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定西市人民政府於2021年12月16日印發定西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定西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16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2月16日
  • 發布單位:定西市人民政府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五屆定西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的新一屆市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國務院工作規則》《甘肅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中共定西市委常委會工作規則》,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深入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甘肅重要講話和指示精神,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牢記殷切囑託、奮力追趕發展,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依法監督,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廣泛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和各人民團體的意見,充分發揮市政府黨組的領導核心作用,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唯乾唯實唯先、苦幹實幹巧幹,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高效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第三條 市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四條 市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
第五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牢記“兩個確立”,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第六條 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秘書長協助市長工作。
第七條 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會議討論決定。
第八條 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協調聯繫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第九條 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秘書長按分工協助副市長、秘書長和其他班子成員聯繫協調有關工作。
第十條 市長離開本市期間由常務副市長主持政府工作。副市長外出學習或休假期間,其分管工作可由市長指定其他副市長代管或由分管副秘書長負責。
第十一條 市政府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市政府的規章、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履行職責。市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各項工作部署。
市審計局在市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對市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章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二條 市政府要全面貫徹市第五次黨代會精神,落實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的要求和市委各項決策部署,樹牢“經濟講增長、人民講收入、發展講變化、幹部講作風”鮮明導向,錨定“重點工作走在全省前列、各項關鍵指標實現全省中間偏上”目標定位,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職能,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促進區域協調發展,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全面提高實幹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加快建設人民滿意的社會主義現代化新定西。
第十三條 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充分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著力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調整和最佳化經濟結構,注重開放開發,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第十四條 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範市場執法,規範行政裁量權,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第十五條 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區治理體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維護國家安全。
  第十六條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加快發展各項社會事業,建立為民辦實事長效機制,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十七條 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構建黨委領導、政府主導、企業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落實黃河國家戰略,推進綠色發展,建設美麗定西。
第十八條 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加快建設“數字政府”,深化政務服務“一網通辦”、政府治理“一網統管”、政府運行“一網協同”,最佳化辦事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最佳化營商環境,便利企業和民眾辦事。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十九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促進改革創新,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智慧型高效、廉潔誠信、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 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政府規章,修改或廢止不適應改革發展要求的政府規章、行政措施或決定。
提請市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規章草案,由市司法局審查或組織起草,規章的解釋工作由市司法局會同規章實施部門承辦,提請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市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由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後,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審議決定。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科學民主依法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政府規章,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及時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草案都要公開徵求意見。加強立法協調,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應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對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由市司法局說明協調過程,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市政府決定。
規章、規範性檔案應定期清理。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要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各部門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要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並由市政府制定政府規章、發布決定或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等,應當事先請示市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市政府批准。
嚴格合法性審查,行政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對違反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或市政府決定、命令或者規定不適當的部門行政規範性檔案,要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由市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法定程式,確保決策制度科學、程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
嚴格落實並不斷完善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討論。
積極推行政府法律專家諮詢委員或法律顧問制度,充分發揮其在制定重大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的積極作用。
第二十五條 制定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重要決議、決定和工作部署的實施意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財政預算、經濟調控和改革開放等重大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等涉及全局性工作,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區政府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多個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縣區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委託第三方或聯合第三方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做好輿情研判和應對預案,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並健全意見辦理反饋機制;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凡涉及機構、編制及經費問題的,要嚴格控制和把關,除有關專門檔案外,其他政府規章、政策性檔案原則上不對機構、編制及經費問題作出規定。在此基礎上,由各部門、各縣區匯報分管副市長審定簽字或經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專題會議討論後,再提交市政府研究決定。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八條 市政府事關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部署,須先提出意見,報經市委同意後部署實施。
