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祝藏族自治縣專利資助資金管理辦法

天祝藏族自治縣專利資助資金管理辦法是天祝藏族自治縣發布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祝藏族自治縣專利資助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天祝藏族自治縣政府
天祝藏族自治縣專利資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支持企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和個人發明創造和技術創新,促進全縣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根據《甘肅省專利條例》、《甘肅省專利資助資金管理辦法》和《武威市發明專利年費資助暫行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財政將專利資助獎勵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用於鼓勵和支持專利申請,促進專利發展,實行專款專用。
第三條縣財政局、縣科技局共同負責全縣的專利資助和獎勵工作。
縣財政局是專利資助獎勵資金的監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確定專利資助獎勵資金的使用原則;
(二)審核、批覆年度專利資助獎勵資金預算和決算;
(三)檢查、監督專利資助獎勵資金的管理和執行情況。
縣科技局是專利資助獎勵資金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確定專利資助獎勵資金的支持方向,負責編制專項預算;
(二)組織對專利資助獎勵資金的申報、審核、評估;
(三)檢查、監督專利資助獎勵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四)對專利資助獎勵資金進行績效考核。
第四條資助範圍為天祝縣轄區內的企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授權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
第五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資助:
(一)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有爭議的;
(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資助的。
第六條專利資助原則上為全額資助,包括代理費、申請費、登記費、實審費和當年年費等。具體資助標準為:
(一)國內申請獲受理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外觀專利申請費用由縣財政予以全額資助。
(二)國內授權的發明專利,在落實省上資助職務發明專利每件2000元、非職務發明專利每件1000元的基礎上,差額部分由縣財政予以資助。
國內授權的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在落實省上資助職務發明專利每件500元、非職務發明專利每件200元的基礎上,差額部分由縣財政予以資助。
(三)發明專利授權後第2至第5年4年間所繳納的年費,在落實市財政資助2年年費的基礎上,縣財政資助2年年費。
(四)有效授權發明專利繳納年費滿7年的,落實省上資助年費每件4000元。
第七條申請國外專利的,按《甘肅省專利資助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八條獎勵範圍為天祝縣轄區內的企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在專利申請並獲授權後,按以下標準予以獎勵:
(一)對年度申請獲受理專利數量達10件(含10件)以上,20件以下的專利申請人,獎勵0.5萬元。
(二)對年度申請獲受理專利數量達20件(含20件)以上的專利申請人,獎勵1萬元。
(三)對年度獲授權專利數量達10件(含10件)以上,20件以下的專利申請人,獎勵2萬元。
(四)對年度獲授權專利數量達20件(含20件)以上的專利申請人,獎勵3萬元。
對年度內受理獎勵和授權獎勵不重複享受,按最高標準獎勵。
(五)對年度新獲授權的發明專利,在市財政給予每件1萬元的一次性獎勵的基礎上,縣財政再給予每件0.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九條申請專利資助獎勵的企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應持相關證明材料向天祝科技局提出專利資助獎勵申請,並填寫資助獎勵申請表(見附屬檔案)。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共同完成專利的,由第一專利權人提出申請。申請專利資助和獎勵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通知書原件及複印件;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專利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三)繳納費用收據原件及複印件;
(四)職務發明須提交加蓋單位公章的企業營業執照、事業或社團法人登記證複印件,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非職務發明須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提交的有效原件審核後予以退回。
第十條 縣科技局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審核合格、公示無異議的專利,向縣財政局申請專利專項資金,按國庫集中支付規定予以給付。
第十一條申請資助、獎勵的申請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必須真實、合法、有效。給予資助獎勵後,經查實有提供虛假材料、相同項目重複申請或其他不應予以資助、獎勵的情形的,由縣科技局負責全額追回資助獎勵的資金,三年內不再受理其資助獎勵申請,並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二條縣科技局、縣財政局要加強對專利資助獎勵資金的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截留專利資助獎勵資金。
第十三條本辦法所稱資助、獎勵受益人為專利權人,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不屬於本辦法資助受益人。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4年9月22日發布實施的《天祝藏族自治縣專利資助資金管理辦法》(天政發〔2014〕22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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