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辦法,於2017年7月28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辦法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17/7/28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辦法,於2017年7月28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辦法,於2017年7月28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做好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辦理省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法》意在做好省人大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及閉會期間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保證代表依法行使職權,充分發揮代表作用,根據《中華...
為使這項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政協全國委員會關於政治協商、民主監督的暫行規定》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辦理省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法》的有...
1993年8月16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 頒布單位 河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93.08.16 實施時間 1993.08.16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工作暫行辦法》是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為保障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效地行使監督權,保證憲法、法律和法規的正確實施制定的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依法終止其代表資格。第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按照省轄市、地區、中國人民解放軍駐豫部隊和武警河南總隊組成代表團。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代表團...
第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辦法》任免、決定任免、批准任免有關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第十二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經全體...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權利,做好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發揮代表作用,根據有關法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和閉會期間分別向全國人大及其...
企業單位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情況進行執法檢查;對兩個省轄市貫徹執行《河南省企業集體契約條例》的情況進行執法檢查;對兩個省轄市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河南省實施辦法》的情況進行執法檢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權利,提高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工作質量,充分發揮代表主體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
第一條 為認真、及時辦理人民代表大會( 以下簡稱人大) 代表的建議、批評、意見和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以下簡稱政協)委員的提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權利,做好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
第一條 為保障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權利,做好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
1996年1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6年1月14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辦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包括:(一)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書面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二)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依法提出的議案,經主席團決定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
第六條 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有關國家機關、政黨組織、人民團體等機關和組織的法定職責。有關機關和組織應當認真研究辦理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並答覆代表。第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將其負責辦理的代表...
第三條 代表有權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第四條 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時,應寫明情況,事實清楚,並儘可能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第五條 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一事一件,...
認真研究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並負責答覆代表,是有關機關、組織的法定職責,是加強同人大代表、人民民眾的聯繫,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的重要體現。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1996年1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06年1月14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辦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7年...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是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執行代表職務活動中,就本省各方面的工作,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建議、批評和意見。第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就本省各方面的工作向省人民代表大會...
依法行使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權利,做好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大會秘書處按其內容分別交由省人大常委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其他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辦理;在閉會期間,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省人大常委會人事辦公...
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對承辦單位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進行考核。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加強與有關機關、組織的聯繫、協調,共同研究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中的問題,健全完善相關制度,提高辦理工作的質量和...
第六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按其內容分別交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機構或者工作機構,以及其他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辦理。
第一條 為了做好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和處理工作,保障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權利,充分發揮代表作用,根據有關法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三)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採取書面形式提出,字跡清楚,使用統一印刷的專用紙。做到一事一案。第三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交辦 第八條 對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實行歸口負責、分級辦理的原則。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
第一條為了保障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權利,提高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
第十條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由省人民代表大會人事代表選舉委員會按其內容交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以及其他組織研究辦理。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期間提出的,應當在大會閉會之日起十日內交辦;在閉會期間提出的,應當在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