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是為規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動哲學社會科學繁榮發展,根據國家財政財務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國務院關於最佳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2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等要求,結合國家社科基金管理特點而制定的辦法。

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資金來源於中央財政撥款,是用於資助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促進哲學社會科學學科發展、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的專項資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財政部 全國哲學社會科學小組
  • 文號:財教〔2016〕304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6年9月7日
  • 施行時間:2016年9月7日
修訂歷史,檔案通知,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項目資金開支範圍,第三章 預算制項目資金管理,第四章 包乾制項目資金管理,第五章 預算執行與決算,第六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檢查,第七章 附 則,辦法解讀,

修訂歷史

2016年9月7日,財政部、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領導小組以財教〔2016〕304號印發《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2007年4月10日財政部、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領導小組印發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經費管理辦法》(財教〔2007〕30號)予以廢止。
2021年10月31日,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科研經費管理改革有關要求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 號),對《財政部 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領導小組關於印發<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16〕304 號)進行了修訂。

檔案通知

關於印發《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教〔2021〕237 號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科研經費管理改革有關要求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 號),我們對《財政部 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領導小組關於印發<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16〕304 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 政 部 全國哲學社會科學工作領導小組
2021年10月31日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以下簡稱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資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動哲學社會科學繁榮發展,根據國家財政財務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國務院關於最佳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2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等要求,結合國家社科基金管理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資金來源於中央財政撥款,是用於資助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促進哲學社會科學學科發展、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資金管理,應當以多出優秀成果、培養優秀人才為目標,堅持以人為本、遵循規律、強化績效、依法規範、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財政部根據國家哲學社會科學發展規劃,結合國家社科基金資金需求、國家財力可能和績效結果等,將項目資金列入中央財政預算,並負責巨觀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全國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社科工作辦)依法負責項目的立項和審批,並對項目資金進行具體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 所在省區市社科工作辦和在京委託管理機構配合全國社科工作辦對項目資金進行具體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七條 項目責任單位是項目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的項目資金管理體制和制度,完善內部控制、績效管理和監督約束機制,合理確定科研、財務、人事、資產、審計、監察等部門的責任和許可權,加強對項目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八條 項目負責人是項目資金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負責。
第九條 根據預算管理方式不同,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資金管理分為預算制和包乾制。

第二章 項目資金開支範圍

第十條 項目資金支出是指與項目研究工作相關的、由項目資金支付的各項費用支出。項目資金由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組成。
第十一條 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
(一)業務費: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圖書、收集資料、複印翻拍、檢索文獻、採集數據、翻譯資料、印刷出版、會議/差旅/國際合作與交流等費用,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二)勞務費: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和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以及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等。
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社科研究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由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等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
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不得支付給參與本項目及所屬課題研究和管理的相關人員,其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設備費: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設備和設備耗材、升級維護現有設備以及租用外單位設備而發生的費用。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購置,鼓勵共享、租賃設備以及對現有設備進行升級。
第十二條 間接費用是指項目責任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項目責任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電、氣、暖等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等。

