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甘肅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甘肅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國務院工作規則》,制定本規則。

《甘肅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23年1月19日甘肅省政府黨組(擴大)會議審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通過時間:2023年1月19日 
  • 發布機構:甘肅省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甘政發〔2023〕8號 
發布通知,規則全文,

發布通知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甘肅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甘政發〔2023〕8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肅礦區辦事處,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
《甘肅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23年1月19日省政府黨組(擴大)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9日

規則全文

甘肅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十四屆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的新一屆甘肅省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省政府工作的總體要求是,高舉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甘肅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牢把握推進中國式現代化“五個堅持”重大原則,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堅持以推動高質量發展為主題,緊緊圍繞經濟發展、山川秀美、民族團結、社會和諧,更好統籌經濟和生態、城鎮和鄉村、發展和安全、當前和長遠,構建“一核三帶”區域發展格局,實施強科技、強工業、強省會、強縣域行動,盤活存量、引入增量、提高質量、增強能量、做大總量,提升綜合實力、提升生態質量、提升基礎支撐、提升生活品質、提升治理效能,加快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步伐,推動共同富裕取得更多實質性進展,努力譜寫加快建設幸福美好新甘肅、不斷開創富民興隴新局面的時代篇章。
第三條 省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 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
第四條 以黨的政治建設為引領,旗幟鮮明講政治。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確保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到各項事業、各項工作的始終。
第五條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第六條 自覺接受省委領導,認真落實省委部署和要求,重大事項及時向省委請示、報告、報備。
第七條 加強省政府黨組建設,強化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領導作用。
第三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八條 省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省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同志。
第九條 省政府實行省長負責制,省長領導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長、秘書長協助省長工作。
第十條 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和省長辦公會議。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一條 副省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省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省政府進行外事活動。副省長之間實行AB角互補工作制度。
第十二條 秘書長在省長領導下,負責處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秘書長按照工作分工協助副省長開展工作。
第十三條 省長出國訪問和離省期間,受省長委託,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主持政府工作。
第十四條 各廳、委員會(辦公室)實行廳長、主任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省政府各部門根據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省政府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履行職責。
第四章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五條 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加快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第十六條 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充分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著力提高全要素生產率,著力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和安全水平,著力推進城鄉融合和區域協調發展,推動經濟實現質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長。
第十七條 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前事中事後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範行政執法,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第十八條 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提升社會治理效能,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
第十九條 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增強均衡性和可及性,紮實推進共同富裕。
第二十條 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統籌產業結構調整、污染治理、生態保護、應對氣候變化,協同推進降碳、減污、擴綠、增長,推進生態優先、節約集約、綠色低碳發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第二十一條 加強數字政府建設,統籌推進技術融合、業務融合、數據融合,提升跨層級、跨地域、跨系統、跨部門、跨業務的協同管理和服務水平,推進政府治理流程最佳化、模式創新和履職能力提升,為實現政府決策科學化、社會治理精準化、公共服務高效化提供數位化支撐。
第二十二條 強化風險防範意識和底線思維,建立健全風險防控制度體系,制定切實可行的具體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落實責任,有效預防化解和應對、處置各類風險,提高防範化解重大風險能力,嚴密防範系統性安全風險,切實維護經濟社會和諧穩定。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三條 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圍繞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全面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進政府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第二十四條 省政府根據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廢止情況及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制定、修改或廢止地方性法規的議案,制定、修改或廢止政府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
第二十五條 堅持科學民主依法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要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定。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及時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防止部門利益法制化。
