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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對堅持全面依法治國、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做出的重要部署,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甘肅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隴南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隴南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式,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包括以下事項:
(一)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
(三)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五)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法規對本條第一款規定事項的決策程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政府立法決策以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不適用本規定。
市政府可以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合職責許可權和工作實際,確定決策事項目錄、標準,經市委同意後向社會公布,並根據實際情況調整。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第五條 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應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作為法定程式,並堅持以下原則:
(一)科學決策原則。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從實際出發,運用科學技術和方法,尊重客觀規律,保證決策符合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實際和需要。
(二)民主決策原則。堅持民主集中制與行政首長負責制相結合,貫徹民眾路線,認真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保障人民民眾通過多種途徑和形式參與決策,保證決策符合最大多數人的利益。
(三)依法決策原則。堅持各項決策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規定,保證決策許可權合法、程式合法、實體合法。
第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範圍或者應當在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市政府應當加強對縣鄉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監督。審計機關按照規定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監督。
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情況應當作為考核評價決策承辦單位及其領導人員的重要內容。
第二章 決策啟動
第八條 對各方面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研究論證後,報請市政府決定是否啟動決策程式:
(一)市政府領導同志提出決策建議的,交有關單位研究論證;
(二)市政府部門或者縣區政府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應當論證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建議理由和依據、解決問題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決策事項建議,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書面決策事項建議的,交有關單位研究論證。
第九條 市政府決定啟動決策程式的,應當明確決策事項的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的擬訂等工作。決策事項需要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應當明確牽頭的決策承辦單位。
第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廣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有關信息、充分協商協調的基礎上,擬訂決策草案。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全面梳理與決策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使決策草案合法合規、與有關政策相銜接。
決策承辦單位根據需要對決策事項涉及的人財物投入、資源消耗、環境影響等成本和經濟、社會、環境效益進行分析預測。
有關方面對決策事項存在較大分歧的,決策承辦單位可以提出兩個以上方案。
第十一條 決策事項涉及市政府部門、縣區政府等單位的職責,或者與其關係緊密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其充分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向市政府說明爭議的主要問題、有關單位的意見及決策承辦單位的意見、理由和依據。
第三章 公眾參與
第十二條 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依法不予公開的外,均應當以適當方式引導公眾參與,充分聽取意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根據該決策對公眾影響的範圍和程度,採取座談會、聽證會、實地走訪、書面徵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等多種方式聽取意見。
徵求公眾意見,應當綜合考慮地域、民族、職業、專業、受影響程度等因素,合理選擇被徵求意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民眾代表進行溝通協商,充分聽取相關群體的意見建議。
第十四條 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報刊、廣播、電視、政府入口網站、政務新媒體等便於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布,公布內容應包括:決策事項名稱及主要內容、基本情況說明、決策依據和理由、反饋意見方式和時間以及應當公布的其他內容。公開徵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於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徵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通過專家訪談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
第十五條 決策事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較大分歧的,可以召開聽證會。法律、法規、規章對召開聽證會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決策承辦單位或者組織聽證會的其他單位應當提前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聽證時間、地點等信息。
需要遴選聽證參加人的,決策承辦單位或者組織聽證會的其他單位應當提前公布聽證參加人遴選辦法,公平公開組織遴選,保證相關各方都有代表參加聽證會。聽證參加人名單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聽證會材料應當於召開聽證會7日前送達聽證參加人。
第十六條 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式公開舉行:
(一)決策承辦單位介紹決策草案、依據和相關情況;
(二)聽證參加人陳述意見,進行詢問、質證和辯論,必要時可以由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有關專家解釋說明;
(三)聽證會結束後,聽證參加人應當確認聽證會記錄並簽字。
第十七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全面、客觀地聽取各方面的意見,特別是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反對意見和修改意見,不得只聽取贊成的意見,不得漏報、瞞報反對意見和修改意見。
第十八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將公眾參與的情況進行歸納整理、研究論證,充分採納合理意見,完善決策草案,形成書面報告,連同決策事項一併提交市政府審議。報告應當提出明確的結論性建議意見。
公眾參與的結果作為市政府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之一,對公眾提出的合理意見應予採納。
第十九條 決策承辦單位對條件不成熟或其他原因未能採納的公眾意見,視情況以適當方式說明理由或作出解釋。
第四章 專家論證
