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93年12月22日公布 1993年12月22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和辦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3年12月22日
- 實施時間:1993年12月22日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1993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93年12月22日公布 1993年12月22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和辦理工作制度化、規範化,提高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及其辦理工作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權利,提高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工作質量,充分發揮代表主體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和有...
《河北省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規定》在1995.02.08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單位依法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加強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人民民眾的聯繫,推動經濟建設等各項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23年11月1日 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提請審議〈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修訂草案)〉的議案》,決定將該修訂草案提請省十四屆人大二次會議審議。全文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
1、交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交辦工作,由各級政府及其所屬職能部門的辦公廳(室),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分別承擔。交辦工作力求及時、準確。辦法是召開專門會議或發文字通知。2、承辦。承辦部門接到建議或案後,要認真清點、登記,並核實是否有交辦不準的現象。對於應由本單位承辦的,經領...
河北省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規定修正案 (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一條中的“推動經濟建設等各項事業發展”修改為“推動經濟社會等各項事業科學發展”。 二、第五條修改為:“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應當遵循依法辦理、實事求是、以人為...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1988年7月2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四章 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 第五章 質詢 第六章 發言和表決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
第九條 省人大常委會按照《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暫行辦法》,任免我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第十條 在常委會會議審議議案的時候,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詢問。有關機關的負責人對提出的詢問應當在會議上進行說明。第十一條 在常委會會議期間,常委會組成人員四人以上可以向常委會書面提出對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林業局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制度》是河北省林業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9月30日。檔案全文 為保證依法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進一步密切與人大代表、政協參加單位和委員及人民民眾的聯繫,實現承辦工作的規範化和制度化,依照《河北省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規定》(河北省人民政府...
1993年2月27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4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的決定》修正。中文名 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家機關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聯繫,充分發揮代表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國家機關,是指省級...
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修正。修訂信息 河北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條例 (根據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議,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有關機關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河北省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門和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檢察院的質詢...
辦法全文 河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根據憲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稱決策...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權利,做好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發揮代表作用,根據有關法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和...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和辦理工作制度化、規範化、法制化,提高辦理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工作實...
第十條地方性法規草案是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或者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依照《河北省地方立法條例》第五條、第六條規定執行。第十一條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根據本省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突出重點,堅持實際需要與可能相結合,編制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年度立法工作計畫,經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後組織實施...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河北省多元化解糾紛條例》等六部法規的決定 (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定,對下列六部法規作出修改:一、河北省多元化解糾紛條例 (一)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教育、民政、...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包括:(一)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書面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二)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依法提出的議案,經主席團決定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的;(三)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依法提出的議案,經主席團交付有關專門委員...
第三條 代表可以單獨或者聯名以書面形式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向大會提出,閉會期間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一事一案,使用統一印製的專用紙書寫。代表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轉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按照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第四條 代表個人及其親屬的...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5年11月25日,河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對《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初審。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適應新型城鎮化的發展,及時對條例進行修改,對於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和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987年4月27日河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0年11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根據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
2003年6月12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河北省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可連選連任,任期與職工代表大會屆期一致。具體選舉辦法由企業工會組織制定。 第九
河北省會計條例,1995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本條例自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施行。【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河北省會計條例 (1995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會計工作,保障會計...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辦理省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法(修訂) 頒布單位 河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2000.05.27 實施時間 2000.05.27 第一條 為了做好省人大代表(以下簡稱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及閉會期間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指代表依法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的對本省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第三條 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是執行代表職務,反映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參加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的重要形式。第四條 認真辦理代表建議、批評...
為了做好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一條 省人大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和省人大常委會提出對全省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以下簡稱...
第九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出後,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代表的資格或者確定個別代表的當選無效,在每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前公布代表名單。對補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照前款規定進行代表資格審查。第...
第三條 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有關機關、組織的法定職責。有關機關、組織應當認真研究辦理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並負責答覆代表。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對承辦單位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進行考核。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加強與有關機關、組織的聯繫、協調,共同研究代表建議、批評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