第二十六條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草案都要公開徵求意見。加強立法協調,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應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對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省司法廳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省政府決定。
政府規章實施後要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第二十七條 省政府各部門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要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第二十八條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並由省政府制定政府規章、發布決定或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等,應當事先請示省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不得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有關規定或者內容不適當的部門行政規範性檔案,省政府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予以撤銷。
第三十條 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六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三十一條 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法定程式,確保決策制度科學、程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
第三十二條 嚴格落實集體決策制度,堅持重大事項決策、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和設立議事協調機構事項通過集體研究決定。在省財政年度預算之外安排支出,由省長確定、按程式辦理。在預算執行中,專項資金需要調劑使用的,500萬元以下由分管副省長研究確定,500萬元以上報省長審批。
第三十三條 制定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重要決議、決定和工作部署的實施意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財政預算、經濟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等涉及全局性工作,由省政府全體會議或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三十四條 省政府各部門提請省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須經深入調查研究,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對相關數據、情況和依據等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並通過部門集體討論決定;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市縣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須履行公平競爭審查程式;起草、制定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充分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
第三十五條 省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完善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充分發揮其在制定重大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的積極作用。
第三十六條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第七章 推進政務公開
第三十七條 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推進行政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和結果公開。
第三十八條 向社會全面公開政府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職責許可權、管理流程、監督方式等事項。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民眾關注關切,重點推進財政預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准和實施、民生保障、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持續推動基層政務公開,以公開促落實,以公開促規範,以公開促服務。
第三十九條 省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省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按照相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均應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條 按照“誰起草、誰解讀”的原則,豐富解讀形式,提升解讀質量。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平台建設,暢通政府信息獲取渠道。準確傳遞政策意圖,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及時回應公眾關切,解疑釋惑,穩定預期。
第四十一條 對重大突發和敏感事件,按照“快報事實、慎報原因”的原則,客觀、及時上報和發布相關信息,並根據事態發展,及時更新;發現影響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應在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信息,並依法採取處置措施。
第八章 健全監督制度
第四十二條 省政府要自覺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法律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省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不斷改進工作。
第四十三條 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採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強化內部流程控制,防止權力濫用。完善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改進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監督,建立常態化監督制度。
第四十四條 省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靠實責任,限時辦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第四十五條 省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省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堅持問題導向,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省政府報告。
第四十六條 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第四十七條 省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第四十八條 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和改進人民信訪工作,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通道,完善格線化管理、精細化服務、信息化支撐的基層治理平台,健全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及時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
第四十九條 省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同志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保障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式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
第五十條 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工作責任制,嚴格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九章 會議制度
