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祝藏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天祝藏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天祝藏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為使縣政府工作法制化、規範化、制度化,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而制定的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祝藏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發布日期:2019-06-12 
  • 發布機構:天祝藏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天政發〔2018〕443號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第十五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縣政府工作法制化、規範化制度化,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甘肅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武威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天祝縣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縣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在縣委的堅強領導下,認真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八個著力”重要指示精神,充分發揮縣政府黨組的領導核心作用,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第三條 縣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四條 縣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縣長、副縣長,縣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
第五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自覺做到心中有黨、政治過硬,心中有民、責任過硬,心中有責、能力過硬,心中有戒、作風過硬,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第六條 縣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領導縣政府的工作,副縣長協助縣長工作。
第七條 縣長召集和主持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和縣長辦公會議,副縣長召集和主持縣政府專題會議。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縣政府全體會議或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特別重大事項由縣政府審議後提請縣委常委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八條 副縣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做到既分工負責,又相互支持。副縣長受縣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工作中的重要情況或重大事件應及時向縣長報告。對涉及方針政策性的問題,要認真調研,向縣長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副縣長分別負責分管行業、部門、單位意識形態、黨風廉政建設、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
第九條 縣長離縣出差、學習期間,受縣長委託,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主持縣政府工作。縣長和常務副縣長外出期間,按排名順序依次委託其他副縣長主持工作。
第十條 縣政府組成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縣政府各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定,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履行職責。
縣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縣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縣審計局在縣長和上級審計機關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

