
第六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和關於罷免、辭職的表決,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以獲得全體市人大代表過半數的贊成票為當選或者通過。
選舉和表決結果由大會執行主席當場宣布,選舉和表決的具體票數應當公布。
第六十九條 除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況外的大會各項表決,一般採用按表決器方式;必要時,可以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或其他方式。表決以獲得全體市人大代表的過半數贊成為通過。表決結果由大會執行主席當場宣布。
第七十條 選舉時,市人大代表對於確定的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代表或者選民,也可以棄權。
表決時,市人大代表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棄權。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一條 本規則的套用解釋,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由主席團解釋,在閉會期間,由市人大常委會解釋。
第七十二條 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1999年1月27日杭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同時廢止。
地方性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