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二、市人民政府是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市人民政府是在自治區黨委、政府及市委的領導下,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自治區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受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並且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
鄧小平理論、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
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寧夏時重要講話精神,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始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新發展理念,牢牢抓住“三個著力”重點,堅決打贏三大攻堅戰;持續實施三大戰略,統籌推進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保穩定;守好三條生命線,走出一條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高質量發展新路子,構建“五美融合”發展新格局,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奪取脫貧攻堅全面勝利,確保與全國全區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奮力描繪好建設經濟繁榮民族團結環境優美人民富裕美麗新寧夏的固原畫卷,為“建設美麗新寧夏、共圓偉大中國夢”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四、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堅持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確保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及市委各項決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實。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五、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
六、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規矩,勤勉廉潔,提高效能。
七、市人民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工作;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協助市長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八、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工作或專項任務;對於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市長報告;對於重大事項,要在認真調查研究論證的基礎上,向市長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涉及其他副市長分管的工作,要同有關副市長溝通商定。市長出訪、學習、休假期間,由常務副市長主持政府工作,如常務副市長在此期間也不在固,按任職順序確定1名副市長主持政府工作;其他副市長出差、學習和休假期間,由市長或市長指定其他副市長代管。
九、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協助常務副市長處理政府日常工作,負責市政府辦公室工作。
十、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負責人負責本部門(單位)的工作,並根據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規章、決定,在本部門職權範圍內履行職責。
市審計局在市長的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對市人民政府和審計廳負責,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章
行政職能
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及市委的統一部署,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環境保護職能,堅決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精準脫貧、污染防治“三大攻堅戰”,確保到2020年底,政府債務控制在核定限額內,5縣區脫貧摘帽、現行標準下貧困人口脫貧,各項生態環境、污染防治評價指標達標。
十二、認真履行經濟調節職能,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堅持以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加強經濟形勢研判,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下大力氣做好穩就業、穩金融、穩投資、穩預期,發展特色農業、生態友好型工業、現代服務業、文化旅遊業、“四個一”林草產業,走出一條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高質量發展新路子。
十三、認真履行市場監管職能,加強對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領域的監管,推進公平準入,積極創造公平、公正、公開和正義的法治環境,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民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整頓和規範市場秩序,建設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經濟體系,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十四、認真履行社會管理職能,推進社會治理改革和創新,守好維護政治安全生命線,完善社會治理方面的政策制度,依法管理和規範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守好促進民族團結生命線,全面貫徹黨的民族政策,深化“擁護核心感黨恩、同心攜手奔小康”教育活動,築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讓“三個離不開”“五個認同”思想深深紮根各族人民心中,促進和維護民族團結、社會和諧的大好局面。加強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培育並引導各類民間組織健康發展。依法建立健全各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
十五、認真履行公共服務職能,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接續推進全面脫貧與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城鄉統籌發展,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定完善重大疫情防控體制機制,健全公共衛生隊伍建設、重大疫情防控救治、重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應急物資保障等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系,提高應對突發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水平。推進部分公共產品和服務市場化進程,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簡化程式,降低成本,講求質量,提高效益,著力建設服務型政府。
