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河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由河南省省長王凱簽署省人民政府令第210號,於2022年2月11日公布。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 施行時間:自2022年3月15日起
  • 公布時間 :2022年2月11日
  • 簽署人:王凱
規定全文,發展歷史,內容解讀,解讀一,解讀二,

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完善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範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根據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統稱決策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式,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以下簡稱決策事項)包括:
(一)有關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教育科技、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有關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開發利用或者保護水、土地、能源、礦產、生物等重要自然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開發利用或者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傳統村落、風景名勝區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重要的發展規劃、空間規劃、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
(六)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七)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對前款規定事項的決策程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巨觀調控決策、政府立法決策以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決策機關可以根據本規定第三條的規定,結合職責許可權和本地實際,編制決策事項目錄、標準,經同級黨委同意後向社會公布,並根據實際情況調整。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第六條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原則,堅持質量和效率並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自覺接受民主監督、民眾監督和輿論監督。
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監督。審計機關按照規定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監督。
第八條 決策機關辦公廳(室)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的重大行政決策工作。
第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情況應當作為考核評價決策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重要內容,並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與責任落實督察、年度法治政府建設考核範圍。
第二章 決策啟動
第十條 對各方面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研究論證後,報請決策機關決定是否啟動決策程式:
(一)落實上級人民政府安排部署或者決策機關領導人員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由有關單位研究論證;
(二)決策機關所屬部門或者下一級人民政府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由建議提出單位研究論證;
(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由建議、提案辦理單位研究論證;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書面決策事項建議的,由有關單位研究論證。
對前款決策事項建議進行研究論證的,應當論證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建議理由和依據、解決問題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第十一條 決策機關決定啟動決策程式的,應當明確決策事項的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和完成時限,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草案(以下簡稱決策草案)的擬訂等工作。
決策事項需要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應當明確牽頭決策承辦單位。
 決策承辦單位確定後,相關職能發生變化的,由繼續行使該職能的單位作為決策承辦單位。
 第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信息,充分協商協調,結合實際擬訂決策草案。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託專家、專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組織完成專業性工作。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對決策事項提出兩個以上方案,並對各方案的利弊進行分析,提出傾向性意見。
第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全面梳理與決策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使決策草案合法合規、與有關政策相銜接。
第十四條 決策承辦單位根據需要對決策事項進行成本效益分析預測的,應當形成分析預測報告。分析預測報告包括基本信息和來源、分析預測方法和過程、分析預測結論及其對決策事項的影響等內容。
第十五條 決策事項涉及決策機關所屬部門、下級人民政府等單位的職責,或者與其關係緊密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採取適當方式徵求意見,並與其充分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向決策機關說明爭議的主要問題、有關單位的意見以及決策承辦單位的意見、理由和依據。
第三章 公眾參與
第十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採取便於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除外。
決策承辦單位根據決策事項對社會和公眾影響的範圍和程度等因素,可以採取座談會、聽證會、實地走訪、書面徵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等多種方式廣泛聽取意見。
第十七條 決策事項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民眾代表進行溝通協商,充分聽取相關群體的意見建議。
決策事項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對企業切身利益或者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充分聽取有代表性的企業和相關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建議。
第十八條 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進行。
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內容包括決策草案及其說明、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等。公開徵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於30日;因情況緊急等需要縮短期限的,徵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通過專家訪談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
第十九條 決策事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較大分歧的,決策承辦單位可以召開聽證會。法律、法規、規章對召開聽證會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允許旁聽和新聞報導,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二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召開聽證會15日前公告下列事項:
(一)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
(二)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
(三)申請參加聽證會的時間、方式;
(四)聽證參加人名額和產生辦法;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一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公平公開合理確定聽證參加人,保證相關各方都有代表參加聽證會。
 聽證參加人名單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聽證會材料應當於召開聽證會7日前送達聽證參加人。
 第二十二條 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聽證記錄人查明聽證參加人到場情況,宣布聽證會紀律;
(二)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介紹聽證主持人、聽證記錄人和聽證參加人的總體情況,宣布聽證會內容;
(三)決策承辦單位介紹決策草案、依據和有關情況;
(四)聽證參加人陳述意見,進行詢問、質證和辯論,必要時可以由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有關專家進行解釋說明;
(五)聽證參加人確認聽證會記錄並簽字。
 第二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聽證會記錄製作聽證報告,作為決策機關決策的重要依據。
聽證報告應當包括召開聽證會的基本情況、聽證參加人的意見、意見採納情況和理由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公眾參與的情況進行歸納整理、研究論證,充分採納合理意見,完善決策草案,並通過適當方式反饋公眾意見採納情況。
第四章 專家論證
第二十五條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並提供必要保障。
專家論證可以採取論證會、書面諮詢、委託諮詢論證等方式。
第二十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選擇專家、專業機構參與論證,應當堅持專業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選擇持不同意見的專家、專業機構,不得選擇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專家、專業機構。
參與論證的專家應當包括行業專家和法律專家,以行業專家為主。參與論證的行業專家、專業機構,其專業特長應當與決策事項相符合,並在本專業領域具有一定的權威性、代表性。決策事項涉及多個專業領域的,應當選擇相應領域的專家、專業機構參與論證。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決策諮詢論證專家庫,完善專家庫運行管理制度,健全專家遴選聘任、使用、考核和退出等機制。專家庫專家可以從行業主管部門、教育科研機構、行業協會商會、企業等單位中遴選。具體工作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
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建立決策諮詢論證專家庫。
決策機關沒有建立決策諮詢論證專家庫的,可以使用上級行政機關的專家庫。
第二十八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決策事項的性質、內容、複雜程度和時間要求等情況,給予專家、專業機構合理的研究時間,提供論證所需的資料,不得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暗示。
專家、專業機構應當獨立開展論證工作,客觀、公正、科學地提出論證意見,對論證意見負責,並依法履行保密義務;提供書面論證意見的,應當署名、蓋章。
第二十九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專家論證意見匯總整理、研究論證,充分採納合理意見,完善決策草案。
第五章 風險評估
第三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等造成不利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或者負責風險評估工作的其他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託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評估決策草案的風險可控性。
按照有關規定已對有關風險可控性進行評價、評估的,不作重複評估。
第三十一條 風險評估單位應當根據決策事項內容,就下列風險進行評估:
(一)社會穩定風險,包括可能引發社會矛盾糾紛、群體性事件或者其他社會安全事件的情形;
(二)公共安全風險,包括可能造成人身傷害、重大財產損害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三)生態環境風險,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環境污染、生態環境破壞或者次生自然災害等不良影響的情形;
(四)財政金融風險,包括可能造成大額財政資金損失、形成重大地方政府性債務、導致區域性或者系統性金融風險隱患的情形;