第五十一條 省政府實行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和省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第五十二條 省政府全體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省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的重要指示、決定;
(二)通報重要工作情況;
(三)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討論其他需要全體會議討論的重大事項。
省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年召開2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其他有關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列席會議。
第五十三條 省政府常務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的措施;
(二)研究需要報請省委審定的重要事項;
(三)研究需要報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五)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政府規章草案;
(六)聽取省政府部門和有關單位重要工作匯報;
(七)討論和通過省政府工作部門和有關單位的人事任免事項;
(八)研究政府系統獎懲事宜;
(九)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省政府常務會議議題要著眼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立足解決突出問題,不涉及全局、沒有創新內容、沒有明確意見的議題一律不上會。對涉及多部門工作且意見不一致的議題,分管副省長要在提交會議討論前,先行召開專題會議進行協調,形成一致意見後再提交會議審議,切實提高議事的針對性和決策質量。
參加省政府常務會議,除議題匯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可帶1名助手外,其他單位與會人員不帶隨員。
省政府常務會議每月召開2次至3次,如有需要可隨時召開。根據討論事項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列席會議。
第五十四條 省長辦公會議由省長召集和主持,根據討論事項,相關副省長及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參加。省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討論省政府重點工作推進或需要統籌協調涉及省政府多個部門的重大事項;
(二)溝通重要情況,深入研究重點難點問題;
(三)研究其他需要省長辦公會議研究的事項。
第五十五條 省政府專題會議由副省長召集和主持,主要研究分管工作範圍內的重大事項,相關副秘書長及有關部門單位負責同志參加。
副秘書長受副省長委託,可主持召開省政府專題會議。
第五十六條 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的議題,由分管副省長協調或審核後提出,由省政府辦公廳匯總後,秘書長核報省長確定;省政府專題會議的議題由副省長確定。
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和省政府專題會議的組織服務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議題和檔案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和省政府專題會議檔案由議題匯報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會議檔案應全面準確客觀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注重解決實際問題,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應備而不繁、邏輯嚴密、條文明確具體、用語準確簡潔。省政府辦公廳要加強審核把關。
第五十七條 省政府領導同志和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應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確保按時參加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除特殊原因外,原則上不應請假。省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的,向省長請假;其他人員因故不能參加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的,由省政府辦公廳向會議主持人報告。有關部門單位負責同志不能參加省政府專題會議的,向會議主持人請假。
第五十八條 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和省政府專題會議形成的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
第五十九條 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和省政府專題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印發的檔案,只作部分文字修改的,在會議結束後3日內印發;有重大修改意見需要協調的,在會議結束後10日內印發。請示報告國務院和省委的3個工作日內報出,重大緊急事項按省政府要求及時辦理。
第六十條 省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嚴格審批,減少數量,控制規模。
第六十一條 以部門名義召開全省性會議,主辦部門應事先徵得分管副省長同意,再正式向省政府報送請示,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應由部門召開的全省性會議,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召開,不邀請市州政府負責同志參加,確需邀請的須報省政府批准。省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全省性會議應儘可能採用視頻會議形式召開。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嚴肅會風會紀,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十章 公文審批
第六十二條 各地區、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式。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准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除省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所有檔案須按程式逐級呈報。
第六十三條 擬提請省委有關會議審議或提請以省委、省政府名義联合發文的檔案稿,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省政府部門的,應依照有關規定,先按程式報省政府履行相關審議或審批程式。
第六十四條 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與相關部門負責同志會簽或聯合報省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同志會簽後報省政府決定。
第六十五條 對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分管副省長應主動加強協調,取得一致意見或提出傾向性建議。省政府副秘書長要協助分管副省長做好協調工作。
第六十六條 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簽檔案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並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復視為無不同意見。
第六十七條 各部門提請省政府制發行政規範性檔案,要一併報送政策解讀材料。對出台後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行政規範性檔案,要同時報送輿情應對方案。
第六十八條 對各地區、各部門報送省政府審批的公文,省政府辦公廳根據領導分工、部門職能和公文內容,研究提出具體、明確、可操作的擬辦意見,明確牽頭部門和工作責任,精準分辦公文。公文及辦理意見由省政府辦公廳按照省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省政府領導同志轉請省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省長審批。
第六十九條 黨中央、國務院、國家部委公文和中央領導重要批示,原則上第一時間報省長閱批。
第七十條 省政府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或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制定的規章,發布的命令,人事任免,由省長簽署。
第七十一條 以省政府名義制發的上行文,經秘書長、分管副省長審核後,由省長簽發;以省政府名義制發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分管副省長簽發,如有必要,報省長簽發;省委、省政府聯合發文,根據內容由分管副省長審核後報省長會簽;省政府和其他省區市或國家部委聯合行文的,由與聯合方簽發人對應職務的省政府領導同志簽發,簽發前須報告省長。