第三章 預算制項目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根據項目研究需要和資金開支範圍,科學合理、實事求是地編制項目預算。直接費用只提供基本測算說明,不需要提供明細。
項目負責人應當在收到立項通知之日起30日內完成預算編制。無特殊情況,逾期不提交的,視為自動放棄資助。
第十四條 項目預算經項目責任單位、所在省區市社科工作辦或在京委託管理機構審核並簽署意見後,提交全國社科工作辦審核。未通過審核的,應當按要求調整後重新上報。
第十五條 跨單位合作的項目,確需外撥資金的,應當在項目預算中單獨列示,並附外撥資金直接費用支出預算。間接費用外撥金額,由項目責任單位和合作研究單位協商確定。
第十六條 間接費用由項目責任單位統籌安排使用。項目責任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間接費用的內部管理辦法,公開透明、合理合規使用間接費用,處理好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係。績效支出安排應當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鈎。項目責任單位可將間接費用全部用於績效支出,並向創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項目責任單位不得在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資金中重複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第十七條 間接費用基礎比例一般按照不超過項目資助總額的一定比例核定,具體如下:50萬元及以下部分為40%;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為30%;超過500萬元的部分為20%。
項目成果通過審核驗收後,依據結項等級調整間接費用比例,具體如下:
(一)結項等級為“優秀”的,50萬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過60%;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過50%;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過40%。
(二)結項等級為“良好”的,50萬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過50%;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過40%;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過30%。
(三)結項等級為“合格”,或以“免於鑑定”方式結項未分等級的,間接費用比例不再提高。
項目在研期間,可按照核定的基礎比例支出間接費用。項目成果通過審核驗收後,依據結項等級確定間接費用比例。
第十八條 項目預算有以下情況確需調劑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經項目責任單位、所在省區市社科工作辦或在京委託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後,報全國社科工作辦審批。
(一)由於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畫作出重大調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減少項目預算總額的;
(二)原項目預算未列示外撥資金,需要增列的。
第十九條 項目預算有以下情況確需調劑的,由項目責任單位審批或備案。
(一)設備費預算、外撥資金如需調劑的,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的實際需要提出申請,報項目責任單位審批。
(二)業務費、勞務費預算如需調劑的,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安排,並報項目責任單位備案。
(三)項目在研期間,間接費用預算總額不得調增,項目責任單位與項目負責人協商一致後可調減用於直接費用。依據項目結項等級確定間接費用比例後,間接費用由項目責任單位商項目負責人,從項目經費中調劑安排。
項目責任單位應當根據科研項目的實際需求及時辦理調劑手續。

第四章 包乾制項目資金管理

第二十條 包乾制項目無需編制項目預算。
第二十一條 包乾制項目負責人在承諾遵守科研倫理道德和作風學風誠信要求、經費全部用於與項目研究工作相關支出的基礎上,本著科學、合理、規範、有效的原則自主決定資金使用,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開支範圍列支,無需履行調劑程式。
對於項目責任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電、氣、暖等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由項目責任單位根據實際管理需要,在充分徵求項目負責人意見基礎上合理確定。
對於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由項目負責人根據實際科研需要和相關薪酬標準自主確定,項目責任單位按照工資制度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 項目責任單位應當制定項目資金包乾制管理規定。管理規定應當包括資金使用範圍和標準、各方責任、違規懲戒措施等內容,報全國社科工作辦備案。

第五章 預算執行與決算

第二十三條 全國社科工作辦應當根據不同類別項目特點、研究內容、資金需求等確定資助額度,在立項或預算回執獲批後30日內,將經費撥付至項目責任單位,切實保障科研活動需要。項目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有外撥資金的,項目責任單位應當及時將資金按資助項目預算撥至合作研究單位,並加強對外撥資金的監督管理。
項目負責人應當結合科研活動需要,科學合理安排項目資金支出進度。項目責任單位應當關注項目資金執行進度,有效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條 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資金實行預留資金制度。預留資金在項目成果通過審核驗收後支付。未通過審核驗收的項目,預留資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五條 項目資金應當納入項目責任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二十六條 項目責任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支出管理制度。對應當實行“公務卡”結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財政科研項目使用“公務卡”結算的有關規定執行。勞務費支出原則上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
項目資金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責任單位因科研活動實際需要,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由其主辦的會議等,對確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在會議費等費用中報銷。對國內差旅費中的一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和難以取得發票的住宿費可實行包乾制。對野外考察、數據採集等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票或財政票據的支出,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可按實際發生額予以報銷。
第二十八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使用項目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屬於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項目責任單位要切實強化法人責任,制定內部管理辦法,落實項目預算調劑、間接費用統籌使用、勞務費管理、結餘資金使用等管理許可權。
第三十條 項目責任單位應當創新服務方式,讓科研人員潛心從事科學研究。應當全面落實科研財務助理制度,確保每個項目配有相對固定的科研財務助理,為科研人員在預算編制、經費報銷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科研財務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費用(含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可由項目責任單位根據情況通過科研項目經費等渠道統籌解決。應當改進財務報銷管理方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符合科研實際需要的內部報銷機制。
第三十一條 項目研究完成後,項目責任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如實編制《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結項審批書》中的項目決算表。
有外撥資金的項目,外撥資金決算經合作研究單位財務、審計部門審核並簽署意見後,由項目負責人匯總編制項目資金決算。
第三十二條 項目研究成果首次鑑定的費用由全國社科工作辦另行支付。首次鑑定未通過需組織第二次鑑定的,鑑定費用從項目預留資金中扣除。
第三十三條 項目在研期間,年度剩餘資金可以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通過審核驗收後,結餘資金由項目責任單位統籌安排用於項目最終成果出版及後續研究的直接支出,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項目責任單位應當加強結餘資金管理,健全結餘資金盤活機制,加快資金使用進度。
第三十四條 對於因故被終止執行或被撤銷的項目,全國社科工作辦視情節輕重分別作出退回結餘資金、退回結餘資金和績效支出、退回已撥資金處理。項目責任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後30日內按原渠道退回全國社科工作辦。所退資金由全國社科工作辦按照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統籌用於資助項目研究。
項目責任單位發生變更的項目,原項目責任單位應當及時向新項目責任單位轉撥需轉撥的項目資金。