第三章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一條 縣政府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二)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充分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著力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著力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調整和最佳化經濟結構,注重開放開發,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三)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範市場執法,維護全縣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四)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區治理體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
(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務、民生保障,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六)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推進綠色發展崛起,建設具有生態美、產業優、百姓富的和諧美麗新天祝。
(七)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完善辦事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最佳化營商環境,便利企業和民眾辦事。
(八)按照有關法律和自治條例的規定,充分行使自治權利,維護和發展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調動各族人民當家作主的積極性,促進自治縣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的全面發展;教育各族幹部和民眾互相信任、互相學習、互相幫助,尊重語言文字、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共同維護國家統一和各民族的團結。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十二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縣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單行條例制定、修改、廢止議案。提請審議、修改、廢止的草案由承擔此項職能的機構承擔,由縣政府法制機構審查。
第十四條 縣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政府規範性檔案,修改或廢止不適應改革發展要求和上位法相違背的政府規範性檔案或行政措施。各部門一般不得制定規範性檔案,確需制定的應事先請示縣政府同意,且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方針、政策,必須符合我縣實際。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由縣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和發布決定,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部門規範性檔案發布前要報縣政府備案,由縣政府法制辦審查並定期向縣政府報告。縣政府法制辦應當定期對規範性檔案進行清理。
第十五條 以縣政府名義制發的規範性檔案,由縣政府法制辦審查、論證或組織起草,縣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解釋工作由縣政府法制辦負責,具體解釋工作由制定的部門承辦。
對縣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要嚴格合法性審查,行政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對違反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規的行政規範性檔案,要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由縣政府予以改變、撤銷、廢止。
第十六條 縣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七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必經程式,確保決策制度科學、程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
建立重大行政決策縣政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機制,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規範性檔案和重大行政決策方案,不得提交縣政府會議討論。完善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充分發揮其在制定重大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的積極作用。
第十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包括:制定貫徹落實中央、國務院和省市委、政府及縣委重要決議、決定和重大決策部署的實施意見和措施,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財政預決算(包括預算調整)、經濟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決定事關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人民民眾根本利益的重大舉措、重要政策、重大項目和重點工程,決定大額財政資金安排和重大支出事項,縣政府提請縣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單行條例草案,以縣政府名義簽署協定,處理社會管理重要事務等涉及全局性工作。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由縣政府全體會議或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密切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第十九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提請縣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經研究、諮詢機構等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委託第三方或聯合第三方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第二十條 縣政府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縣政府在事關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方面的重大決策部署,須先提出意見,報經縣委同意後部署實施。
第二十二條 縣政府領導同志要親力親為抓落實,主動謀劃政策舉措,解決矛盾問題,加強工作推進,確保政令暢通。
縣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縣政府的決策部署,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要細化任務措施,層層壓實責任,加強政策配套,加強協同攻堅,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涉及多部門參與的工作,牽頭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縣政府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堅持全面督查與專項督查相結合,推動縣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和縣政府領導同志批示指示精神貫徹落實。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第二十三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推進行政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和結果公開,推動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介,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四條 推進決策公開。實行重大決策預公開制度,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點工程項目,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在決策前應向社會公布決策草案、決策依據,廣泛聽取公眾意見。縣政府全體會議和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和程式予以公開。
第二十五條 推進執行公開。主動公開重點改革任務、重要政策、重大工程項目和民生實事的落實措施、實施步驟、責任分工、監督方式,根據工作進展公布取得成效、後續舉措,聽取公眾意見建議,加強和改進工作,確保執行到位。
第二十六條 推進管理公開。全面推行權力清單、責任清單、負面清單公開工作,建立健全清單動態調整公開機制。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推動執法部門公開職責許可權、執法依據、裁量基準、執法流程、執法結果等,規範行政裁量,促進執法公平公正。推進監管情況公開,重點公開安全生產、生態環境、衛生防疫、食品藥品、保障性住房、質量價格、國土資源、社會信用、交通運輸、旅遊市場、公共資源交易等監管信息。公開民生資金等分配使用情況,重點圍繞實施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加大扶貧對象、扶貧資金分配、扶貧資金使用等信息公開力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七條 推進服務公開。全面公開行政審批、公共服務、便民服務事項,簡化最佳化辦事流程。公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公開項目名稱、設定依據、服務時限。推行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提供公共服務的公開。推進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行業主管部門要制定完善具體辦法,加強組織協調和監督指導,打通政府聯繫服務民眾“最後一公里”。
第二十八條 推進結果公開。主動公開重大決策、重要政策落實情況,加大對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市委、政府及縣委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結果的公開力度。推進發展規劃、政府工作報告、政府決定事項落實情況的公開,重點公開發展目標、改革任務、民生舉措等方面事項。建立健全重大決策跟蹤反饋和評估制度,科學評價政策落實效果,增強結果公開的可信度,以工作實績取信於民。
第二十九條 推進重點領域信息公開。著力推進財政預決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准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加強突發事件、公共安全、重大疫情等信息發布,負責處置的鄉鎮政府和部門是信息發布第一責任人,快速反應、及時發聲,根據處置進展動態發布信息。
第三十條 加強政策解讀。對涉及面廣、社會關注度高、實施難度大、專業性強的政策法規,要通過發布新聞、接受訪談、發表文章等方式做好解讀,講解政策背景、目標和要點。領導幹部和新聞發言人要帶頭宣講政策,特別是遇有重大突發事件、重要社會關切等情況,帶頭接受媒體採訪,表明立場態度,發出權威聲音。
第三十一條 回應社會關切。建立健全政務輿情收集、研判、處置和回應機制,加強重大政務輿情回應督辦工作,開展效果評估。對重要政務輿情、網路輿情、媒體關切、突發事件等熱點問題,要按程式及時發布權威信息,講清事實真相、政策措施以及處置結果等。縣政府班子成員及各部門負責同志要主動關注民眾話題,了解民眾訴求,掌握輿情信息,及時解決問題。

第七章

調查研究制度
第三十二條 縣政府領導和各部門負責同志要圍繞國家政策導向、重點工作和重大工作部署,深入實際,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寫出高質量、有參考價值的調研報告,為縣委、縣政府科學決策提供依據。
第三十三條 縣政府和各部門每年都要制定調查研究工作計畫,每一項調研課題都要具體落實到人,確保調研計畫順利完成。
第三十四條 縣政府領導和各部門負責人每年累計要有二至三個月時間下基層調查研究,並建立基層調查研究聯繫點,跟蹤把握髮展動態。

