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專利資助資金管理辦法

《上海市專利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由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知識產權局於2017年6月14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專利資助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知識產權局
  • 發布時間:201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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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發布

各有關單位:
現將《上海市專利資助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知識產權局
2017年6月14日

辦法全文

上海市專利資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專利資助資金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有效提升專利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根據《上海市專利資助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專利資助資金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專利資助資金預算納入市知識產權局部門預算。專利資助分為一般資助和專項資助。
一般資助是指對資助申請人向國內外有關專利審查機構申請專利所發生相關費用的資助;專項資助是指對經認定的企事業專利工作試點示範單位(以下簡稱“試點示範單位”)開展專利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工作所給予的資助。
第三條專利資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促進運用、公開擇優、專款專用、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專利資助資金的預算編制、日常管理以及資金撥付和使用情況的信息公開。市財政局負責專利資助資金的預算審核,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和績效評價。
第五條資助申請人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辦法的要求,規範使用資助資金,並接受財政、智慧財產權等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驗收。
第二章 專利資助標準和開支範圍
第六條專利資助標準按《上海市專利資助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七條專項資助應當用於:專利管理標準化建設,專利戰略制定與實施,專利資料庫、預警平台建設,專利託管、質押、轉讓和許可,專利人才培訓,專利維權,其他專利工作。
第八條試點示範單位應按規定編制專項資助項目預算,其開支範圍包括:設備購置費、資料費、專用軟體購置費、文獻檢索費及其他費用等。
(一)設備購置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為推進專利管理標準化建設、專利資料庫及預警平台建設而購置的電腦、伺服器等設備所發生的費用。
(二)資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列印、複印、印刷、製版、照相及書籍購置費等。
(三)專用軟體購置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為推進專利管理標準化建設、專利資料庫及預警平台建設而購買專業軟體或專業數據所發生的費用。
(四)文獻檢索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因專利戰略制定、資料庫及預警平台建設等需要,委託專業機構開展文獻及專利檢索和分析所發生的服務費用,以及文獻檢索入網費等。
(五)其他費用。是指在專利工作試點、示範單位創建過程中除上述支出項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關支出。其他費用應當在申請預算時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第三章 專利資助資金預算管理
第九條市知識產權局每年9月底前,根據《上海市專利資助辦法》、《上海市企事業專利工作試點示範單位認定和管理辦法》及本市當年度專利申請情況,研究編制下一年度專利資助資金預算,按部門預算管理要求報送市財政局。
第十條市知識產權局根據一般資助受理審核情況、專項資助試點示範單位認定或驗收情況,向市財政局申請撥款,市財政局審核後,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相關規定,通過授權支付方式由市知識產權局撥付資金。
第十一條專利資助資金預算經批准後,必須嚴格執行,一般不作調整。確需調整時,按部門預算調整的要求和程式辦理。
第四章 專利資助資金的申報和管理
第十二條資助申請人按照市知識產權局的有關規定,提交一般資助申請材料。市知識產權局受理申請後,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是否資助決定。
第十三條試點示範單位應根據試點示範專利工作方案,編制專項資助項目預算報市知識產權局審核。
市知識產權局對專項資助項目預算審核同意後,與試點示範單位簽訂項目實施契約,並申請預撥不超過專項資助總額70%的資金。
第十四條試點示範單位應按本辦法規定使用資助資金,實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並應在項目實施契約期滿後兩個月內向市知識產權局提出驗收申請。
市知識產權局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驗收,驗收通過後,市知識產權局提出專項資助餘額的撥付申請。
第五章 專利資助資金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五條資助申請人應自覺遵守國家財經紀律,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並對專利資助資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十六條市知識產權局、市財政局根據需要,對專利資助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和專項審計。對弄虛作假申報、截留、擠占、挪用資助資金、未按規定執行和調整專項資助項目預算的,可根據具體情況緩撥、停撥或追回資助資金,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專利資助資金實行績效考評制度,分級組織實施。市財政局、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專利資助資金總體的績效考評,各試點示範單位進行自我績效考評。
第十八條專利資助資金支持的項目信息,除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商業秘密和其他不宜公開的外,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和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辦法解讀

修訂後的辦法共六章二十條,分別為總則、專利資助標準和開支範圍、專利資助資金預算管理、專利資助資金的申報和管理、專利資助資金的監督和檢查、附則。
第一章總則部分對辦法的目的、專利資助經費支持範圍及使用管理的原則等作出了規定。
第二章專利資助標準和開支範圍部分主要規定了一般資助和專項資助的標準,並要求試點示範單位編制專項資助項目預算。為了規範專項資助經費的使用,對專項資助項目預算開支範圍明確為:設備購置費、資料費、專用軟體購置費、文獻檢索費、差旅費、會議費、勞務費等,並對設備購置費、差旅費、會議費等進行了額度限定。
第三章專利資助資金預算管理部分主要規定了專利資助資金預算編制、專利資助資金申請撥付及專利資助資金預算調整等流程。
第四章專項經費的申報和管理部分主要規定了專利資助中一般資助和專項資助的申請流程等,其中專項資助申請流程具體規定為:試點示範單位編制專項資助項目預算報市知識產權局審核,審核同意後簽訂項目實施契約,並撥付資助經費總額的70%;項目實施期滿後開展項目驗收,通過驗收再撥付剩餘專項資助經費。
第五章專項經費的監督和檢查部分主要規定了專利資助經費使用的監督檢查、績效考評、信息公開等要求。
第六章附則部分主要規定本辦法的實施日期和解釋權。擬與《上海市專利資助辦法》、《上海市企事業專利工作試點示範單位認定和管理辦法》同步時效,即有效期到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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