第六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全國社科工作辦應當建立項目資金績效管理制度,對項目資金管理使用效益進行績效評價。進一步強化績效導向,加強分類績效評價,健全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強化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調整、後續支持的重要參考。
項目責任單位應當切實加強績效管理,引導科研資源向優秀人才和團隊傾斜,提高科研經費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條 項目責任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依法依規管理使用項目資金,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一)虛假編報項目預算;
(二)未對項目資金進行單獨核算;
(三)列支與項目任務無關的支出;
(四)未按規定執行和調劑預算、違反規定轉撥項目資金;
(五)通過虛假契約、虛假票據、虛構事項、虛報人員等弄虛作假,轉移、套取、報銷項目資金;
(六)截留、擠占、挪用項目資金;
(七)設定賬外賬、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等;
(八)在使用項目資金中以任何方式列支應由個人負擔的有關費用和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
(九)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項目負責人使用項目資金情況應當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財政部、全國社科工作辦、審計署、各省區市社科工作辦和在京委託管理機構、項目責任單位應當根據職責和分工,建立覆蓋資金管理使用全過程的資金監督機制。加強審計監督、財會監督與日常監督的貫通協調,增強監督合力,加強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複。
第三十八條 財政部按規定對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並根據工作需要開展績效評價。
第三十九條 審計署、全國社科工作辦按規定對項目責任單位項目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項目責任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積極配合併提供有關資料。
第四十條 各省區市社科工作辦和在京委託管理機構應當督促項目責任單位加強內控制度和監督制約機制建設、落實項目資金管理責任,配合財政部、全國社科工作辦開展監督檢查和督促整改工作。
第四十一條 項目責任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及財務管理規定,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制約機制,動態監管資金使用並實時預警提醒,確保資金合理規範使用;加強支撐服務條件建設,提高對科研人員的服務水平,建立常態化的自查自糾機制,保證項目資金安全。
第四十二條 項目資金管理建立承諾機制。項目責任單位應當承諾依法履行項目資金管理的職責。項目負責人應當承諾提供真實的項目信息,並認真遵守項目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項目責任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對違反承諾導致的後果承擔相應責任。
對項目責任單位和科研人員在項目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失信情況,應當納入信用記錄管理,對嚴重失信行為實行追責和懲戒。
第四十三條 項目資金管理建立信息公開機制。項目責任單位應當在單位內部公開項目預算、預算調劑、決算、項目組人員構成、設備購置、外撥資金、勞務費發放以及間接費用和結餘資金使用等情況,自覺接受監督。
第四十四條 財政部、全國社科工作辦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項目資金分配使用、審核管理等相關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安排資金或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項目責任單位及其相關工作人員、項目負責人及其團隊成員在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不按規定管理使用項目資金、不按時編報項目決算、不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存在截留、挪用、侵占項目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社科基金各項目類型,以及教育學、藝術學、軍事學三個單列學科。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全國哲學社會科學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領導小組關於印發<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16〕304號)同時廢止。

