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事業專利工作試點示範單位認定和管理辦法

為深入實施國家和上海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進一步規範上海市企事業專利工作試點和示範單位(以下簡稱“試點示範單位”)的認定和管理,根據《上海市專利資助辦法》,制定《上海市企事業專利工作試點示範單位認定和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企事業專利工作試點示範單位認定和管理辦法
  • 檔案編號:滬知局〔2017〕62號
  • 公布日期:2017-06-06
  • 施行日期:2017-07-01
  • 失效日期:2022-06-30
  • 制定機關:上海市知識產權局
發布信息,全文,

發布信息

上海市知識產權局 上海市財政局關於印發《上海市企事業專利工作試點示範單位認定和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現將《上海市企事業專利工作試點示範單位認定和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上海市知識產權局
上海市財政局
2017年5月27日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國家和上海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進一步規範上海市企事業專利工作試點和示範單位(以下簡稱“試點示範單位”)的認定和管理,根據《上海市專利資助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試點示範單位的創建以本市產業發展需求為導向,以提高企事業單位專利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平為核心,以試點促推廣普及,以示範促深化發展,鼓勵和引導企事業單位進一步構築智慧財產權競爭優勢,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在建設創新型城市中的支撐保障作用。
第三條 試點示範單位的認定和管理,遵循“企業主體、擇優認定、動態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則,重點支持發明專利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專利工作。
第四條 市知識產權局會同相關委辦局組成市企事業專利工作試點示範單位認定和管理工作協調小組,負責指導、協調試點示範單位的認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試點示範單位的認定和管理,主要職責為:
(一)組織試點示範單位的申報、認定、管理和考核工作。
(二)審核試點示範單位的專利工作計畫和經費預算。
(三)負責試點示範單位認定和管理工作總結及績效評價報告。
(四)開展宣傳、培訓和表彰活動,推廣專利工作經驗。
(五)承擔試點示範單位認定和管理系統及專家庫的建設和運行維護。
第六條 市知識產權局依託智慧財產權專家庫,充分發揮專家在試點示範單位認定和管理工作中的決策諮詢作用。
第二章 申請與認定
第七條 申請認定試點示範單位的,應為在本市註冊或登記3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企業應屬於國家和本市重點發展的產業領域,治理結構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經營狀況良好,近兩年保持盈利。
事業單位應與企業建立產學研合作機制,積極支持國家和本市重點產業發展。
第八條 申請認定專利工作試點單位的,還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機構和制度:高度重視專利工作,已設定專利管理或成果轉化機構,已制定較為健全的專利管理和激勵制度並有效實施,至少配備1名專利工作者。
(二)專利創造:企業擁有有效發明專利不少於5件;事業單位擁有有效發明專利不少於20件。企事業單位專利電子申請率不低於90%,近三年發明專利申請量保持增長,且無非正常專利申請。
(三)專利實施:近三年,企業的授權發明專利實施率不低於50%,專利許可、轉讓及專利產品銷售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40%。近三年,事業單位的授權發明專利實施率不低於20%,發明專利授權量超過300件的,實施率不低於10%。
(四)人員培訓:重視開展專利宣傳培訓活動,管理人員及科技工作人員的培訓率達到60%,員工的培訓率達到40%。
(五)專利保護:專利保護意識較強,近三年內無行政和司法程式認定的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
第九條 試點單位期滿驗收通過後三年內,可申請認定專利工作示範單位,並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機構和制度:企業將專利管理機構作為整體管理架構的重要組成部分;事業單位已建立專利實施轉化機構或建立了產學研合作平台。企事業單位至少配備1名專利管理工程師,基本實現專利工作電子化管理。