第八章

匯報溝通制度
第三十五條 按照規定需報請上級政府審批的區劃調整、縣政府工作情況的報告、國民經濟計畫執行情況及需要報請上級政府審批的其它重大問題,縣政府及時向上級政府報批或報告。
第三十六條 縣政府在處理政府工作事務中,涉及全縣性的重大工作事務,應報請縣委審定。縣委決定的工作事項,縣政府要明確部門負責辦理。
第三十七條 一定時期內的縣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計畫和財政預算的安排及決算情況,縣政府工作人員任免等重大事項應及時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縣政府各工作部門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報告應先經縣政府討論或經縣長、分管副縣長審核。
第三十八條 縣政府各工作部門主管業務中的重大政策、規劃、計畫和措施,實施前應向縣政府分管副縣長請示或報告,由分管副縣長匯報縣長確定。各工作部門分別按半年和全年向縣政府書面報告工作總結。各工作部門對接到的重大突發事件、重要工作事項、重要會議、重要活動等重大請示報告事項,應第一時間向政府辦公室報告,由政府辦公室向分管副縣長、縣長報告。各工作部門向上級部門報告涉及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數據前,必須報縣政府統計部門審核,報告縣政府分管副縣長或縣長審定後上報。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縣外出時,必須事前向分管副縣長或縣長報告。
第三十九條 縣長、副縣長之間要加強工作聯繫,分管副縣長要認真負責做好分管工作,需向縣長匯報或向有關副縣長通報情況的,應及時匯報或通報,便於縣長和其他同志了解全面情況。副縣長處理的緊急重要事項,應及時向縣長報告。
第四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提請縣政府協調解決的有關工作事項,應直接與縣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協商解決,工作部門由於職責和許可權原因解決不了的,應把處理該項工作的意見建議書面報告縣政府。各鄉鎮、各工作部門未經認真調查研究、協商解決的問題,除特殊緊急事項外,不應直接報送縣政府。
第四十一條 副縣長因調研、開會或其它工作外出時,要向縣長報告去向,並通知縣政府辦公室。副縣長外出考察、學習時,應向縣長或主持工作的副縣長報告,其工作由縣長或主持工作的副縣長臨時指定其他副縣長接替,並做好工作銜接和活動結束時的交接。

第九章

督查落實制度
第四十二條 督辦檢查的範圍是:中央、省、市部署和批辦的重要工作;縣委確定由縣政府落實的重要工作;縣委、縣政府領導批辦的重要工作;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黨組會議及縣長辦公會議、縣政府專題會議、現場辦公會議、工作協調會議和縣政府檔案確定的重要工作;縣人大、縣政協確定由縣政府辦理的意見建議和議案、提案。
第四十三條 對縣政府確定的督查事項,由縣政府辦採取跟蹤督查、實地督查、聯合督查和協調督查等方式進行督查。各承辦單位具體負責督查事項的落實工作,保證在規定的時限內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務。對落實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辦理結果,由縣政府辦負責綜合反饋,及時報縣長和常務副縣長。
第四十四條 凡列入督查的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實行領導和部門責任制,一級對一級負責。副縣長對涉及分管部門列入督辦的重點工作應提出明確的質量要求、時限要求,進行跟蹤問效。對情況複雜、落實難度較大的重要工作,應及時提交有關會議進行協調落實。
第四十五條 縣政府根據工作需要,與各鄉鎮政府和部門簽訂年度工作責任書,每季度進行一次督促檢查,年底進行考核。各鄉鎮政府和部門要認真落實縣政府年初工作安排部署,並在年中和年末向縣政府報告執行情況。縣政府辦及時組織督查,適時通報。

第十章

健全監督制度
第四十六條 加強對縣政府部門行使權力的監督,加大對重點領域和重點項目的監督,確保權力在陽光下操作、在監督下運行。
第四十七條 縣政府應當自覺接受縣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認真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和建議;接受縣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認真辦理政協委員提案。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聽取意見建議,不斷改進工作。
第四十八條 各部門應當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縣政府報告。
第四十九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第五十條 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規範性檔案備案制度和行政複議制度,及時發現並糾正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範性檔案,以及行政機關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五十一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高度重視信訪工作,健全完善信訪制度,強化法律在維護民眾權益、化解社會矛盾中的權威地位,建立健全社會矛盾預警機制、利益表達機制、協商溝通機制、救濟救助機制,暢通民眾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法律渠道,引導和支持公民理性表達訴求、依法維護權益,解決好民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
縣政府班子成員及各部門負責同志要親自接待民眾來訪,親自閱批民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保障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式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
第五十二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工作責任制,嚴格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十一章