第二十九條 按照分工負責和科學、民主、依法決策的原則,市政府各工作部門請示市政府決定的一般事項,由分管副市長在職權範圍內直接決定或召開專題會議研究並督促抓好落實;對重大事項或涉及多個部門的重要事項,由分管副市長會同牽頭部門提出意見並報市長決定,必要時提交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第六章 提高行政執行力
第三十條 市政府領導同志要親力親為抓落實,主動謀劃政策舉措,解決矛盾問題,加強工作推進,確保政令暢通。
第三十一條 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要細化任務措施,層層壓實責任,加強政策配套,加強協同攻堅,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對市政府確定的重點工作,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進展情況。
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對各縣區、各部門的督查,堅持全面督查與專項督查相結合,健全限期報告、核查覆核、督促整改、情況通報及第三方評估等制度,推動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和市政府領導同志指示批示精神貫徹落實。
第三十二條 強化牽頭部門責任制。涉及多部門職責範圍的事項,牽頭部門應發揮主導作用,主動與協辦部門協商,協辦部門應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經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相互溝通協調後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牽頭部門應說明協調過程,列明分歧所在,提出傾向性意見和理據,向市政府分管領導匯報,必要時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或委託副秘書長主持召開會議研究提出解決意見。
各部門應建立不同層級的直接溝通協調機制。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時,被徵求意見部門應及時書面回覆意見。
第三十三條 充分發揮定西市黨政履責管理督考一體化平台作用,統籌規範督查檢查考核工作,著力解決過多過頻、過度留痕的問題,切實減輕基層負擔。嚴格控制源頭、總量和頻次,制定並嚴格落實全市性督查檢查考核年度計畫,對未納入計畫而確需開展的全市性督查檢查考核事項實行一事一報。未經審核批准,各部門不得在部門檔案中自行規定全市性督查檢查考核事項。
市政府辦公室要改進方式方法,注重工作實績,主要圍繞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中央、省重大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重點工作的落實,科學合理設定指標,更多關注改革發展、政策落地情況和民眾獲得感滿意度,更多採取明查暗訪、“網際網路+督查”等方式,不斷提高督查檢查考核的質量和效率。
第三十四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工作責任制,嚴格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難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七章 推進政務公開
第三十五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和結果公開。
深化政務公開,向社會全面公開政府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職責許可權、管理流程、監督方式等事項。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民眾關注關切,重點推進財政預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准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以公開促落實,以公開促規範,以公開促服務。
第三十六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和程式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條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新媒體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八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政策解讀,準確傳遞政策意圖,推動政策落實;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及時回應公眾關切,及時評估政策實施效果,解疑釋惑,穩定預期。
第八章 健全監督制度
第三十九條 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依法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落實審議意見,依法備案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不斷改進工作。
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採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行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強化內部流程控制,防止權力濫用。完善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改進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監督,建立常態化監督機制。
市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注重提高辦理質量,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第四十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第四十一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市級行政複議機關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第四十二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對反映的問題要認真調查核實,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第四十三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嚴格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制,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解決好民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
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同志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定期接待民眾來訪,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第九章 會議制度
第四十四條 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第四十五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市政府黨組成員、參與市政府分工的領導,以及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主要負責同志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
市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貫徹落實市委的重要決定和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決議;
(二)通報重要工作情況;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和廉政建設工作;
(四)討論其他需要全體會議討論的重大事項。
市政府全體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書長、市紀委監委派駐市政府辦公室紀檢監察組組長、辦公室副主任、督查專員、研究室副主任和各縣區政府、定西高新區管委會、定西生態科創城管委會,其他有關部門,中央、省屬駐定有關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列席。
第四十六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受市長委託,可由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
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貫徹落實市委的重要決定和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決議;
(二)研究需要報請省政府和市委審定的重要事項;
(三)研究需要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重要事項;
(四)研究地方性法規議案;
(五)研究地方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
(六)研究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七)研究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八)研究市政府工作部門、有關單位,各縣區政府及定西高新區管委會、定西生態科創城管委會請示的重要事項;
(九)研究法治政府建設、重要協定契約、重大突發事件處置、人事任免、工作考核、表彰獎懲等事項;
(十)研究和討論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2-3次。出席會議人員應達到組成人員的半數以上。
市政府常務會議議題要著眼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立足解決突出問題,不涉及全局、沒有實質內容、沒有明確意見的議題不提交會議;需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事項,必須先向市政府分管領導匯報審核後提出,報市長確定;對涉及多部門工作且意見不一致的議題,要在提交會議討論前,先行召開專題會議進行協調,形成一致意見後再提交會議審議。市政府分管領導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涉及分管聯繫口的議題原則上不提交會議審議。
市政府常務會議召開之前,市長及相關副市長、秘書長應集中聽取議題提交單位情況匯報。
市政府副秘書長、市紀委監委派駐市政府辦公室紀檢監察組組長、辦公室副主任、督查專員、研究室副主任和市發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審計局、市統計局主要負責同志列席會議。有關部門、單位、縣區政府和定西高新區管委會、定西生態科創城管委會主要負責同志根據議題需要列席會議。
第四十七條 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召集和主持,相關副市長,秘書長,相關副秘書長,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相關部門、單位、縣區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參加。
市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討論市政府重點工作推進或統籌協調涉及市政府多個部門的重大事項;
(二)溝通重要情況,深入研究重點難點問題;
(三)研究其他需要討論的事項。
第四十八條 市政府專題會議由相關副市長召集和主持,相關副秘書長、部門、單位和有關縣區政府負責同志參加,主要研究分管工作範圍內的重大專項工作事項。受副市長委託,副秘書長可主持召開市政府專題會議。
涉及兩位以上市政府領導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開專題會議;必要時,也可委託秘書長、副秘書長、辦公室主任、辦公室副主任或市政府指定協調專項工作的同志召開會議。相關部門、單位、縣區政府分管負責人參加會議。
第四十九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的議題由市長提出,或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協調或審核後提出,由市政府辦公室匯總報市長確定;市政府專題會議的議題由副市長確定。