第二十條 市政府應建立重大行政決策諮詢專家庫,成立重大行政決策諮詢委員會。入庫專家的職責主要是對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諮詢論證。專家實行動態管理和相關利益迴避制度。
第二十一條 遴選參與重大行政決策論證的專家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政治素質高,有堅定的理想信念和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
(二)學術造詣深,在相關專業領域具有較大的影響力和知名度;
(三)具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熟悉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範和標準;
(四)責任心強,在時間和精力上能夠保證參加委託的論證工作;
(五)具有較高的社會公認度,公正誠信,能夠客觀、獨立、公正、負責地提出論證意見。
第二十二條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諮詢專家庫專家、專業機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並提供必要保障。
專家、專業機構應當獨立開展論證工作,客觀、公正、科學地提出論證意見,並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依法履行保密義務;提供書面論證意見的,應當署名、蓋章。
第二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組織專家論證,可以採取論證會、書面諮詢、委託諮詢論證等方式。選擇專家、專業機構參與論證,應當堅持專業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選擇持不同意見的專家、專業機構,不得選擇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專家、專業機構。
第二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從以下方面進行論證:
(一)必要性研究;
(二)科學性研究;
(三)可行性研究;
(四)經濟社會效益研究;
(五)執行條件研究;
(六)對環境保護、居民健康及生產安全、社會穩定等方面的影響研究;
(七)負面影響可控性研究;
(八)其他必要的相關因素研究。
第二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工作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決策承辦單位從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諮詢委員會中選擇諮詢論證專家,提出專家組長建議人選或提出擬聘請的專業機構建議名單報市政府確定;
(二)決策承辦單位根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性質、內容、複雜程度、時間要求等實際情況,給予專家組或專業機構比較充分的研究時間,一般不少於7個工作日,並提供論證所需的資料;
(三)參加決策論證的專家或專業機構人員在充分了解政策背景、決策目標等信息的基礎上,在指定時間內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相關研究,出具書面論證意見;
(四)決策承辦單位將專家組或專業機構書面意見連同決策事項一併提交市政府審議。
第二十六條 參加重大行政決策論證的專家,具有查閱相關檔案資料、列席相關會議、參加相關調研活動等權利,對提出的論證意見署名負責,並服從監督管理,承擔應盡的保密等義務。
第二十七條 參加決策論證的專家一般不少於5人。涉及面較廣、爭議較大或內容特別複雜、敏感的重大行政決策,參加決策論證的專家一般不少於9人。
第五章 風險評估
第二十八條 凡是直接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廣,實施過程中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重大決策事項,包括涉及征地拆遷、農民負擔、國有企業改制、生態環境、社會保障、公益事業等方面的重大工程項目建設、重大政策制定等,作出決策前應進行風險評估。
按照有關規定已對有關風險進行評價、評估的,不作重複評估。
第二十九條 開展風險評估,可以通過輿情跟蹤、重點走訪、會商分析等方式,運用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等辦法,對決策實施的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
第三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除市政府指定的評估主體外,決策承辦單位或者負責風險評估工作的其他單位為評估主體。
(二)決策承辦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組織由市直有關部門,有關社會組織、專業機構、專家學者,以及決策所涉及民眾代表等參加的評估小組進行評估。
(三)決策承辦單位制定評估工作方案,明確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與內容、評估標準、調查對象、評估步驟與方法等,並提供評估所需的基本保障。
(四)評估小組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採取公示、問卷調查、實地走訪和召開座談會、聽證會等多種方式,就決策事項聽取各方面意見。對受決策影響較大的企事業單位、群體、有特殊困難的家庭和個人要重點走訪,當面聽取意見,並講清決策的法律和政策依據、決策方案、決策可能產生的影響,以便民眾了解真實情況、表達真實意見。
(五)評估小組分門別類梳理各方意見和情況,對決策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風險可控性進行全面深入研究,查找社會穩定風險點,參考相同或者類似決策引發的社會穩定風險情況,預測研判風險發生機率,可能引發矛盾糾紛的激烈程度和持續時間、涉及人員數量,可能產生的各種負面影響,以及相關風險的可控程度。
(六)評估小組根據分析論證情況,按照高風險、中風險、低風險三個類別,確定決策實施後可能造成的風險等級,作出評估報告。
(七)決策承辦單位將評估報告,連同決策事項一併提交市政府審議。
第三十一條 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事項和評估過程;
(二)各方意見及其採納情況;
(三)決策可能引發的社會穩定風險;
(四)風險評估結論和對策建議;
(五)風險防範和化解措施以及應急處置預案。
第三十二條 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對評估報告認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存在高風險的,應當區別情況作出不實施的決策,或者調整決策方案、確保風險可控後再行決策;對存在中風險的,待採取有效的防範化解風險措施、確保風險可控後,再作出實施的決策;對存在低風險的,可以作出實施的決策,並做好解釋說服工作,妥善處理相關民眾的合理訴求。
第六章 合法性審查
第三十三條 決策草案提交市政府討論前,應當由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得以徵求意見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
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審議。對國家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可以明示法律風險,提交市政府討論。
第三十四條 報送合法性審查,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草案和草案說明(包括基本情況介紹、必要性、可行性等);
(二)公眾參與意見及採納情況,徵求利益相關方意見及採納情況;
(三)與該決策有關的統計數據、調查分析、可行性研究和風險評估報告、專家論證意見等;
(四)承辦部門法制機構出具的合法性論證意見;
(五)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和政策依據及借鑑經驗的相關資料;
(六)進行合法性審查時需要的其他材料。
承辦部門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補充。承辦部門對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可靠性等負責。
第三十五條 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收到承辦部門提交的決策草案和相關材料後,應當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等相關人員進行合法性審查,提出法律意見。
第三十六條 合法性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決策事項是否於法有據;
(二)決策程式是否依法履行;
(三)決策內容是否合法合規。
第三十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一般採取書面審查形式。根據需要,可以開展實地調查研究、書面徵求意見、召開聽證會、論證會等,工作時間不計算在合法性審查期限內。
第三十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時間一般不少於7個工作日;情況複雜的可適當延長,原則上不超過20個工作日;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對合法性審查中發現的問題,按照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一)不屬於市政府法定職權範圍的,建議承辦部門依法向有審批許可權的機關報批;