十六、認真履行環境保護職能,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基本方略,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守好改善生態環境生命線,強化綠色發展指數導向,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統籌推進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打造天藍、地綠、水淨、空氣清新的生態環境,爭創國家生態文明示範市。
十七、認真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依託
“網際網路+政務”,完善推廣“163”政務服務模式,簡化服務流程,最佳化服務標準,公開透明、規範操作、全程監察,形成線上線下融合、多級聯動的政務服務格局,最佳化營商環境,方便企業和民眾辦事。
第四章
依法行政
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把政府工作各個方面納入法治化軌道,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九、市人民政府根據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工作計畫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根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要求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級檔案制定、修改、廢止情況,及時對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進行清理,確保上下一致。
二十、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市人民政府的決定。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應當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報請市人民政府制定,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其中,涉及公眾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僑的事項,應當事先請示市人民政府。
二十一、提請市人民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政府規章草案、行政規範性檔案,由市司法局審查或組織起草。政府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解釋工作由市司法局承辦。
第五章
決策機制
二十二、嚴格落實《重大行政決策程式程式暫行條例》,全面實行政府及組成部門重大行政決策目錄化管理,依法執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凡涉及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發展戰略、財政預算、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社會分配調節、重大項目建設、預算外資金安排等,須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研究,必要時召開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研究,並按規定及時報請市委研究決定。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提請市委常委會議研究的事項,須先提交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後,以市政府黨組名義提請市委常委會議研究。對需要提前溝通的重大事項,在提交市委常委會研究之前,主管部門、分管副市長或市長須提前和市委進行匯報溝通。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提請市委相關議事協調機構研究的事項,應先提交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或市政府專題會議研究後,以市政府黨組名義提請市委相關議事協調機構研究。重大事項在提交之前,市長或市長委託分管副市長提前和市委進行匯報溝通。
二十五、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提請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和發展規劃,進行充分調查研究,經過專家或研究、諮詢、中介機構的論證評估;決策草案提請政府討論決定前,應當經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必要時可由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提出法律意見;涉及相關部門工作職責的,應充分協商;涉及縣(區)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通過社會公示或舉行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了解相關利益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最佳化。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決策前,須先提出意見,報經市委同意後部署實施。對依法應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事項,要及時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主動提請討論決定。對全局性的工作和政協委員普遍關心的重要問題,主動與市政協協商。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聽取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專家學者、基層民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章
政務公開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要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圍繞權力運行全流程、政務服務全過程,全面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加快推進政府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
二十八、完善重大決策預公開制度,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財政預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民生實事和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等,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決策前應向社會公布決策草案、決策依據,廣泛聽取公眾意見,並以適當方式公布意見收集和採納情況,以公開促落實、以公開促規範、以公開促廉政。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政策解讀,按照“誰起草、誰解讀”的原則,準確闡釋政策意圖,回應社會關切。高度重視政務輿情回應工作,完善輿情收集研判、快速回響和協調聯動機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回應責任。對涉及多個部門和縣(區)的政務輿情,市政府領導要做好統籌協調,及時指導發布權威信息,正確引導輿論。
三十、建立健全利益相關方、公眾代表、專家、媒體等列席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部門辦公會議等制度,增強決策透明度。對涉及公眾利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會議和事項,應通過新聞發布會、廣播電視、網路和新媒體等形式向社會公開。
