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社會科學基金管理規定

廣州市社會科學基金管理規定於1988年4月14日發布,這是為發展社會科學事業,根據我國《國家社會科學基金暫行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的規定。

為發展社會科學事業,根據我國《國家社會科學基金暫行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廣州市設立社會科學基金(以下簡稱基金),主要用於資助研究我國和本市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對社會科學發展具有重大實踐、理論意義的課題;資助具有學術價值和套用價值的社會科學專著出版;獎勵社會科學研究中取得優秀成果者。

凡本市的社會科學工作者、研究單位和民眾學術團體,均可按本規定申請資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社會科學基金管理規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時間:1988年4月14日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88]33號
【發布日期】1988-04-14
【生效日期】1988-04-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社會科學基金管理規定
(穗府(1988)33號一九八八年四月十四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發展社會科學事業,根據我國《國家社會科學基金暫行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廣州市設立社會科學基金(以下簡稱基金),主要用於資助研究我國和本市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對社會科學發展具有重大實踐、理論意義的課題;資助具有學術價值和套用價值的社會科學專著出版;獎勵社會科學研究中取得優秀成果者。
第三條凡本市的社會科學工作者、研究單位和民眾學術團體,均可按本規定申請資助。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成立廣州市社會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會),由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士若干人組成,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五名,秘書長一名。秘書長在主任委員領導下負責基金會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基金會的職責:
(一)制定基金的使用原則和管理辦法;
(二)審定並批准申請資助項目;
(三)指導各基金評審組的工作;
(四)發布研究課題指南;
(五)檢查、監督資助基金的使用情況。
第六條基金會屬下按經濟、社會、歷史等學科分別設立基金評審組,每組由有關專家十人組成。負責對申請資助項目的初審,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獲得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票的項目,方可提交由基金會審批。
第三章 基金的來源和使用
第七條基金由廣州市財政一次性專項撥款作為鋪底資金,同時由基金會接受國內外企業、社會團體及個人的捐贈。
第八條凡捐贈人民幣十萬元以上(不含本數)的單位或個人,可以分設單項(研究、出版、獎勵)基金,並冠以單位或個人的名稱;捐贈一萬元至十萬元的單位或個人,由基金會授予一定紀念或登報表彰。
第九條凡聯繫國內外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向基金會捐款的,由基金會予以經濟獎勵,獎勵辦法由基金會另行制定。
第十條項目資助費的使用範圍:
(一)具有重要學術價值、套用價值的研究補助費。
(二)重要科研項目的開發經費。
(三)重要研究項目的資料費,包括抄錄、謄印、翻譯、複製、使用電子計算機的開支費用以及進行社會調查、在國內蒐集資料的差旅費。
(四)為論證研究項目必須舉行的小型會議開支費。
(五)出版社會科學論著確有困難的資助費。
(六)本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的獎勵金。
第十一條基金在銀行單獨開戶,立帳核算,以利息作為資助項目經費。年終結餘可跨年度累計使用。項目資助費按年度用款計畫分期劃撥。
項目資助費由項目主要負責人所在單位代管,項目主要負責人應按項目資助費使用範圍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項目資助費的申請和審批
第十二條申請項目資助費者,必須是市屬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含大專院校、黨校、幹校)或民眾學術團體中具有講師、助理研究員(含相當於講師、助理研究員)水平以上的研究人員。其他人員的申請,應有兩名同行的副研究員或具有相當水平人員的書面推薦。
第十三條申請基金項目的負責人必須是該項目的真正組織者和指導者,並在該項目中擔負實質性的任務。申請者必須按規定填寫申請書。申請書須經本單位(含合作單位)領導審核,簽署意見並出具擔保。
第十四條申請金額:全國性課題一般不超過三千元;省內課題一般不超過二千元;市內課題一般不超過一千元。特殊重大的課題也不可超過八千元。申請項目資助只限一年一次。
第十五條申請須經學科基金評審組民主評議和初審後,提出用款計畫,方得提交審批。
第十六條審批許可權:申請金額在二千元以下(含本數)的,由基金會秘書長審批;二千元以上(不含本數)至三千元的,由主任委員審批;三千元以上(不含本數),由基金會審定,並經主任委員簽準。
第五章 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七條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情況,由基金會每年公布一次,並接受市財政、審計部門和學會會員捐贈單位與個人的檢查監督。
第十八條經批准資助的項目,必須按申請書申報計畫開展工作。在項目計畫有效期內因故終止項目工作的,須徵得基金會同意。否則,除應退回該項目全部資助款項外,還可在三年內取消其申請資助權利。
第十九條基金會應定期組織人員,以資助項目、基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條對違反本規定者,由基金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警告、撤銷資助項目,直至提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凡獲準基金資助的項目,應在項目完成後三個月內,由項目負責人向基金會遞交總結報告及經費決算。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廣州市社會科學學會聯合會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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