辦法解讀

為了規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以下簡稱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更好推動哲學社會科學繁榮發展,近日,財政部、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全國社科規劃領導小組)聯合修訂發布了《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16〕304號,以下簡稱《資金管理辦法》)。為貫徹執行好《資金管理辦法》,財政部教科文司、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社科規劃辦)有關負責人就修訂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請介紹一下修訂《資金管理辦法》的背景。
答:《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經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經費管理辦法》)自2007年頒布以來,對於規範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資金管理、支持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國家社科基金管理面臨的形勢、任務發生較大變化,以及國家對財政科研資金管理提出新的要求,《經費管理辦法》亟須修訂完善。
一是適應新形勢下繁榮發展我國哲學社會科學的需要。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哲學社會科學工作,先後出台了一系列最佳化學術環境、落實和擴大科研機構自主權的重要舉措。2016年5月17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哲學社會科學工作座談會,從全局和戰略高度深刻回答了事關我國哲學社會科學長遠發展的一系列方向性、根本性問題;強調要深化管理體制改革,形成既能把握正確方向又能激發科研活力的體制機制。以這次座談會召開為契機,我國哲學社會科學又一次迎來了大繁榮、大發展的春天。國家社科基金作為繁榮發展我國哲學社會科學的重要載體,必須在體制機制方面積極探索、勇於創新,為促進哲學社會科學事業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二是落實完善中央財政科研資金管理決策部署的需要。2016年7月20日,中辦、國辦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明確要求結合社會科學研究的規律和特點,參照《若干意見》儘快修訂中央級社會科學類科研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力爭做到2016年新立項項目按照新規定執行。
三是促進國家社科基金事業發展的需要。《經費管理辦法》實施以來,中央財政對國家社科基金投入逐年增加,基金規模從2.3億元增長到20億元;基金資助強度穩步提高,作為資助主體的年度項目資助經費從9萬元增長到20萬元;基金資助範圍不斷擴大,項目類別由5類增加到7類。同時,國家財政加大了對教育和科技的投入,哲學社會科學領域開展學術研究的條件和環境進一步改善。《經費管理辦法》一些規定已滯後於社科研究需要和國家社科基金管理實踐,有必要進行修訂。
二、修訂《資金管理辦法》的思路和原則是什麼?
答:《資金管理辦法》修訂的總體思路是:適應我國哲學社會科學事業新發展對國家社科基金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遵循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特點,依法規範項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支持哲學社會科學出成果、出人才。
遵循這一思路,在修訂中堅持把握以下幾點原則:一是遵循哲學社會科學特點和規律。按照社科研究既不同於工程預算管理,又不同於自然科學研究的特點,完善相關資助政策,最佳化管理流程,改進管理方式,以科學管理促進科研發展。二是符合國家財政科研資金管理的總體要求。根據國家財政資金管理新要求,完善項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監督機制,努力提高項目資金使用效益。三是堅持以人為本。聚焦社科界關心的主要問題,解決科研人員合理訴求,注重激發科研人員創新熱情。四是堅持“放管服”結合。在充分下放管理許可權、釋放活力的同時,強調依法理財規範管理。強化項目責任單位責任,對單位加強預算審核把關、規範財務支出行為、完善內控機制、強化資金使用績效評價、實行內部公開制度等提出要求。
三、《資金管理辦法》對於哲學社會科學研究規律和特點是如何體現的?
答: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是一種特殊的精神勞動,在研究對象、方法手段、組織方式、評價標準等方面,與自然科學研究有著明顯不同。《資金管理辦法》修訂過程中,遵循了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的規律和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建立健全間接成本補償機制和科研激勵機制。把項目資金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考慮到哲學社會科學研究設備費支出較少,明確間接費用按照不超過項目資助總額的一定比例核定。在間接費用使用和管理上,規定間接費用核定要與責任單位信用等級掛鈎,由責任單位統籌管理使用;要求責任單位根據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結合項目研究進度和完成質量,在核定的間接費用範圍內,公開公正安排績效支出,充分發揮績效支出的激勵作用;強調責任單位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資金中重複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二是明確勞務費開支範圍和標準。擴大勞務費開支範圍,在在校研究生等人員的基礎上,增加博士後、訪問學者、項目聘用研究人員和科研輔助人員,並將項目聘用人員的社會保險補助費用納入勞務費開支範圍;明確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以及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取消勞務費、專家諮詢費等人員性費用的開支比例限制。