完善各類辦事公開制度,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除需保密事項外,對應當公開的信息依法依申請予以公開,提高權力運行透明度。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平台建設,推進電子政務建設,辦好市政府入口網站“市長信箱”“12345”民生服務熱線。
落實政府新聞發言人制度,市政府新聞發言人由市政府常務副市長擔任或由市政府指定,定期主持召開市政府新聞發布會,發布重要政務新聞,通報市政府對重大事項、突發性事件、社會關注熱點問題的處理情況等;主動做好重要政策法規解讀、妥善回應公眾質疑、及時澄清不實傳言、權威發布重大突發事件信息,及時掌握應對突發事件的主動權,提高政府行政的透明度。
第七章
監督制度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應當自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執行其各項決議,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市政協、各民主黨派和民眾團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建議。市政府及各部門應當認真接受民眾評議,接受新聞輿論、社會公眾的監督,重視民眾反映和新聞媒體報導的問題,積極主動核查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反饋或公布。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要加強同市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聯繫,依法認真辦理議案、建議和提案,嚴格落實責任,限期辦結並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和向市政協通報辦理情況。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要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政府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制度,依法履行行政複議職責,及時發現並糾正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加強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政府投資項目、公共資源交易、政府採購、國有資產等權力集中部門和崗位的權力運行監督和制衡,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防止權力濫用。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切實做到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要加強效能建設,健全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明確問責範圍,規範問責程式,健全糾錯制度,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工作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自覺接受國家監察機關及審計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須認真查處、整改。市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要進一步完善信訪工作制度,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市政府領導同志、各部門及負責人要親自閱批民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第八章
會議制度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和專業性會議制度。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對緊急和突發性重大事件,來不及召開會議而又必須及時處理的,分管市長協調處理後,向市長報告。
(一)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辦公室副主任)和市政府組成部門、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參加。必要時,可召開市政府全體(擴大)會議,擴大到縣(區)人民政府、中央、自治區駐固單位、重點企業主要負責人參加。一般每年召開1次,由市長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務是:
1、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
2、討論和決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3、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4、通報全市經濟社會形勢。
(二)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副市長、秘書長組成,應有半數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副秘書長(辦公室副主任)、發改、財政、司法和相關部門(單位)、縣(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列席,必要時可邀請相關專家、政府法律顧問列席。一般每月召開1—2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主要任務是:
1、傳達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研究提出具體貫徹意見;
2、研究向自治區政府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和提請市委及相關議事協調機構審議的重大事項;
3、審議需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審議的議案、地方性法規草案、重要的工作報告草案和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向市政協通報的重要事項;
4、審議政府規章、重要的行政規範性檔案;
5、審議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規劃、年度計畫、財政預決算及年度審計報告等;定期分析研判全市經濟運行情況,研究事關經濟社會發展、風險防範、脫貧攻堅、環境保護、改革創新、社會管理、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6、審議政府重大投資、重大建設、重要資源配置、社會分配調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項,民生工作和關係公眾切身利益或者社會關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項;
7、審議預算外追加大額資金;
8、審議以市人民政府名義授予的先進集體、先進個人榮譽稱號和表彰決定;批准革命烈士稱號;
9、審議市政府工作部門和縣(區)政府的重要請示事項;
10、審議政府工作人員任免、獎懲等事項;
11、審議其他重大事項,包括重大招商引資項目戰略合作協定。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題要著眼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立足解決實際問題,不涉及全局、沒有實質性內容、沒有明確意見、尚存在分歧的議題一律不提交會議。議題由部門或縣(區)提出後,製作PPT匯報材料,經分管副秘書長(副主任)嚴格審核把關,報請分管副市長審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根據分管副市長批示意見,匯總後按程式報秘書長核簽,報市長審定。凡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重要議題,市政府分管領導和主辦部門事先應牽頭組織調查研究和分析論證,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風險評估和合法合規性審查,事先協調溝通,達成一致意見,在此基礎上提出決策建議。