第七十二條 凡涉及審計事項、大額資金使用、重大政策調整、重大項目安排等重大事項,需以省政府名義發文的,由分管副省長認真審核把關後,報省長審定。
第七十三條 提高公文辦理時效。對省政府批辦或省政府辦公廳轉辦的公文,屬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承辦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需要省政府審批的事項,應在7個工作日內提出本部門意見;需要主辦部門會相關部門辦理的事項,主辦部門要抓緊會商,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合法性審查,按規定期限辦理;需要調查論證的事項,應先說明辦理情況,報告結果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緊急公文以省政府明確的辦理時限為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四條 省政府及各部門要精簡檔案簡報。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檔案篇幅。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凡法律、行政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檔案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檔案合併印發,不單獨發文。每個部門原則上只向省政府報送1種簡報。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簡報,一律不發。
第七十五條 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健全電子公文傳輸體系,有序推進電子公文傳輸,逐步減少紙質公文數量。
第十一章 工作紀律
第七十六條 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七十七條 省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省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省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省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第七十八條 省政府領導同志代表省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式報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其他組成人員代表省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省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式報省政府批准。
第七十九條 省長出差、出訪,離開本省休假、學習,按中央要求報備。副省長、秘書長出差、出訪,離開本省休假、學習,須提前3天向省長請假、並書面報告省委;臨時性出差、陪同調研等活動,即有即報省長。
第八十條 省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出差、出訪,離崗休假、學習,須提前3天向省政府書面報告,批准後報告省委。陪同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同志外出的可直接報備。
第八十一條 省政府部門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機構應隨時掌握主要負責同志所在位置,確保上下聯繫暢通。
第八十二條 省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各部門收到國務院工作部門下發的重要檔案,接到省委、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交辦的重要事項,作出重大決定、啟動重大項目前,發生重大情況後,必須及時向省政府報告。各部門代表省政府向省委、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省政協匯報或通報的議題、事項,應先行報告省政府,並按照省政府研究議定的內容進行匯報或通報。
第八十三條 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二章 督查落實
第八十四條 省政府及各部門把加強督查、狠抓落實貫穿於政府工作全過程各環節,認真貫徹實施《政府督查工作條例》,努力做到真督實查、能督會查、深督嚴查,充分發揮督查抓落實促發展的“利器”作用,推動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有效落實,保障政令暢通,提高行政效能。
第八十五條 健全完善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督查落實工作制度,堅持全面覆蓋、全員參與、全程跟蹤的工作原則,形成建立台賬、專人盯辦,學習傳達、研究部署,調研督查、現場核實的閉環工作機制,確保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不折不扣落到實處。
第八十六條 建立健全黨中央、國務院檔案和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落實情況月報告制度,最佳化完善跟蹤督辦機制,壓緊壓實主體責任,切實做到高效率辦理、高質量落實。
第八十七條 完善統籌協調、分級負責、協同配合、動態管理的督查工作機制,健全督查立項、制定方案、督查實施、形成督查結論以及督查結論的運用等制度,強化督查與考核相結合,不斷提高督查工作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水平。嚴格控制督查頻次和時限,嚴格規範督查程式和方法,嚴禁重複督查、多頭督查、越權督查。省政府所屬部門未經省政府指定不得開展政府督查。
第八十八條 創新督查方式方法,充分運用網際網路、大數據等技術手段,構建抓在平時、督在日常、實時跟蹤、全面覆蓋的大督查格局和職責清晰、分工明確、程式規範、運行高效的辦理機制。大力推行暗訪式、調研式督查,增強督查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推動督查增效和基層減負並舉。完善督查激勵措施,加大督查激勵力度,提高督查激勵效果。
第十三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第八十九條 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省委實施辦法,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第九十條 堅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負責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九十一條 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和規範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第九十二條 進一步規範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送禮和宴請。
第九十三條 堅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第九十四條 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幹事創業,真抓實幹、埋頭苦幹,不能簡單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檔案落實檔案,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第九十五條 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省政府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第九十六條 加強和改進調查研究。省政府領導同志每年到基層調研時間不少於60天。突出調研針對性,多到條件艱苦、情況複雜、矛盾突出的地方解決問題。新聞報導按中央及省委有關規定安排。
第九十七條 帶頭講誠信,依法理舊賬,保持政策的連續和穩定,依法作出的規劃、行政決定等不得隨意改變。建立政商常態化溝通機制,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積極主動為企業服務。
第九十八條 省政府領導同志不為地方、單位、企業、個人或各類風景名勝區、建築物、出版物、工程項目、商業活動、商業牌匾、產品等題詞、題字,不為出版物作序。因特殊情況確需題詞、題字或作序的,主辦地方或單位需按程式報批。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九十九條 省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部門管理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第一百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8月31日省政府印發的《甘肅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甘政發〔2018〕6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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