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專題會議的組織服務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議題和檔案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檔案,由議題匯報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會議檔案應全面準確客觀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注重解決實際問題,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應備而不繁,邏輯嚴密,條文明確具體,用語準確簡潔。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審核把關。
第五十條 市政府領導同志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應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確保按時參加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除參加國家和省上通知的重要會議或培訓、陪同上級領導同志檢查調研、因病因事確需請假外,其他情況一律不得請假。市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的,向市長請假;其他人員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專題會議的,由市政府辦公室匯總後向主持人報告。
參加市政府常務會議,除議題匯報單位主要負責人可帶1名助手外,其他單位與會人員不帶隨員。
第五十一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要及時形成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對於會議決定的有關事項,要認真抓好督促落實。其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紀要由市政府辦公室綜合科整理、印發,由市政府督查室負責抓好督促落實;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相關科室整理、印發,由分管副秘書長、相關科室抓好督促落實。
第五十二條 對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嚴格審批,堅持少開會、開短會,開管用的會,提倡合併開會、套開會議,切實減少會議數量,控制會議規模、規格和時間。以部門名義召開全市性會議,主辦部門應事先徵得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同意,再正式向市政府報送請示。
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不通知縣區政府負責人參加,確需通知的須報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全市性會議應儘可能採用視頻會議形式召開。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務實確定會議內容,明確任務責任,嚴肅會風會紀,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研究解決問題。
第十章 公文處理
第五十三條 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包括辦公廳、各級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檔案下發後,除明確規定不再另行制定配套措施的外,市委、市政府領導批示或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批轉各部門配套制定貫徹落實措施的,原則上自批轉之日起1個月內履行完相關程式並提請市政府審議,或呈市政府相關領導簽發;未按規定期限辦結的要說明理由,延期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各縣區、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式。行文應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准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各縣區、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意見、報告,應由主要負責人簽發。除市政府領導交辦事項、緊急重大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
擬提請市委有關會議審議或提請以市委、市政府名義联合發文的檔案稿,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市政府部門的,應依照有關規定,先按程式由市政府履行相關審議或審批程式。
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與相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會簽或聯合報市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會簽後報市政府決定。
各部門代擬的文稿,一般檔案應按照綜合報告5000字以內、專項報告3000字以內、政策性檔案5000字以內的要求代擬稿件,政府規章、工作規劃、應急預案等特定體式檔案也應做到內容簡潔、文字精煉,篇幅過長的由市政府辦公室退文完善後重新報送。
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簽檔案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並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復視為無不同意見。
第五十四條 對各縣區、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市政府辦公室要切實履行審核把關責任,提出明確辦理意見。對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應主動加強協調,取得一致意見或提出傾向性建議。市政府副秘書長要協助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做好協調工作。
公文及辦理意見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照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市政府領導同志轉請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
第五十五條 市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制定的規章、發布的命令、人事任免,由市長簽署。
第五十六條 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上行文,經秘書長、分管副市長審核後,由市長簽發;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分管副市長簽發,如有必要,報市長簽發;市委、市政府聯合發文,根據內容由分管副市長審核後報市長會簽;市政府和其他地州市或省直廳局聯合行文的,由與聯合方簽發人對應職務的市政府領導同志簽發,簽發前須報告市長。市政府領導審批公文,應簽署明確意見、姓名和日期。對於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對於有具體請示事項的公文,圈閱表示同意請示的事項。
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根據內容由秘書長、副秘書長或辦公室主任簽發,確有必要,呈分管副市長或市長審閱同意後發;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聯合發文,根據內容由秘書長、副秘書長或辦公室主任會簽,如有必要,呈分管副市長或市長審閱。
第五十七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精簡檔案簡報。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檔案篇幅。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凡法律、法規、規章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檔案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按既定要求抓好落實。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檔案合併印發,不單獨發文。每個部門原則上只向市政府報送1種簡報。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簡報,一律不發。
第五十八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全面推進電子公文傳輸,逐步減少紙質公文數量。市政府辦公室應加強對檔案簽批流轉的跟蹤督辦,充分利用智慧型政務辦公系統,提高公文處理效率。
第十一章 工作紀律
第五十九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會議上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第六十一條 市政府領導同志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式報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其他組成人員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式報市政府批准。
第六十二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市長出差、出訪,離開本市休假、學習,按省委、省政府和市委要求請假報備。副市長、秘書長出差、出訪,離開本市休假、學習,須提前3天向市長請假,並書面報告市委。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出差、出訪,離崗休假、學習,須提前3天向市政府書面報告,並向市委報備。
第六十三條 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第六十四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第六十五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弘揚偉大建黨精神,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省委若干措施、市委具體措施精神,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第六十六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負責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及使用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嚴控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改革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禮和宴請。嚴控和規範會議、論壇、慶典、節會、評比達標表彰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第六十七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落實“敢幹事、能幹事、善幹事、要幹事”要求,發揚“感恩創新苦幹、勇毅追趕奮進”的新時代定西精神,實施“轉變作風、追趕進位”工程,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幹事創業,實打實幹、乾就乾好,堅決防止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檔案落實檔案,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建設實幹政府。
第六十八條 市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注重研究和解決實際問題;要改進調查研究,注重實際效果,減少陪同人員,簡化接待工作。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第六十九條 市政府領導同志不為縣區、單位、企業、個人或各類風景名勝區、建築物、出版物、工程項目、商業活動、商業牌匾、產品等題詞、題字,不為出版物作序。因特殊情況確需題詞、題字或作序的,主辦方或單位需按程式報批。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到基層考察調研、檢查指導工作的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十條 市政府派出機構、部門管理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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