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工作規則

為保障法制委員會依法履行工作職責,規範議事程式,提高工作效率,依據《固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式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固原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工作規則
  • 通過時間:2018年3月26日
規則全文
(2018年3月26日固原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
第二條法制委員會是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專門委員會,是地方性法規案的統一審議機構,受市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大會閉會期間,受市人大常委會領導。
第三條法制委員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實行集體領導,集體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堅持實事求是,嚴格依法辦事,注重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必要時可組織有關專家、學者參與調查研究和論證。
第四條法制委員會成員應當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學習法律知識,學習人大工作業務知識,密切聯繫民眾,努力開展工作。
第五條法制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主任委員主持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副主任委員協助主任委員工作。
第六條法制委員會主要工作職責:
(一)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市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
(二)審議和處理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大常委會交付的議案、法規草案,並提出審議結果報告;
(三)對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委會提出審議結果報告、法規草案修改稿、修改情況的報告和法規草案表決稿;
(四)對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備案的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以及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議、決定,經有關部門初步審查認為需要修改或者撤銷的,組織開展正式審查並提出處理意見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
(五)對有關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和檢查監督;
(六)與法制工作委員會配合,做好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畫的擬訂工作;
(七)承辦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或者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交付的有關法律草案徵求意見工作;
(八)辦理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常委會及其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法制委員會實行委員會全體會議和辦公會議制度。根據工作需要,法制委員會與法制工作委員會可以召開聯席會議,討論審議有關事項。
第八條下列事項需經法制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一)以委員會名義提出的議案;
(二)關於地方性法規草案的審議結果報告和草案修改稿,修改說明和表決稿等;
(三)對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人大常委會交付議案的審議意見和審議結果報告;
(四)對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備案的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以及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議、決定,經審查認為需要修改或者撤銷的;
(五)委員會工作制度;
(六)委員會工作要點和工作總結;
(七)法制委員會半數以上成員認為需要由全體會議議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法制委員會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兩個月舉行一次,遇到特殊情況,可以提前或推遲舉行;在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根據需要臨時舉行。
列入法制委員會全體會議議程的議題,其檔案資料應在會議召開前三日送達法制委員會成員和列席人員。臨時舉行的會議除外。
第十條全體會議由主任委員或受主任委員委託的副主任委員確定會議議題並召集主持會議。全體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可舉行。法制委員會成員除特殊原因請假外,應當按時出席會議;請假的成員,可以發表書面意見。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列席會議;根據會議議題,可以邀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工作機構負責人、有關市級部門負責人以及專家列席會議。
第十一條全體會議就有關事項作出決定,由出席會議成員進行表決,以出席會議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有效。法制委員會成員在表決時不得棄權。
會議應當作好記錄,必要時可以編印會議紀要。
第十二條法制委員會對法規草案進行第一次審議時,應當逐條進行,此後審議該法規草案可以只審議其中有不同意見的條款。
第十三條法制委員會成員對法規草案修改中爭議較大的重要事項,由全體會議對該事項進行單獨表決;實行單獨表決,應當在法規草案審議結果報告、草案修改稿或修改說明、表決稿表決通過之前進行。
第十四條法制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的法規草案修改稿,在重要問題上與有關專門委員會的意見不一致的,法制委員會應當及時向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報告。
第十五條法制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駐會成員和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人參加的辦公會議;主任委員或者受主任委員委託的副主任委員確定會議議題並召集主持會議。必要時可以邀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辦事工作機構的成員列席會議,聽取意見;也可以邀請市級有關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或者派員到會聽取意見。
會議主要研究法制委員會日常工作和專項工作,協調法制工作委員會擬提交法制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等事項。
第十六條法制委員會全體會議和辦公會議的會務工作由法制委員會和法制工作委員會相關業務科室具體承擔。相關工作人員承擔收集會議議題、落實會議地點、通知與會人員、擔任會議記錄、編寫會議紀要、印製和分送會議檔案資料等服務工作;做好材料、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
第十七條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的議案、報告、審議意見等,由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審簽後,送常務委員會領導簽發;以常務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辦公室名義發出的檔案,由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初審後,送常務委員會辦公室審核,由秘書長簽送常務委員會領導簽發;日常工作中的函件,由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簽發。
第十八條法制委員會應當加強同市人大代表的聯繫,加強同自治區級、本級和縣(區)級人大常委會相關專門委員會或工作機構的聯繫,加強同市外兄弟市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的聯繫,交流有關資料,及時溝通情況,不斷改進工作。
第十九條本工作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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