(三)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召集並主持,相關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辦公室副主任)和部門負責同志參加。會議不定期召開。
(四)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按照分工主持召開,相關副市長、部門負責同志參加。會議不定期召開。副秘書長(辦公室副主任)可受市政府領導委託主持召開。
(五)市直各部門(單位)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專業性會議。每年年初向市政府辦公室報備,未經報備的,市政府辦公室不予發文通知,不安排市政府領導參加。
三十八、市政府重要工作要定期通報情況、研究部署,由牽頭部門提出意見,經分管副市長審核後,提交市政府有關會議研究。
(一)關於經濟運行情況,由市統計局、發改委牽頭,相關部門配合,每月向市政府提交經濟運行、項目推進及“四個一”等相關產業發展情況報告。市政府每季度研究分析全市經濟運行特點、存在問題和下一步工作建議,向市委專題報告。
(二)關於“三大攻堅戰”,由相關部門每季度向市政府提交決策部署落實、存在問題及下一步工作建議情況報告,並列有關會議研究後,向市委專題報告。
三十九、市政府全體會、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原則上要求市直部門(單位)和縣(區)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參加。確有特殊原因不能到會的,須提前以書面形式向市政府辦公室請假。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更換與會人員。提交議題的縣(區)、部門(單位)要安排主要負責人匯報,不得委派其他同志代為匯報或解釋說明。市直部門(單位)、縣(區)自行安排的會議(活動)與市政府會議衝突時,必須服從市政府會議安排。市政府辦公室不定期對頂替、缺席、遲到或早退的市直部門、縣(區)及有關人員予以通報,通報結果納入年終考核。
四十、市政府領導應集中精力研究處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除市委和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外,市政府領導一般不出席市直部門(單位)和縣(區)舉辦的事務性活動。實行會議計畫管理,嚴格控制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確需召開的要列入年度計畫,未列入計畫的嚴格按程式報批。可採取小範圍、小規模研究問題、協調解決問題的專題會議,不開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會議;能用電話、檔案等形式部署的不再開會,能召開視頻會議的不召開現場會議。從嚴把控副市長參會規格,副市長一般不出席政府組成部門召開的部門工作性會議(兼任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的除外)。市人民政府召開的全市性工作會議,人數不超過200人,時間不超過1天;市長出席的會議,可要求與會議主題密切相關的縣(區)和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參加;副市長出席的會議,不要求縣(區)和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參加,確需參加的,報市長批准。帶頭開短會、講短話,在全市性會議上主講,時間一般控制在1小時以內。除有重要審議事項的會議外,一般不安排分組討論。
第九章
公文審批
四十一、各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黨政機關公文格式》的規定,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程式辦理。除市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涉密事項外,不得以本單位名義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不得以本單位負責人名義向市政府報送公文。緊急特殊情況確需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的公文,簽批之後應及時送市政府辦公室登記。各部門報送市人民政府的請示性公文,部門之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要主動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的理由和依據,提出辦理建議,並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後報市人民政府決定。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和各縣(區)人民政府報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公文,應按上行文的要求,由該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
四十二、屬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及重大民生政策等事關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的事項,由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發文;屬政府年度重點工作事項,由市政府辦公室發文,但要從嚴控制數量;屬領導小組職權範圍內的事項,由領導小組或領導小組辦公室發文;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由部門或部門聯合發文。市政府檔案的制發應當堅持精簡高效的原則,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四十三、市政府報自治區政府及市委的請示或報告,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議案,政府令、規範性檔案和涉及全局性、重要工作的檔案,由市長簽發,市長外出時可委託常務副市長簽發;市政府商請自治區有關廳(局)的檔案和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業務性檔案,由分管副市長簽發,涉及重大事項的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簽發;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市長辦公會議紀要由市長簽發;專題會議紀要由市長、分管副市長或秘書長簽發;已經市政府有關會議決定或屬於例行批准手續的檔案由秘書長簽發。
部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代擬稿,須經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核簽字,送市政府辦公室歸口秘書初核、分管副秘書長(辦公室副主任)覆核後,報市政府領導簽發;對重大政策性和規範性檔案,起草部門在上報代擬稿時一併報送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必要性說明材料,並經市司法局審查後送市政府辦公室審核;未經市政府辦公室和市司法局審核、直接報送市政府領導簽發的,市政府辦公室一律不予受理。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要按有關規定,進一步精簡公文和簡報。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轉或政府辦公室轉發。凡法律、行政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簡報,一律不發。
屬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負責的事項,其他部門或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直接報送有關主管部門處理;市人民政府及政府辦公室接到各單位報送此類事項,直接轉送有關主管部門處理,需要時可以要求有關主管部門反饋處理情況和結果。
第十章
執行落實
