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
杭州市餘杭區人民代表大會是餘杭區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餘杭區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在本區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畫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審查和批准本區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
討論、決定本區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選舉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選舉區長、副區長,選舉區人民法院院長和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檢察長須報經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選舉本區出席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決定是否接受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區人民政府領導人員、區人民法院院長和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
有權罷免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區人民法院院長、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本區選出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罷免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聽取和審查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聽取和審查區人民政府和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改變或者撤銷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區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議事規則
杭州市餘杭區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2008年3月7日杭州市餘杭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區人民代表大會的實踐,制定本規則。
第一章 會議的舉行
第一條 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第一季度舉行。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二條 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區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區人大代表選舉產生後的兩個月內,由上屆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三條 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四條 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三)提出代表議案審查委員會名單草案;
(四)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五)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五條 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的主要議程予以公告,並書面通知代表。
臨時召開的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條 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按照區域和代表人數組成若干代表團。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代表團團長一人,副團長若干人。團長召集並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代表團團長、副團長未推選前,由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代表中確定臨時召集人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
代表團可以分設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團全體會議產生代表小組組長、副組長。
第七條 區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應舉行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代表議案審查委員會名單和本次會議議程,決定其他事項。
預備會議由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區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第八條 預備會議前,各代表團應審議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代表議案審查委員會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其他事項,並提出意見。
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代表議案審查委員會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其他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通過。
預備會議選舉或表決事項,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贊成通過。
第九條 主席團主持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主席團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團成員出席,始得舉行。
主席團的決定,以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贊成通過。
第十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分別擔任每次大會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並決定下列事項:
(一)副秘書長的人選;
(二)會議日程;
(三)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十一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主席團成員中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召集。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對屬於主席團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必要時,主席團會議可以對會議安排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由代表團全體會議或代表小組會議進行。會議列席人員應按規定參加有關代表團全體會議或代表小組會議。
第十三條 主席團會議就有關議案和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
主席團常務主席根據主席團的意見,可以就有關議案和報告的重大專門性問題,召集有關代表進行審議,審議的情況和意見應當向主席團報告。
第十四條 主席團根據代表意見,可以召開大會全體會議進行大會發言,就議案和有關工作報告發表意見。組織大會發言的具體辦法,由主席團決定。
第十五條 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
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有關事項並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秘書處根據會議需要可以分設若干組,在秘書處領導下負責辦理會議的各項具體事項。
第十六條 區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代表應當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請假。
第十七條 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和區人民法院院長、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本區選舉產生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列席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他有關機關、團體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經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列席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列席會議的人員,可以在會議上發言,但沒有表決權。
第十八條 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
大會全體會議可設旁聽席。旁聽的具體辦法由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訂。
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可以舉行新聞發布會。
第十九條 必要的時候,區人民代表大會可以不公開舉行會議。不公開舉行會議由主席團提出,並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二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條 主席團、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區人民政府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區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區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第二十一條 主席團、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區人民政府提出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
代表十人以上聯名提出的議案,由代表議案審查委員會向主席團提出關於代表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主席團通過的關於代表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應當印發會議。
向本次大會提出的議案應當在大會規定的截止時間前提出並提交會議秘書處。
第二十二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主席團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三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主席團可以提出暫不交付表決的建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交區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決定。
第二十四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五條 主席團可以將決定不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交由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區人大常委會應當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並印發區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
第二十六條 經主席團決定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的議案和代表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大會閉幕後,由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
承辦單位應在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將辦理結果書面答覆代表。少數複雜的問題,經交辦機關同意,可以延長至六個月內答覆。代表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由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督促原辦理機關和組織再作研究處理,並在一個月內重新答覆代表。
第二十七條 區人民代表大會授權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杭州市餘杭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處理辦法》和《杭州市餘杭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並報區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第三章 工作報告、計畫和預算的提出和審查
第二十八條 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關於上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的報告及上年度政府投資重大建設項目建設情況和本年度政府投資重大建設項目安排(草案)、關於上年度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財政預算草案的報告,提交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第二十九條 區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應當分別向會議提出工作報告,由各代表團進行審查。