(二)未履行法定程式或者履行程式不符合規定的,建議補正或者重新履行相關程式,並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三)存在合法性問題或者法律風險的,說明理由、明示法律風險,並根據情況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對決策草案進行必要的調整或者補充。
第四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意見只供內部使用,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得向外泄露。
第四十二條 市政府各部門及市直有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合法性審查機構和機制,確定合法性審查崗位,配備專業人員,明確職責,規範開展工作。
第七章 集體討論決定和決策公布
第四十三條 決策草案應當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會議主持人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作出決定。
第四十四條 列入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決策草案及說明、決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決策草案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包含公平競爭審查的有關情況;
(二)履行公眾參與程式的,同時報送社會公眾提出的主要意見的研究採納情況;
(三)履行專家論證程式的,同時報送專家論證意見的研究採納情況;
(四)履行風險評估程式的,同時報送風險評估報告等有關材料;
(五)合法性審查意見;
(六)需要報送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四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集體討論決定,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審議的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及相關材料,市政府辦公室至少於會前1天送達與會人員。與會人員要認真熟悉材料,醞釀意見,做好發言準備;
(二)決策承辦單位主要領導在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上,匯報決策草案及其法律法規政策依據、履行決策法定程式的有關情況、各方面提出的不同意見及研究處理情況等;
(三)會議組成人員充分發表意見;
(四)會議主持人根據會議討論情況最後發表意見,對討論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及再次討論的決定;決定與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會上說明理由。
(五)市政府辦公室應當如實記錄集體討論決定情況,不同意見也應當如實載明。會議主持人和其他會議組成人員的意見、會議討論情況和決定,形成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
第四十六條 會議主持人作出通過決定的,由主持人或其授權的市政府班子成員簽發。作出修改決定的,屬一般性修改的,修改後由會議主持人或其授權的市政府班子成員簽發;屬重大原則或實質內容修改的,應按程式重新審議。作出再次審議決定的,應按程式重新審議。
第四十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出台前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委請示報告。
第四十八條 市政府應當通過入口網站以及在市域內發行的報紙、廣播電視等途徑及時公布重大行政決策。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採納情況,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 市政府辦公室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制度,及時完整歸檔。
第八章 決策執行和調整
第五十條 市政府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全面、及時、正確地執行重大行政決策,不得拒不執行、不完全執行、變相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並向市政府報告決策執行情況。市政府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五十一條 市政府部門在執行重大行政決策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所依賴的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或因不可抗力原因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並提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修正決策的建議。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市政府有關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實施存在問題的,可以通過信函、電話、電子郵件或政府入口網站留言等形式向市政府或者決策執行單位提出意見建議。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可以組織決策後評估,並確定承擔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
(一)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後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
(三)市政府認為有必要。
開展決策後評估,可以委託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單位除外。
開展決策後評估,應當注重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參與評估。
第五十三條 決策後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作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修正決策方案決定的,市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
第五十四條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執行中出現本規定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情形、情況緊急的,市長可以先決定中止執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依照本規定履行相關法定程式。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健全完善重大行政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對違反本規定,導致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該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以及決策不能全面、及時、正確實施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格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集體討論決策草案時,有關人員對嚴重失誤的決策表示不同意見的,按照規定減免責任。
第五十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承擔決策有關工作的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履行決策程式或者履行決策程式時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由市政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十七條 決策執行單位拒不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重大行政決策,或者對執行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瞞報、謊報或者漏報的,由市政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十八條 承擔論證評估工作的專家、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違反職業道德和本規定的,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造成嚴重後果的,取消評估資格、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5年9月19日印發的《隴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規定》(隴政發〔2015〕6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