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規則

甘肅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規則

《甘肅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規則》是為了規範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根據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甘肅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等有關法規、規章,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的規則。

《甘肅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規則》於2023年3月27日,經十四屆甘肅省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規則
  • 頒布時間:2023年4月1日
  • 實施時間:2023年4月1日
  • 發布單位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通知,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通知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甘肅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規則的通知
甘政辦發〔2023〕31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肅礦區辦事處,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各單位:
《甘肅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規則》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實施。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4月1日

內容全文

甘肅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根據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甘肅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等有關法規、規章,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甘肅省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省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範圍為《甘肅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確定的事項。
第四條 決策事項的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決策需要,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以及公平競爭審查等程式,並通過本單位合法性審查機構進行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初審。
不得以決策承辦單位內部徵求意見、會簽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初審。
第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合法性審查機構在進行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初審時,應當重點就決策事項所涉法定許可權、法定程式和決策草案內容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並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第六條 決策草案提交省政府討論前,由決策承辦單位徵求各方意見、合法性初審、集體研究審議後報送省政府批轉省司法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查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
不得以徵求意見、會簽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
第七條 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決策草案;
(二)起草說明,包括決策背景、主要內容、決策過程等;
(三)按規定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程式的相關材料;
(四)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的相關材料;
(五)決策承辦單位的合法性初審意見;
(六)與該決策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
(七)與該決策有關的統計數據、調查分析、可行性研究和徵求意見的報告等;
(八)進行合法性審查時需要的其他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審查部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決策承辦單位在指定時間內補充提供。
材料提供單位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可靠性、完整性負責。
第八條 合法性審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法定許可權;
(二)決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關法定程式;
(三)決策草案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規定。
第九條 審查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採取下列方式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書面審查;
(二)組織實地調查研究;
(三)通過召開座談會、聽證會、書面徵求意見等形式聽取意見;
(四)組織有關專家學者進行論證;
(五)其他方式。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配合審查部門做好合法性審查工作,按照要求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協作配合。
第十條 在合法性審查過程中,應當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參與並提出法律意見。
法律顧問、公職律師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自審查部門收到材料之日起不少於7個工作日;情況複雜的可適當延長,原則上不超過20個工作日;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決策承辦單位補充和完善材料的時間、審查部門開展本規則第九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工作的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審查時限內。
第十二條 審查部門在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結束後,按照以下類別出具書面審查意見,並對審查意見負責:
(一)符合法定許可權、程式合法、內容合法的,出具決策草案合法的審查意見;
(二)不屬於省政府法定職權範圍的,建議決策承辦單位依法向有審批許可權的機關報批;
(三)未履行法定程式或者履行程式不符合規定的,建議補正或者重新履行相關程式;
(四)決策方案或風險防範化解處置措施等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政策規定的,建議進行修改。
對國家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審查部門可以明示法律風險,為省政府決策提供參考。
第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對決策草案進行必要的調整或者補充。
決策承辦單位未採納或未完全採納合法性審查意見的,應當在提交省政府審議時說明理由和依據。
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省政府審議。
第十四條 合法性審查意見只供內部使用,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或審查部門未按照本規定履行審查程式或者履行審查程式時失職瀆職、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十四屆甘肅省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強調,要嚴格執行《甘肅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規則》,完善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持續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不斷推動政府工作規範有序高效運轉。
一、出台《工作規則》的背景是什麼?
對重大行政決策開展合法性審查,是依法規範行政決策行為,有效預防、避免和減少法律風險的重要舉措。2019年,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頒布實施,我省同年出台《甘肅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均對合法性審查作出剛性規定。2021年8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對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2022年召開的全國司法行政工作會議也提出“要健全落實合法性審查程式相關配套制度,強化合法性審查剛性約束”。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我省關於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要求,健全和完善依法決策機制,解決合法性審查程式規定比較原則、缺乏可操作性等問題,省政府辦公廳專門制定出台《工作規則》,以制度促規範、以流程促最佳化,為切實提升重大行政決策的質量和效率提供法治保障。
二、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應當履行哪些送審流程?
《工作規則》規定決策草案提交省政府討論前,由決策承辦單位徵求各方意見、合法性初審、集體研究審議後報送省政府批轉省司法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查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進一步理順運轉機制,規範審查流程。
三、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的時限是多長?
《工作規則》重申了審查時限,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自審查部門收到材料之日起不少於7個工作日;情況複雜的可適當延長,原則上不超過20個工作日;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並規定決策承辦單位補充和完善材料的時間、審查部門組織實地調查研究的時間等不計入審查時限,為審查部門依法全面開展合法性審查工作提供了時間保證。
四、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重點應當審查哪些內容?
《工作規則》規定審查部門應就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法定許可權、決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關法定程式、決策草案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規定等內容進行審查。
五、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可以採取何種方式進行?
《工作規則》規定除書面審查外,審查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採取組織實地調查研究,通過召開座談會、聽證會、書面徵求意見等形式聽取意見,組織有關專家學者進行論證等方式進行合法性審查,有利於全面掌握相關情況,保證審查的全面性和科學性。
六、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意見有幾類?
《工作規則》規定審查部門在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結束後,按照以下類別出具書面審查意見,並對審查意見負責:符合法定許可權、程式合法、內容合法的,出具決策草案合法的審查意見;不屬於省政府法定職權範圍的,建議決策承辦單位依法向有審批許可權的機關報批;未履行法定程式或者履行程式不符合規定的,建議補正或者重新履行相關程式;決策方案或風險防範化解處置措施等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政策規定的,建議進行修改。對國家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審查部門可以明示法律風險,為省政府決策提供參考。
七、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有何效力?
《工作規則》規定決策承辦單位根據審查意見對決策草案進行必要的調整或補充,未採納或未完全採納審查意見的,應當在提交省政府審議時說明理由和依據,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省政府審議,突出審查意見的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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