主席團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分別提出關於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的決議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各項工作報告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印發給代表徵求意見,並在會議舉行前印發代表。
第三十條 區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區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上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的報告、關於上年度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財政預算草案的報告,並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主要指標(草案)、上年度政府投資重大建設項目建設情況和本年度政府投資重大建設項目安排(草案)、上年度財政預算執行情況表、本年度財政預算收支表(草案)和本年度部門預算草案一併印發會議,由各代表團進行審查。
主席團可以委託主席團常務主席,就計畫、預算中的重大專門性問題,召集有關代表進行專題審議。專題審議的情況和意見應當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和專題審議的意見,提出關於上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決議草案、關於上年度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財政預算的決議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一條 經區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本級預算,必須嚴格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需作部分調整的,區人民政府一般應在當年第三季度內,將調整方案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四章 選舉、罷免和辭職
第三十二條 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候選人人選,區長、副區長的候選人人選,區人民法院院長和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人選,由主席團或者代表十人以上書面聯合提名。
本區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候選人,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也可以由代表十人以上書面聯合提名。
第三十三條 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區長,區人民法院院長和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數一般應多一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額選舉。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和副區長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一人至三人,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本區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由區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應選人數在選舉辦法中規定具體差額數,進行差額選舉。
提名的候選人數超過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將全部候選人名單提交全體代表醞釀、討論,進行預選,根據預選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進行選舉。
第三十四條 候選人的提名者應當向會議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並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說明。
第三十五條 補選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區長和副區長、區人民法院院長、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本區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時候,候選人數可以多於應選人數,也可以同應選人數相等。
第三十六條 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進行選舉的具體辦法,由主席團提出,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三十七條 區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主席團、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區人民法院院長和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
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並提供有關的材料。
第三十八條 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由主席團提議,經全體會議決定,依照本規則第六章的規定,組織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由區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第三十九條 罷免案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在主席團會議上提出的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的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第四十條 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被原選區罷免的,其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予以公告;大會閉會期間,由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四十一條 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區人民政府區長、副區長,區人民法院院長和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向區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請求,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交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辭職的,由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將其辭職請求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後,報區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第四十二條 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選舉、罷免和辭職,經區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後,須報經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本區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經區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後,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章 詢問和質詢
第四十三條 代表團審議工作報告和議案,審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畫和財政預算時,代表可以提出詢問,由到會的有關機關負責人作出答覆,或者由有關機關派員到會答覆。?
主席團審議工作報告和議案,審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畫和財政預算時,有關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答覆詢問,並可以對有關報告或者議案作補充說明。
主席團常務主席根據主席團的意見,就有關議案和報告的重大專門性問題,召集有關代表進行討論時,有關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答覆詢問。
第四十四條 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區人民法院和區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四十五條 質詢案按照主席團的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或者有關的代表團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的機關書面答覆。
第四十六條 受質詢的機關在主席團會議上答覆質詢的,提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受質詢的機關在代表團會議上答覆質詢的,有關代表團應當將答覆質詢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認為必要時,可以將質詢案及其答覆情況印發會議或提質詢案的代表。
質詢案以口頭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覆;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
第四十七條 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對受質詢機關的答覆不滿意的,可以繼續提出質詢,由主席團決定交受質詢的機關,受質詢的機關應當作出進一步答覆。
第六章 調查委員會
第四十八條 區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聯名提議,由主席團提交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四十九條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與調查的問題有利害關係的代表不得參加調查委員會。
第五十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時,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都有義務如實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第五十一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區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區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區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並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區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七章 發言和表決
第五十二條 代表在區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有權充分發表意見,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表決。
代表在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三條 在進行大會發言的全體會議上,每一代表可以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不超過五分鐘。
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代表,應當在會前向會議秘書處報名,由會議執行主席安排發言順序。
在進行大會發言或者進行表決的大會全體會議上,代表臨時要求發言的,經會議執行主席許可,始得發言。
第五十四條 在主席團會議上,主席團成員、代表團團長和列席主席團會議的代表每人可以就同一議題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二十分鐘,第二次不超過十分鐘。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五十五條 代表在區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可以整理印發會議,並可以有重點地通過本區報紙、電視、電台、政府網站予以報導。
第五十六條 區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和關於罷免、辭職的表決,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以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贊成票為當選或者通過。
選舉和表決結果由大會執行主席當場宣布。選舉和表決的具體票數應當公布。
第五十七條 表決議案和決議、決定,一般採用舉手表決或電子表決器表決的方式;必要時,可以由主席團決定採用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
表決議案和決議、決定,以獲得全體代表的過半數贊成為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執行主席當場宣布。
第五十八條 選舉時,代表對於確定的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代表或者選民,也可以棄權。
表決時,代表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棄權。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規則在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由主席團解釋;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
第六十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圖信息
地址:西大街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