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關於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暫行規定

1990年04月27日河南省政府發布了關於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政府關於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暫行規定
  • 發布日期:1990-04-27  
  • 生效日期:1990-04-2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602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辦理人大
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暫行規定
(1990年4月27日)
第一條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批評、意見(以下簡稱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一項重要工作。為使這項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政協全國委員會關於政治協商、民主監督的暫行規定》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辦理省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們多年來的實踐,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人大代表對國家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是法律賦予的職權,也是代表人民民眾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重要形式之一。政協委員提出提案,是人民政協發揮“政治協商、民主監督”職能作用的一個重要方面。認真辦好代表建議和委員提案,對於加強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密切政府同民眾的聯繫,改進政府工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對承辦的代表建議和委員提案,必須嚴肅對待,認真辦理,及時答覆。
第三條承辦部門的主要職責。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都有承辦代表建議和委員提案的責任。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辦理上級和本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的建議和提案;
(二)負責辦理上級和本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的考察意見、舉報和來信;
(三)負責組織指導和檢查督促下級機關、單位的辦理工作。
第四條辦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要把辦理代表建議和委員提案工作列入議事日程,主要領導同志要親自參與一些重大問題的研究處理,要確定一位領導同志分管這項工作,負責部署、交辦和審查把關。要確定一位秘書長或辦公廳(室)主任加強具體領導。辦公廳(室)應指定人員切實負責組織、協調做好管理工作。
上級政府要加強對下級政府辦理工作的領導和指導,建立起系統的工作體系和網路,加強上下級政府之間、政府與部門之間的聯繫,加強政府與人大、政協之間的聯繫,搞好組織協調。
第五條辦理工作的基本標準和基本原則。
基本標準是:積極解決建議、提案所提問題,認真做好答覆,達到代表、委員滿意或諒解。
基本原則是:
(一)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地解決問題。在調查研究弄清情況的基礎上,凡是應該而且有條件解決的,要抓緊解決;因條件限制暫時不能解決的,要納入規劃創造條件逐步解決;需要請示上級或與其他部門研究解決的,要積極請示、抓緊協商解決;需要由下級部門具體辦理的,要通知下級部門辦理,並直接同代表、委員聯繫;確實不便採納或不宜解決的問題,要實事求是地解釋清楚。
(二)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這是辦理建議、提案的依據。凡是符合方針政策的問題要堅決落實,不符合的不能違反政策。對超出現行政策規定,但確有道理和實際意義的意見,應積極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在辦理中要注意宣傳黨和國家的政策。
(三)注重實際效果。凡是答覆辦的事情要狠抓落實,一定要實實在在地解決問題,千方百計保證兌現。同時要注重舉一反三,使同樣的問題都能得到解決,收到更大的效果。
第六條辦理工作程式。