三是簡化預算編制科目,下放預算調劑許可權。將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合併為一個科目,這三項費用合計不超過直接費用20%的,不需要提供預算測算依據;規定在項目預算總額不變的情況下,除增列外撥資金以外的所有預算調劑許可權全部下放到責任單位,但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專家諮詢費、勞務費預算一般不予調增。
四是完善結轉結餘資金管理。規定項目在研期間,年度剩餘資金可以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研究成果完成並通過審核驗收後,結餘資金可用於項目最終成果出版及後續研究的直接支出。同時規定,項目研究成果通過審核驗收2年後結餘資金仍有剩餘的,應當按原渠道退回國家社科基金,結轉下年統籌用於資助項目研究。
四、《資金管理辦法》在加強項目資金監管方面有哪些舉措?
答: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資金來源於中央財政撥款,必須體現依法理財的要求:一是明確項目責任單位是項目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是項目資金使用的直接責任人。要求責任單位加強項目預算審核把關,規範財務支出行為,完善內部風險防控機制,強化資金使用績效評價,保障資金使用安全規範有效。二是加強項目預決算審核,規定項目預算需經責任單位、所在省區市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託管理機構審核並簽署意見後,提交全國社科規劃辦審核;項目研究完成後,項目負責人應當會同科研、財務、審計、資產等管理部門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如實編制《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結項審批書》中的項目決算表,不得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三是建立項目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的檢查、審計、監督長效機制。四是建立項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承諾機制、信用機制和信息公開機制。要求責任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在單位內部公開項目預算、預算調劑、決算、項目組人員構成、設備購置、外撥資金、勞務費發放以及間接費用和結餘資金使用等情況,自覺接受各方面監督。
五、《資金管理辦法》在強化項目資金保障和服務方面有哪些舉措?
答: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資金管理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服務科研、促進科研,推動項目研究多出成果、多出人才。《資金管理辦法》通過三項舉措促進資金使用便利化:一是明確跨單位合作、確需外撥資金的項目,可以外撥資金。二是明確對於野外考察、數據採集等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票或財政性票據的支出,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責任單位可按實際發生額予以報銷。三是要求責任單位建立健全科研財務助理制度,為科研人員在項目預算編制和調劑、經費支出、項目資金決算和驗收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
六、《資金管理辦法》關於外撥資金使用和管理有什麼具體規定?
答:《資金管理辦法》中涉及外撥資金使用和管理的規定有5個方面內容,具體包括:第一,跨單位合作的項目,確需外撥資金的,應當在項目預算中單獨列示,並附外撥資金直接費用支出預算。第二,間接費用外撥金額,由責任單位和合作研究單位協商確定。第三,責任單位應當及時按照合作研究協定和審核通過的項目預算轉撥合作研究單位資金。第四,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原項目預算未列示外撥資金而需要增列的,需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經責任單位、所在省區市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託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後,報全國社科規劃辦審批。第五,有外撥資金的項目,外撥資金決算經合作研究單位財務、審計部門審核並簽署意見後,由項目負責人匯總編制項目資金決算。
七、下一步如何推動《資金管理辦法》得到有效落實?
答:為了推動《資金管理辦法》各項規定得到全面準確落實,財政部、全國社科規劃領導小組將精心組織、協力配合,共同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強宣傳,與《資金管理辦法》同步發布《〈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具體執行有關事項問答》,就項目資金具體使用和管理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問題作出詳細解答,並根據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進行補充和完善。二是加強培訓,按照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分級管理的原則,儘快啟動各層次培訓工作,統一培訓要求,統一政策口徑,確保社科界廣大專家學者、責任單位和有關科研財務管理人員全面準確理解、紮實有效落實《資金管理辦法》。三是加強檢查指導,財政部、全國社科規劃領導小組將適時部署,對各責任單位項目資金管理許可權落實、內部管理辦法制定、創新服務方式、內控機制建設、相關事項內部公開等情況開展檢查,並將檢查結果納入信用管理,與間接費用核定、結餘資金留用等掛鈎。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