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祝藏族自治縣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天祝藏族自治縣項目資金管理辦法》是天祝藏族自治縣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祝藏族自治縣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 施行地點:天祝藏族自治縣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項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項目資金範圍包括中央預算內投資、省級預算內基建資金、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基本建設資金、縣級預算內基建資金以及由縣財政負責採取各種形式進行的融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縣使用、管理項目資金的鄉鎮、部門和單位。
第四條縣財政主管部門是全縣項目資金管理主體,負責全縣項目資金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嚴格資金撥付管理,撥付的項目建設資金分預撥、適時報賬、竣工報賬三個階段。項目建設單位根據項目計畫和實施進度,憑合法有效的支出憑證向項目主管部門提出報賬申請,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報財政主管部門審批後撥付。
第六條項目主管部門是項目申報、監管的職能部門,負責項目申報、資金爭取、檢查驗收等工作,對履行項目基本建設程式、資金使用進行全過程監管,採取自查、抽查、重點檢查等形式,定期不定期對項目資金撥付、到位、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並根據工程實際建設進度和資金實際使用情況審定撥付資金,形成有效的動態監管體系。
第七條嚴格項目申報審查,各項目主管部門要相互配合,相互協調,明確責任,各司其責,嚴格把關,避免同一項目多頭申報、多頭申請資金。
第八條項目建設單位是項目資金管理的直接責任單位,負責項目的具體實施、資金運作、竣工決算等工作。
第九條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使用、管理項目資金的部門和單位都必須實行專人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
第十條對項目發生數額較大的購買性支出,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天祝藏族自治縣政府採購管理實施辦法》的要求,必須依法實行政府採購。
第十一條項目建設單位在完成所有前期準備工作後向項目主管部門申請撥付建設資金。項目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撥付建設資金要按下列程式進行:施工單位申請一項目主管人員核查一分管領導審核一主要領導確認一分管財務領導審批一財政部門撥付。
第十二條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契約管理制。
第十三條縣政府適時組織相關部門對全縣重大建設項目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是項目建設的監督部門,負責項目全過程的監督檢查,跟蹤檢查項目進展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強化對項目資金管理、使用的直接監督,變事後監督為經常性的全過程監督。
第十五條項目資金實行專款專用,杜絕截留、擠占和挪用。對在項目建設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停撥項目資金,追回已撥付的項目資金,並責成相關部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經批准調整投資計畫的;
(二)擅自調整項目建設規模、內容的;
(三)違反基本建設程式,建設項目出現質量問題的;
(四)多頭申報項目套取項目資金的;
(五)有截留、擠占、挪用資金等違規行為的;
第十六條對騙取、套取、挪用、貪污項目資金的相關部門或個人,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法務部門。
第十七條項目建設資金不得用於下列開支:
(一)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
(二)除項目資金明確規定的住宅建設;
(三)其他與使用範圍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八條對申報縣級預算內基建資金以及由財政採取各種形式進行融資的項目,對項目概算要進行嚴格審查,屬於提高材料和設備費用、擅自擴大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等原因造成工程超支的,一律不予追加投資。對於套取資金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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