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8月23日唐山市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03年10月28日唐山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第一次修正,2008年9月2日唐山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第二次修正,2013年6月27日唐山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第三次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和辦理方法
- 頒布時間:2013年06月27日
- 實施時間:2013年06月27日
- 頒布單位: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和辦理工作制度化、規範化、法制化,提高辦理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指代表在執行代表職務中,就本市各方面的工作,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三條 代表就本市各方面的工作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法律賦予代表的權利,是執行代表職務的重要形式。
第四條 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是國家機關和組織應盡的職責,必須嚴肅對待,及時研究,認真辦理,並如實向代表作出負責的答覆。
第五條 國家機關和組織均有義務為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提供必要的條件和服務。
第二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
第六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也可以在閉會期間提出;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聯名提出。
第七條 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做到事由明確、內容清楚、批評有據、意見具體。
第八條 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所提問題應當屬於本級國家機關和組織的職權管轄範圍。涉及到國家機密、個人隱私、個人申訴和民眾轉交的信件一般不要作為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
第九條 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用鋼筆或碳素筆填寫建議、批評和意見專用紙,也可交列印件(同時交電子版),一事一件,字跡清楚。
第三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審理和交辦
第十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收集、審理、登記,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由大會辦事機構負責;閉會期間,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部門負責。
第十一條 大會辦事機構或者代表工作部門根據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所涉及的內容,統一分類、編號、登記後,分別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及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辦理。對涉及兩個以上承辦單位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明確主辦單位及會同辦理單位。
第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自閉會之日起十天內集中交辦;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部門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內交辦。
第四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
第十三條 承辦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積極主動地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保證辦理質量。凡能夠解決或經過努力可以解決的問題,應當採取措施,抓緊解決;對因條件限制,短期內無法解決的問題,應當列入規劃,積極創造條件逐步解決;對確實不能解決的問題,應當實事求是地作出說明和解釋。對不屬於本級國家機關職權範圍內的問題,要積極主動向上級請示,爭取上級的支持,並將請示最終結果答覆代表。
第十四條 各承辦單位應當明確一名領導主管承辦工作,確定承辦工作機構和承辦人員,保障必要的承辦工作條件,建立健全承辦制度。
第十五條 承辦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分輕重緩急,急事急辦,一般建議從交辦之日起應在三個月內辦結並答覆代表,重大和複雜問題的建議最遲不超過六個月辦結並答覆代表。
第十六條 承辦單位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結果,應當書面答覆代表,同時抄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部門。答覆意見應當內容具體,文字精煉,格式規範,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核簽發,加蓋承辦單位印章。答覆代表時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結果徵詢意見表》一式三份,一份反饋給市政府督察室,一份反饋給承辦單位,一份反饋給市人大常委會選舉任免代表工作委員會,以便有關單位了解代表對辦理結果的意見。
第十七條 屬於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由主辦單位負責答覆代表,會同辦理單位要儘早將承辦意見報主辦單位。主辦單位也要主動徵求會同辦理單位的意見。會同辦理單位意見不答覆代表,但應抄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部門。
第十八條 承辦單位在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過程中,要確保辦理質量。辦結後,承辦件多的單位要召開代表座談會,面對面徵求代表對辦理工作的意見。
第十九條 承辦單位對答覆代表予以解決的問題,應當抓緊落實;對答覆代表列入規劃逐步解決的,應當在規劃實施後進一步調查研究,了解代表意願,在徹底辦結後再次書面答覆代表;列入規劃後沒有解決或沒有完全解決的要在屆末如實向代表作出說明。
對代表提出的涉及全市性的重大問題,民眾關注的熱點問題,連續幾次提出的問題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確定重點督辦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承辦單位應當列為承辦工作的重點專題研究辦理,並及時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部門反饋辦理情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適時聽取市人民政府關於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確定重點督辦建議辦理結果的報告。每年年底,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市人民政府關於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
第五章 督辦和檢查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及有關機關和組織負責對所屬各部門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督辦和檢查落實。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部門負責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等機關和組織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的協調和跟蹤檢查督辦。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辦理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作出報告。
第二十二條 代表收到承辦單位的答覆後應當認真填寫《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結果徵詢意見表》,及時反饋到本辦法第十六條所規定的有關部門。對有關承辦單位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工作敷衍塞責、答非所問、答覆馬上解決而不予落實、代表不滿意的,可以向該承辦單位的上級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反映,要求該承辦單位重新辦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部門將根據代表的反饋情況進行檢查督辦。
有關承辦單位在收到代表要求重新辦理的反饋意見後,應當認真考慮代表的意見,並通過走訪等形式與代表溝通情況,認真研究,再做辦理,於一個月內再次答覆代表。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委員會以及有關機關和組織關於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組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代表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進行視察和檢查。有關承辦單位必須接受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代表的視察和檢查,如實匯報辦理情況,並及時研究解決在視察和檢查中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二十四條 代表大會期間的代表建議交辦三個月後,適時以市人大常委會名義召開代表建議辦理進度匯報會,並對重點建議辦理情況進行督辦。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部門可以對各承辦單位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情況進行檢查或聽取匯報,參加承辦單位召開的代表座談會。根據情況適時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匯報督辦情況。
第二十六條 在市人大常委會組織執法檢查和開展專題視察活動時,邀請提出相關建議的部分代表參加執法檢查,專題視察活動,並聽取代表建議辦理情況的匯報。
第二十七條 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聽取和審議市政府年度辦理代表建議情況報告時,邀請提建議較多的代表列席常委會會議,聽取列席代表對辦理代表建議情況的意見。
在市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專項工作報告時,邀請提出相關建議的部分代表列席常委會會議,並聽取代表建議辦理情況的匯報。
第二十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每年要組織一次優秀代表建議和優秀承辦單位評選活動,對提出優秀建議的代表和優秀承辦單位進行表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駐本市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就本市各方面的工作,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及有關機關和組織按本辦法辦理。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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