政府會議制度
第五十三條 縣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黨組會議、專題會議和縣長辦公會、現場辦公會、工作協調會制度。
第五十四條 縣政府全體會議:由縣長、副縣長和縣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組成。政府辦副主任,縣政府直屬事業單位、部門掛牌機構主要負責同志,各鄉鎮人民政府鄉鎮長,省市駐縣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根據需要列席會議。必要時邀請縣委、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等領導到會指導,邀請縣委工作部門、人民團體負責同志參加會議。全體會議由縣長或縣長委託常務副縣長召集和主持召開,一般半年召開一次。根據工作需要,由縣政府常務會議和縣長決定可隨時召開。會議出席人員必須在全體會議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會議議題由縣長確定,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縣委的重要指示、決定;
(二)通報重要工作情況,部署縣政府重要工作;
(三)討論決定全縣重大行政措施和重大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問題;
(四)分析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形勢,交流工作經驗,安排部署全局性工作,研究討論重要議題和階段性工作;
(五)討論通過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地方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地方財政預算(草案)的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和計畫(草案)的報告;
(六)討論其他須經縣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提請縣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分管副縣長協調和審核後提出,由縣政府辦公室匯總報縣長確定,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
第五十五條 縣政府常務會議:由縣長、副縣長、政府辦主任組成。政府辦副主任,縣政府工作部門、直屬事業單位、部門掛牌機構主要負責同志,各鄉鎮人民政府鄉鎮長,省市駐縣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根據需要列席會議。根據會議內容需要,可邀請縣委工作部門、人民團體負責同志參加會議。會議出席人員數必須在縣政府常務會議組成人員的二分之一以上方能召開。會議由縣長召集和主持,也可由縣長委託常務副縣長召集和主持,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事項如涉及參會人員本人或其親屬時,按有關規定迴避。
(一)主要任務
1、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
2、研究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市委、政府及縣委重大決策部署的措施;
3、討論決定年度重點工作、重點項目及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等;分析研判經濟運行情況,提出調控措施,解決實際問題;
4、討論通過報市人民政府、縣委批准的重要事項和報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重要事項;
5、討論決定由縣政府發布的規範性檔案;
6、討論決定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單位的重要請示事項;
7、聽取縣政府工作部門和有關單位的重要工作匯報;
8、研究縣政府系統重要的獎懲事項;
9、討論需經常務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二)議題準備
1、縣政府常務會議議題要著眼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立足解決突出問題,不涉及全局、沒有創新內容、沒有明確意見的議題一律不上會;對準備不充分、質量不高、副縣長沒有明確意見的議題一律不上會;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公平競爭審查、專家論證和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而未審查、論證、評估的議題一律不上會,切實提高議事的針對性和決策質量。
2、各部門、單位根據實際需要或縣長、副縣長要求確定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議題,由政府分管副縣長召集相關部門、單位及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人討論,必要時徵求縣委、人大、政協分管領導的意見建議,在意見一致的基礎上,按程式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尚未協調一致的議題,原則上不提交會議審定。
3、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重要議題,必須通過召開座談會、聽證會、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程式,廣泛徵求社會各界和人民民眾的意見,經議題主辦單位匯總完善,按程式提交會議研究。
4、對擬提交會議討論審定的規範性檔案送審稿,必須事先報送縣政府法制機構審核把關,依法依規審查後方可上會。
5、討論成熟的議題由主辦單位填寫《天祝藏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題提交單》,同相關材料提前一周報送縣政府辦公系該工作的副主任、主任審核把關後,呈分管副縣長、常務副縣長審核後報縣長審定。
6、提交的議題須附有簡要的說明。說明應包括議題的必要性、制定經過、主要法律政策依據、合法性和可行性,議題主要內容,對經濟、社會可能產生影響的評估分析等。
7、縣政府常務會議召開時間和議題,一般應在會前一天通知參會人員和列席人員,會議材料一般應同時送達。
(三)議題討論
1、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議題由議題主辦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匯報,分管副縣長作補充匯報;其次由參加會議人員圍繞議題發言討論,最後由縣長做出決策意見。
2、匯報議題要主題鮮明、層次清晰、重點突出、言簡意賅。
3、涉及全縣性重大問題決策、重大項目投資決策、大額資金使用事項,必須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後提請縣委研究決定。經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提請縣委研究的議題,由縣長審定,以縣政府黨組名義報縣委。
(四)縣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3—4次。根據工作需要,可適時召開。
第五十六條 縣政府黨組會議:由縣政府黨組書記召集和主持召開,縣政府黨組成員參加,可根據會議內容邀請非政府黨組成員副縣長列席會議。黨組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黨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人事事項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黨組成員參加,並以參會黨組成員過半數同意意見形成決定。主要任務是:
(一)學習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市委、政府及縣委的重要決議決定,研究貫徹落實措施;
(二)研究決定領導班子成員分工;
(三)根據縣委的決定,討論和通過縣政府工作部門和有關單位的人事任免事項;
(四)研究縣政府加強自身建設的措施;研究需要報請縣委審定的事項;
(五)根據縣委的決定,對重大典型案件進行內部通報或公開;
(六)研究討論黨組的思想、組織、作風和廉政建設等重要事項;
(七)研究其他需要黨組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
第五十七條 縣長辦公會議:
(一)由縣長召集和主持,相關副縣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相關副主任,相關部門、單位、鄉鎮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參加。
(二)會議任務:研究討論縣政府重點工作推進或需要統籌協調涉及縣政府多個部門的重大事項;溝通重要情況,深入研究重點難點問題;研究其他需要縣長辦公會議研究的事項。
(三)提請縣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由議題匯報部門提出,經分管副縣長審定後,匯報縣長確定。會議的組織工作由議題匯報部門會同縣政府辦公室負責。
第五十八條 縣政府專題會議:
(一)由相關副縣長召集和主持,相關副主任,部門、單位和鄉鎮政府負責同志參加。
(二)會議任務:主要研究分管工作範圍內的重大事項。
(三)提請縣政府專題會議討論的議題,由議題匯報部門提出,匯報相關副縣長確定,會議的組織工作由議題匯報部門會同縣政府辦公室負責。
第五十九條 現場辦公會、工作協調會:縣長、副縣長可根據各自的分工和需要召開現場辦公會、工作協調會,研究解決具體問題。參會人員由主持會議的縣長或副縣長確定。
第六十條 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檔案由議題匯報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會議檔案應全面準確客觀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注重解決實際問題,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應備而不繁,邏輯嚴密,條文明確具體,用語準確簡潔。
第六十一條 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專題會議和縣長辦公會議由政府辦籌備,現場辦公會議、工作協調會議由政府辦配合有關部門籌備,由縣政府辦公室確定專人對會議討論情況和決策意見如實記錄。
參加會議人員要嚴格遵守會議紀律,縣政府領導同志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應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確保按時參加縣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除特殊原因外,原則上不應請假。參會人員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會議的,須提前向會議主持人請假,並指定替會人員,經政府領導同意後方可參會,同時告知政府辦公室,所有參會人員應嚴格遵守會議紀律。
第六十二條 縣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紀要由政府辦公室負責起草,經政府辦公室主任把關後,呈副縣長審核,縣長審簽;其他會議若需形成會議紀要,由主辦單位負責起草,經政府辦主任把關後,呈縣長或副縣長審簽。會議紀要一般在5個工作日內下發執行,需要形成檔案印發執行的,主辦單位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未公開前,所有參會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宜公開的應當及時公開報導,報導內容須經政府辦把關,必要時報副縣長或縣長審定。
第六十三條 各有關部門、單位、鄉鎮應將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及時反饋到政府辦。政府辦對會議決定事項進行督辦,對推諉扯皮或拖延不辦、敷衍塞責以及長期不反饋辦理情況和結果的,要通報批評,並限期辦理或落實;對因推諉扯皮造成重大損失和不良影響的,要嚴肅追究責任。
縣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嚴格審批,減少數量,控制規模。以部門名義召開全縣性會議,主辦部門應事先徵得分管副縣長同意,再正式向縣政府報送請示。
應由各部門召開的會議,不以縣政府名義召開,不邀請鄉鎮政府負責同志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縣政府批准。縣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全縣性會議應儘可能採用視頻會議形式召開。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嚴肅會風會紀,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十二章