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以科學化、規範化、標準化為目標,加強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和預見性,及時對年度工作進行安排部署,並根據形勢和任務變化適時進行調整。各部門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和責任分工,細化任務,抓好落實。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要建立責任明確、協調有序、運行高效的工作機制。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屬於副市長分管範圍內的,由分管副市長負責處理,定期過問決策執行情況,及時協調解決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涉及跨分管範圍的重點工作,原則上明確一位副市長牽頭負責,相關副市長配合。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範圍的事項,明確由一個綜合部門或主管部門牽頭負責,相關部門配合;必要時可提請市長或者常務副市長召開會議,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完善落實決策的措施。
四十七、市人民政府對既定的工作目標、重大決策部署、重點工作任務和確定事項,建立落實清單,實行清單管理、掛圖作戰和目標責任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市人民政府獎懲和推薦使用幹部的重要依據。
四十八、市政府領導同志要親力親為抓落實,踐行“一線工作法”,大力發揚“三苦”作風,推動工作落實;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市委和政府的決定,部門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要細化工作措施,層層壓實責任,確保政令暢通。
四十九、負責市人民政府決定事項落實的部門和單位,要以保證質量為前提,在規定期限內將落實情況向市人民政府報告;未能按要求落實的,必須書面遞交詳細的情況說明。市人民政府對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決定事項不符合要求的,要提出改進的意見和建議;對存在較大問題的,責成承辦部門限期整改。同時,對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定期進行督查和分析,及時向政府報告,並視情向市人民政府各部門通報。
五十、市人民政府要強化督查,下列事項應當納入政府督查範圍,由政府督查室建立台賬,全程督查、及時催辦、銷號管理,保證按要求時限落實到位:
(二)全市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
(三)市人民政府全體會和常務會決定的事項;
(四)自治區黨委、政府及市委和政府統一安排部署或者下發公文、簽訂責任書,要求各縣(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落實的事項;
(五)全市重大項目建設及重點工作落實情況;
(六)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反映的重要問題及新聞媒體對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突出問題的批評和建議;自治區、固原市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落實情況;
(七)區、市領導批示及市人民政府領導交辦的事項。
通過對政府重要決策的督辦檢查,隨時了解和解決決策實施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決策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重要問題及解決建議,要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
五十一、市人民政府應加強政府內部對決策執行情況的監督,對違反有關規定作出的錯誤決策或者不執行、延誤執行、擅自改變政府決策,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有關責任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審計部門要將政府專項資金使用等決策的執行情況納入跟蹤審計或者效益審計範圍,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並將審計結果報市人民政府。
第十一章
應急管理
五十二、健全應急管理體制機制,強化突發事件風險評估與隱患排查,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加強應急指揮平台建設,落實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物資保障,注重應急宣傳培訓,加強應急演練,推進基層應急體系建設,提升突發事件預防和應急處置能力。
五十三、加強值班管理和值班檢查,落實值班值守規定,嚴格執行節假日領導在崗帶班制度。各縣(區)、市直各部門(單位)要落實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制度,強化首報意識,即接即報、邊核邊報、階段續報。重大以上突發事件發生後,必須在30分鐘內向市人民政府電話報告、1小時內書面報告。
第十二章
報告制度
五十四、各副市長、秘書長參加國家、自治區相關會議後,2個工作日內要向市政府主要領導匯報會議精神,重要會議要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傳達研究。市政府各部門(單位)參加國家、自治區召開的會議,要及時向市政府分管領導匯報。
五十五、市政府辦公室於每個工作日上午9:00前,將市長、各副市長當日政務活動安排,送市長、各副市長及市委辦、人大辦、政協辦,供領導了解掌握。
第十三章
紀律作風建設
五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及實施細則和區、市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發揚實幹、團結、創新、高效、清廉的作風,落實不忘初心、牢記使命的制度,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持續改進工作作風,努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政府。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予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事先向市人民政府請示。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樹立過“緊日子”的思想,壓縮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經費。
五十九、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六十、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
六十一、市政府組成人員要持之以恆克服形式主義、
官僚主義,久久為功祛除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馳而不息反四風、轉作風、樹新風,真抓實幹,埋頭苦幹。
六十二、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將學習作為政府工作創新提效的基礎,對標“五個過硬”要求,持之以恆學科學理論、先進理念、成功經驗、創新做法,落實“三個基本”工作方法,每年深入基層調研了解情況、解決問題不少於2個月,學以致用、用以促學、學用相長。
六十三、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固原市領導幹部外出請假報告制度》。副市長、秘書長在工作日期間外出2天以內的,向市長口頭請假;外出3天及以上的,經市長批准後,向市委書面請假。各縣(區)長在工作日期間外出2天以內的,向市長口頭請假;外出3天及以上的,向市長書面請假,同時報告市委書記。市政府組成部門、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外出3天及以上的,在徵得市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後,向市長書面請假,同時報告市委書記。
第十四章
附則
六十五、2018年4月13市政府印發的《固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固政發〔2018〕1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