(五)輿情風險,包括可能產生大範圍的嚴重負面評價的情形;
(六)可能引發的其他風險。
第三十二條 開展風險評估,可以通過輿情跟蹤、重點走訪、抽樣調查、會商分析等方式,充分聽取有關部門、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的意見,查找風險點,運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對決策實施的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
第三十三條 開展風險評估,應當形成風險評估報告。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評估事項和評估過程、各方意見及其採納情況、決策可能引發的風險、風險評估結果及對策建議、風險防範措施和處置預案等內容。
第三十四條 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決策機關認為風險可控的,可以作出決策;認為風險不可控的,在採取調整決策草案等措施確保風險可控後,可以作出決策。
第六章 合法性審查
第三十五條 決策草案應當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合法性審查的內設機構出具合法性初審意見,並經集體討論通過後提交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
決策承辦單位不得以徵求意見、召開會議、會簽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
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決策機關討論。對國家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可以明示法律風險,提交決策機關討論。
第三十六條 決策草案提交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應當提供下列材料,決策承辦單位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一)決策草案及起草說明;
(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及具體規定;
(三)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決策法定程式的說明;
(四)合法性初審意見;
(五)決策草案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包含公平競爭審查的有關情況;
(六)需要的其他材料。
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補送,補送時間不計算在合法性審查期限內。
合法性審查的時間一般不少於7個工作日。
第三十七條 合法性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決策機關的法定許可權;
(二)決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關法定程式;
(三)決策草案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應當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提出法律意見。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配合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做好合法性審查工作。
第三十九條 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對決策草案提出審查意見:
(一)符合法定許可權、程式合法、內容合法的,同意提交決策機關討論;
(二)部分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一致的,建議決策承辦單位依法作出調整後提交決策機關討論;
(三)應當履行而未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式的,退回決策承辦單位,建議補充履行相關程式後再提交合法性審查;
(四)超越法定許可權或者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建議不提交決策機關討論。
第四十條 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完成合法性審查工作後,應當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並對合法性審查意見負責。
 合法性審查意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審查的基本情況;
(二)合法性審查結論;
(三)存在合法性問題或者法律風險的,說明理由、明示法律風險,並根據情況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一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合法性審查意見進行認真研究,根據審查意見對決策草案進行修改或者補充;未採納或者未完全採納審查意見的,應當向決策機關書面說明理由。
第七章 集體討論決定和決策公布
第四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提請決策機關討論決策草案,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決策草案及起草說明,決策草案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包含公平競爭審查的有關情況;
(二)履行公眾參與程式的,同時報送社會公眾意見的研究採納情況;
(三)履行專家論證程式的,同時報送專家論證意見的研究採納情況;
(四)履行風險評估程式的,同時報送風險評估報告等有關材料;
(五)負責合法性審查部門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
(六)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三條 決策草案應當經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
討論決策草案,會議組成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行政首長最後發表意見。行政首長擬作出的決定與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會上說明理由。行政首長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作出通過、修改完善或者不予通過的決定。
 集體討論決定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
第四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出台前應當按照規定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範圍或者應當在出台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 決策機關應當以下列方式公布、解讀重大行政決策,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一)通過本級人民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在本行政區域內發行的報紙等途徑及時公布;
(二)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應當說明社會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採納情況,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
第四十六條 決策機關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制度,由有關單位將履行決策程式形成的記錄、材料及時完整歸檔。
第八章 決策執行和調整
第四十七條 決策機關應當明確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工作的單位(以下簡稱決策執行單位),將決策執行情況納入本級政府督查工作範圍,加強對決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決策執行單位應當依法全面、及時、正確執行重大行政決策,並向決策機關報告決策執行情況,不得拒不執行、不完全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
第四十八條 決策執行單位發現重大行政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應當及時向決策機關報告,不得瞞報、謊報或者漏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實施存在問題的,可以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政務新媒體等向決策機關或者決策執行單位提出意見建議,相關單位應當及時進行研究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機關可以組織決策後評估,並確定承擔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
(一)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二)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後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
(四)決策機關認為有必要。
開展決策後評估,可以委託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單位除外。
開展決策後評估,應當注重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參與評估。
 第五十條 開展決策後評估的,應當評估下列內容:
(一)決策實施的效果與決策目的是否相符;
(二)決策實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實施對象對決策的接受程度;
(四)決策實施與經濟社會發展的符合程度;
(五)決策實施帶來的影響和可預期的長遠影響;
(六)其他需要評估的內容。
第五十一條 承擔決策後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應當在完成評估工作後,及時向決策機關提交評估報告。
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過程和方式;
(二)決策執行的基本情況;
(三)決策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原因;
(四)繼續執行、停止執行或者修改決策的建議。
決策後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二條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執行中出現本規定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情況緊急的,決策機關行政首長可以先決定中止執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依照本規定履行相關法定程式。
依法對重大行政決策作出變更或者停止執行決定的,決策機關和決策執行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儘量避免或者減少不利影響。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決策機關違反本規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決策程式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對決策機關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決策機關違反本規定造成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而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應當倒查責任,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對決策機關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決策機關集體討論決策草案時,有關人員對嚴重失誤的決策表示不同意見的,按照規定減免責任。
第五十四條 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承擔決策有關工作的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履行決策程式或者履行決策程式時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由決策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十五條 決策執行單位拒不執行、不完全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重大行政決策,或者對執行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瞞報、謊報或者漏報的,由決策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十六條 承擔論證評估工作的專家、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違反職業道德和本規定的,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造成嚴重後果的,取消評估資格、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十七條 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失誤和錯誤,在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出現失誤和錯誤,或者為推動發展出現無意過失,但依照本規定進行決策,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的,堅持“三個區分開來”,不作負面評價,依法減輕或者免除相關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式,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發展歷史