公文審批制度
第六十四條 縣政府審批檔案堅持精簡原則,按照職責分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一)涉及重大事項的檔案,由縣長審批或經相關會議討論通過後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審批;涉及重大災情、疫情、險情、事故等緊急突發性事件的檔案,由分管副縣長處理,並及時報告縣長;
(二)一般性、常規性檔案,由分管副縣長審批;
(三)涉及幾個工作部門的檔案,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會同分管副縣長協調處理。
第六十五條 制發檔案應嚴格按程式審核把關,並按下列要求辦理:
(一)縣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和規範性檔案,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交的議案和人事任免檔案,由縣長簽署。
(二)以縣政府名義發文,屬日常工作的,由縣長或分管副縣長簽發;涉及幾位副縣長分管範圍的,經有關副縣長會簽後,呈縣長簽發,但在緊急特殊情況下,可直接呈縣長簽發。涉及機構、人事、資金、資產及規劃、政策和管理許可權等重大事項的檔案,由有關副縣長審核後,呈縣長簽發。縣委、縣政府聯合印發的檔案,按縣委辦公室規定程式審核、簽發。
以縣政府名義報送上級政府部門的公文,按工作分工由縣長或副縣長簽發;報送上級政府的公文,由分管副縣長審核後,呈縣長簽發。
(三)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一般由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文稿中如涉及重大事宜,呈分管副縣長或縣長審閱後,由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聯合印發的公文,按縣委辦公室規定程式審核、簽發。
(四)凡由各部門、各單位以政府或政府辦名義上報或下發的代擬檔案、材料,必須由各部門、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核簽字後,方可報政府辦審核後再呈送政府相關領導審簽;如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事外出的,可委託相關副職審核簽字。
第六十六條 公文處理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
(一)各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縣政府的公文,應按上行文的要求,由主要負責人簽發。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准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除縣政府領導交辦的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涉密事項外,一般不直接向縣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報送縣政府的請示性公文,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要主動協商,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二)各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縣政府審批的公文,由縣政府辦公室按照縣政府領導分工呈批;涉及重大事項的,經分管副縣長審核,提出具體意見後,報送縣長審批。審批公文時,對於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對於有具體請求事項的公文,主批人應當明確簽注意見並簽署姓名和審批時間,其他審批人依此簽注意見,如圈閱則表示“同意”請求的事項。
屬縣政府主管部門負責的事項,各工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直接報送主管部門處理;縣政府和縣政府辦公室接到各單位報送此類事項,直接轉送主管部門處理,需要時要求主管部門反饋處理情況和結果。
第六十七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精簡檔案簡報,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檔案篇幅。凡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檔案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不再發文;已公開發布的不再發文;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能由部門發文或者部門聯合發文解決的事項,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以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分工方案類檔案原則上應合併到檔案中作為附屬檔案印發,不單獨發文。屬於相近或相同類型事項的批覆、通知等檔案,應結合實際儘可能合併下發。縣政府成立的議事協調機構主要負責同志調整的,由縣政府辦公室發文;其他成員調整、增補的,均由協調機構發文。上級行業主管部門印發檔案要求地方制定貫徹措施,除法律法規規定或上級主管部門要求政府或政府辦公室發文的外,由縣政府對應工作部門自行發文,重要事項報縣政府同意後發文。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簡報一律不發。
第六十八條 強化電子政務工作,重視“網際網路+政務服務”成果套用,推進政府綜合協同辦公系統建設,提高公文運轉效率,減少紙質公文數量,努力提升政務服務的效率和水平,進一步利企便民。
第六十九條 縣政府各部門要嚴格按程式辦理公文,實行限時辦結制度。