(二)專利創造:企業擁有有效發明專利不少於10件,且積極申請國(境)外專利;事業單位擁有有效發明專利不少於30件。企事業單位專利電子申請率達到100%,近三年發明專利申請量保持增長,且無非正常專利申請。
(三)專利實施:近三年,企業的授權發明專利實施率不低於70%,專利許可、轉讓及專利產品銷售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60%。近三年,事業單位的授權發明專利實施率不低於30%,發明專利授權量超過300件的,實施率不低於20%。
(四)人員培訓:將智慧財產權文化融入企業文化建設;管理人員及科技工作人員的培訓率達到80%,員工的培訓率達到60%;已建立較完善的專利人才多層次培養機制。
(五)專利保護:專利保護和糾紛應對能力強,具有健全的智慧財產權糾紛處理工作制度和應對機制,近五年內無行政和司法程式認定的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
(六)專利戰略:企業制定並實施專利戰略,已建立專利專題資料庫或通過其他專利信息利用渠道,積極開展專利戰略和預警分析。事業單位已制定專利工作的發展規劃,已建立產學研相結合的專利創造和運營體系。
第十條 符合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可以按照市知識產權局發布的申報通知要求進行自主申報。鼓勵主管部門、區知識產權局、集團公司、保薦機構等積極推薦。
第十一條 申報材料包括企事業單位專利工作情況說明和試點示範專利工作方案等。
企事業單位應按照有關專利工作要求,立足自身發展戰略,針對工作薄弱環節,制定試點示範專利工作方案。工作方案應有明確的目標、任務和措施,內容包括:專利管理標準化建設,專利戰略制定與實施,專利資料庫、預警平台建設,專利託管、質押、轉讓和許可,專利人才培訓,專利維權,其他專利工作。
第十二條 市知識產權局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必要時可要求申報單位進行陳述和答辯,或對申報單位進行實地考察。
第十三條 市知識產權局對專家評審結果進行匯總和審議,審議通過的,在部門網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
公示有異議的,對舉報的有關問題進行核查,核查屬實的,不予認定。
第十四條 經認定的試點示範單位名單在市知識產權局網站予以公告,並頒發試點示範單位證書。
每年認定試點和示範單位不超過150家,試點示範單位中,企業比例均不低於80%。
第三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五條 專利工作試點單位的試點期限為兩年,給予總額不超過40萬元的專項資助。專利工作示範單位的示範期限為兩年,給予總額不超過60萬元的專項資助。
第十六條 試點示範單位應按要求提交試點示範期限內的專利工作計畫和經費預算。工作計畫和經費預算應根據申請和認定階段的專利工作方案制定。
市知識產權局對工作計畫和經費預算進行審核,審核同意的,與試點示範單位簽訂項目實施契約,並預撥不超過專項資助總額70%的資金。
第十七條 區知識產權局負責轄區內試點示範單位的相關工作,按要求統計項目實施和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項目的調查、分析、研究等工作。
第十八條 試點示範單位應認真執行項目實施契約,並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項目實施過程中,確需調整工作計畫的,應及時提出申請。市知識產權局進行評估後,決定是否同意調整,必要時可停止項目實施,並視情況追回相應的資金。
第十九條 試點示範單位應在項目實施契約期滿後兩個月內提出驗收申請,並按要求提交項目實施報告和預算執行情況等材料。市知識產權局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項目驗收。項目驗收包括任務驗收和財務驗收。
第二十條 任務驗收可採取會議審查、實地考察、現場測試、功能演示等方式進行。
任務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實施契約的任務目標和考核指標的完成情況,制度建設、人才培養和體制機制創新情況等。未完成項目實施契約的主要任務目標和考核指標,或所提供的驗收檔案、資料、數據不真實的,不得通過驗收。
第二十一條 任務驗收和財務驗收結論均為通過時,項目驗收結論為通過,並撥付專項資助餘額資金。未通過驗收的,應在收到驗收結論書後的6個月之內完成整改工作,再次提出驗收申請。
第二十二條 專項資助經費的開支範圍、申報、管理和財務驗收,按照《上海市專利資助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章 監督
第二十三條 試點示範單位在申請認定和項目實施過程中,弄虛作假,嚴重侵犯智慧財產權,挪用、擠占專項資金,或嚴重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取消其試點示範單位稱號,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認定,同時將其不良記錄記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相關工作人員在試點示範單位認定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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