一、交辦。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承辦的代表建議和委員提案,由辦公廳(室)按照分級負責、業務歸口的原則交有關部門辦理。可以召開會議交辦,也可以發文交辦,力求做到及時、準確。
二、承辦。承辦部門接到建議、提案後,要認真清點、登記。應由本部門承辦的,經領導審批後,明確專人辦理。若有不屬本部門業務範圍的,要及時向交辦機關說明情況,經同意後退回。未經同意不得自行退回或轉送其他部門。退回的時間,自收到之日起,不得超過十五天。
人大、政協開會期間,由議案組、提案組直接交辦的時限性強的建議、提案,承辦部門要作為急件辦理,並作出答覆。
三、催辦。為了按期完成承辦任務,交辦機關要加強與承辦部門的聯繫,採取電話詢問、重點檢查、小型座談、個別匯報、通報辦理進度等方式,進行查辦催辦,督促落實。
四、審查。承辦部門對建議、提案的辦理結果和答覆函,要層層認真審查,保證質量。部門主管領導同志要嚴格把關,署名簽發。
五、答覆。省政府交由各部門及各市、地承辦的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委員提案(包括舉報和來信),承辦部門要將辦理結果寫出答覆意見報省政府辦公廳,由省政府辦公廳行文答覆代表、委員和抄報國務院辦公廳,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或全國政協辦公廳;省政府各部門和市、地承辦的省人大代表建議(包括視察建議、來信)和省政協委員提案(包括舉報和來信),辦理結果,由省政府各部門、市政府、地區行署行文答覆代表、委員和抄報省政府辦公廳、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或省政協辦公廳。市、縣(區)政府答覆本級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行文,可參照上述精神辦理。
兩個以上部門共同辦理的建議、提案,辦理結果由主辦部門和協辦部門共同答覆,或商定意見後由主辦部門答覆;分別辦理的,由各承辦部門分別答覆。內容相同的建議、提案可以併案答覆,但只限於同級的建議與建議(包括建議處理的議案)、提案與提案的合併。聯名提出的建議、提案,要逐人答覆,並寫全代表、委員姓名。對所提問題要逐條答覆清楚,不得遺漏或迴避。需要向上級請示或反映的問題,要在請示、反映後再行文答覆,不得未辦先復或以請示代替答覆。辦理建議、提案的時限,一般規定為三個月,承辦部門要堅持辦完一件,答覆一件,務於限期內全部辦完。個別情況複雜限期內無法辦理結束的,應先作簡復,待有結果後再正式答覆。
向代表、委員答覆辦理結果要嚴肅認真,做到內容真實、明確、具體,文字樸實、精練、易懂,用語恭謹、誠懇,書寫格式符合規定,並編號列印、加蓋公章。
承辦部門要在答覆件首頁的右上角標明辦理結果,所提問題已解決或基本解決的,用“甲”標明;正在解決或列入規劃逐步解決的,用“乙”標明;因條件限制暫不能解決的,用“丙”標明;不宜解決或留作參考的用“丁”標明。
六、複查和檢查。承辦部門在年度辦理工作完成後,要進行一次複查。對問題尚未落實的要抓緊落實;發現原辦理答覆欠妥的要主動再辦、再復;由於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原答覆意見難以兌現的,要向代表、委員說明情況。
政府辦公廳(室)要負責檢查承辦部門的辦理結果,除隨時檢查外,還要會同本級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政協辦公廳(室)有選擇地對一些建議、提案的辦理結果或部門的辦理工作進行檢查,亦可徵詢部分代表、委員對辦理結果的意見。發現辦理不符合要求或代表、委員不滿意的,要查明原因,通知原承辦部門重辦或補辦,並再行答覆。
七、總結。承辦部門在搞好複查的基礎上,要認真進行總結。承辦建議、提案分別在十件以上的,在辦完的一個月內向交辦機關寫出總結報告。各級政府對本級人大代表建議的辦理情況,向人大常委會做書面報告。
第七條辦理工作中的協調與協商。兩個以上部門共同承辦的建議、提案,主辦部門要主動與協辦部門聯繫,協辦部門要積極參與辦理。如果雙方意見不一致,辦理工作難以進展時,主辦部門可請有關綜合部門出面協調;綜合部門要積極予以幫助,必要時由主管領導同志出面協調解決。承辦部門遇有涉及其他部門的問題,要主動進行聯繫,有關部門要積極給予支持。
承辦部門在辦理工作中要加強與代表、委員的聯繫,特別對內容重要或意見不明確的建議、提案,要採取信函往來、登門走訪、座談等形式,徵求意見,協商解決辦法。
第八條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要結合自己的實踐經驗,制定辦理工作的交辦、催辦、審查、答覆、總結等各項制度,並在執行中不斷改進完善,使辦理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規範化。
第九條各級政府對辦理工作認真負責,辦理質量高、效果好,代表、委員滿意的部門,應予表彰、鼓勵;對辦理工作不認真、不負責任,甚至推諉搪塞,敷衍應付,代表、委員不滿意的,要提出批評,限期改進。
第十條本暫行規定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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