第十三章

工作紀律
第七十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省市委、政府及縣委的工作部署,嚴格遵守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民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有令必行,令行禁止。
第七十一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縣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縣政府相關會議上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縣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縣政府領導同志代表縣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須事先按程式報縣政府批准;縣政府其他組成人員代表縣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縣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式報縣政府批准。
第七十二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外出報告制度,因公務活動請假的,要嚴格執行批准時間、線路和活動內容。縣長離開本縣出差、休假、學習,按市委、市政府和縣委要求報備。副縣長和縣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開本縣出差、休假、學習,須提前3天按程式報備。
第七十三條 縣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情況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縣政府報告。
第七十四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規定,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四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第七十五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和省委、市委、縣委實施辦法精神,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第七十六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做到報實情、說實話、想實招、求實效,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七十七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第七十八條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改革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級的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範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第七十九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第八十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幹事創業,真抓實幹、埋頭苦幹,不能簡單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檔案落實檔案,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第八十一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第八十二條 縣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注重研究和解決實際問題。要改進調查研究,注重實際效果,減少陪同人員,簡化接待工作。
第八十三條 縣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到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章

附則
第八十四條 縣政府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部門歸口管理機構適用本規則。
第八十五條 本規則由縣政府負責解釋。
第八十六條 本規則從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規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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