2022年2月11日,省長王凱簽署省人民政府令第210號,公布《河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內容解讀

解讀一

行政決策貫穿於行政管理的全過程,直接關係著行政管理的成敗。重大行政決策往往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近年來,我省各級行政機關積極完善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決策能力和水平不斷提升,但仍存在一些問題,需要通過立法進行規範引導,如公眾參與實效不明顯、專家論證質量不高、決策監督機制不健全等。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進一步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健全依法決策機制,確保決策制度科學、程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進一步規範重大行政決策行為,省政府出台《河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使我省重大行政決策有法可依。

解讀二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主要包含哪些內容
  《規定》明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以下簡稱決策事項)包括:
  (一)有關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教育科技、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有關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開發利用或者保護水、土地、能源、礦產、生物等重要自然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開發利用或者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傳統村落、風景名勝區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重要的發展規劃、空間規劃、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
  (六)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七)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需廣泛聽取意見
  《規定》要求,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採取便於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除外。根據決策事項對社會和公眾影響的範圍和程度等因素,可以採取座談會、聽證會、實地走訪、書面徵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等多種方式廣泛聽取意見。
  決策事項涉及特定群體的,《規定》提出,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民眾代表進行溝通協商,充分聽取有代表性的企業和相關行業協會、商會、群體的意見。決策事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較大分歧的,應當召開聽證會,予以公開。
  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進行。公開徵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於30日;因情況緊急等需要縮短期限的,徵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省政府建立決策諮詢論證專家庫
  《規定》提出,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並提供必要保障。專家論證可以採取論證會、書面諮詢、委託諮詢論證等方式進行。
  決策承辦單位選擇專家、專業機構參與論證,應當堅持專業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選擇持不同意見的專家、專業機構,不得選擇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專家、專業機構。應當根據決策事項的性質、內容、複雜程度和時間要求等情況,給予專家、專業機構合理的研究時間,提供論證所需的資料,不得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暗示。
  值得一提的是,《規定》明確,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決策諮詢論證專家庫,完善專家庫運行管理制度,健全專家遴選聘任、使用、考核和退出等機制。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建立決策諮詢論證專家庫。
  重大行政決策要進行風險評估
  《規定》要求,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等造成不利影響的,應當通過輿情跟蹤、重點走訪、抽樣調查、會商分析等方式進行風險評估,並形成風險評估報告。評估範圍主要包含社會穩定風險、公共安全風險、生態環境風險、財政金融風險、輿情風險及可能引發的其他風險。
  《規定》還明確,決策草案應當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合法性審查的內設機構出具合法性初審意見,並經集體討論通過後提交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合法性審查的時間一般不少於7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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