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2022年1月20日省十三屆人大六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畫和預算
第五章 選舉、辭職和罷免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七章 調查委員會
第八章 發言和表決
第九章 公布
第十章 附則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準備、召開以及會議期間的相關工作,適用本規則。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於每年第一季度舉行。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予以公布。遇有特殊情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的日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能在當次會議上決定的,可以另行決定,或者授權主任會議決定並予以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議,可以臨時召集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產生後的兩個月內,由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三)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四)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並將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法規草案發給代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可以組織代表研讀討論有關法規草案,徵求代表的意見,並通報會議擬討論的主要事項的有關情況。
臨時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代表團團長一人,副團長若干人。代表團團長召集並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負責會議期間代表團工作,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代表團可以分設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小組召集人負責主持代表小組會議,按照會議日程安排,組織代表討論和審議。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由代表團全體會議、代表小組會議審議。
第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和關於會議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預備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各代表團審議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關於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意見。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關於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
第十一條 主席團主持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的決定,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二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分別擔任每次大會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並決定下列事項:
(一)會議日程;
(二)副秘書長的人選;
(三)會議期間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
(四)其他需要決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並主持,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後,由主席團常務主席主持。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對屬於主席團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並可以對會議日程安排進行必要的調整。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就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會議,匯報情況,回答問題。會議討論的情況和意見應當向主席團報告。
第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可以下設若干工作機構。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出席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會議召開前應當由選舉單位通過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書面請假,會議期間應當由所在代表團向會議秘書處書面請假。會議秘書處應當向主席團報告代表出席會議的情況和缺席的原因。代表應當勤勉盡責,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嚴格遵守會議紀律。
第十六條 不是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本省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他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人員,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列席會議的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參照本規則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第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日程和會議情況予以公開。大會全體會議設旁聽席。旁聽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應當合理安排會議日程,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各代表團應當按照會議日程進行審議。
第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舉行秘密會議。舉行秘密會議,經主席團徵求各代表團的意見後,由主席團會議決定。
第二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可以舉行新聞發布會。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發言人,代表團可以根據需要設發言人。會議秘書處可以組織代表和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接受新聞媒體採訪。代表團可以組織本代表團代表接受新聞媒體採訪。大會全體會議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進行公開報導。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會議檔案資料電子化,採用網路、視頻等方式為代表履職提供便利和服務。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二條 主席團、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省人民政府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第二十三條 主席團、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議案,經由主席團決定交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並將主席團通過的關於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印發會議。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應當在本次會議規定的截止時間前提交會議秘書處。
第二十四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和有關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有關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部門應當提供有關的資料。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議案的說明。議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主席團可以並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並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
第二十五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六條 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經主席團決定不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後審議,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後,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審議結果報告,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後,印發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
第二十七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法規案的提出、審議,依照《甘肅省地方立法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辦理。有關機關、組織應當認真研究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並自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答覆。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自交辦之日起六個月內答覆。代表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或者其上級機關、組織再作研究辦理,並負責答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並印發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畫和預算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時,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向會議提出的工作報告,經各代表團審議後,會議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各項工作報告應當在會議舉行前發給代表。
第三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三十日前,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就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和本年度財政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匯報,由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邀請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時,省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的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關於上一年度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財政預算草案的報告、預算草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查,並由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查。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對前款規定的事項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並將關於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決議草案、關於上一年度財政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財政預算的決議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二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在執行過程中必須作部分調整的,省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三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的審查、批准和調整,參照本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選舉、辭職和罷免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的人選,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的人選,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的人選,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或者代表三十人以上聯合提名。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通過。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可以任免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由主任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秘書長,省人民政府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數一般應多一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額選舉。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和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一人至三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進行差額選舉。
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符合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後,進行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超過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後,進行預選,根據在預選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進行選舉。省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時,提名、醞釀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於兩天。
第三十六條 本省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候選人,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提名,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提名。
第三十七條 本省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進行差額選舉。提名的候選人數超過前款規定的,由主席團將全部候選人名單提交全體代表醞釀、討論,進行預選,根據預選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辦法確定的具體差額比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提名、醞釀代表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於兩天。
第三十八條 補選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本省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時候,候選人數可以多於應選人數,也可以同應選人數相等。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得票數超過全體代表的半數的,始得當選。選舉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候選人的得票數,應當公布。
第四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和表決通過專門委員會成員人選的具體辦法,由主席團提出,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或者表決通過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主席團組織。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本省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辭職的,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將其辭職請求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本省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辭職的,報請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政府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缺位的,常務委員會可以分別在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中決定代理人選。
第四十三條 主席團、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對於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對於本省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並提供有關的材料。
第四十四條 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由主席團提出建議,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決定,依照本規則第七章的規定組織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第四十五條 罷免案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以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第四十六條 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選舉、罷免和辭職,經省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後,應當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本省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辭職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對本省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經省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後,罷免的決議應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代表職務被原選舉單位罷免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辭去代表職務的請求被接受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終止,由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四十八條 各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有關部門應當派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代表提出的詢問。
各代表團審議政府工作報告,審查關於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的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審查關於上一年度全省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全省及省級預算草案的報告、省級預算草案,審議省高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省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的時候,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負責人或者其委派的人員應當分別參加會議,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主席團和專門委員會對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審議的時候,省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並可以對議案或者有關報告作補充說明。
第四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省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各部門、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質詢案應當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五十條 質詢案按照主席團的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有關的代表團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的機關書面答覆。
第五十一條 受質詢的機關在主席團會議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質詢的,提出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受質詢的機關在代表團會議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質詢的,有關的代表團或者專門委員會應當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主席團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質詢案及其答覆情況印發會議。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由主席團印發會議或者印發提質詢案的代表。
第五十二條 提質詢案的代表對答覆質詢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第七章
調查委員會
第五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書面聯名提議,由主席團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五十四條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五十五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時,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都有義務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的情況和材料。
第五十六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省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省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並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八章
發言和表決
第五十七條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有權充分發表意見,參加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表決。代表在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八條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發言,應當圍繞會議確定的議題進行。
第五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在各種會議上的發言,整理簡報印發會議。會議簡報可以為紙質版,也可以為電子版。
第六十條 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分鐘,第二次不超過五分鐘。代表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應當在會前向會議秘書處報名,由大會執行主席安排發言順序;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臨時要求發言的,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始得發言。
第六十一條 主席團成員和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團推選的代表在主席團每次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議題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不超過十分鐘,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六十二條 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會議表決時,代表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
第六十三條 會議表決議案採用無記名按表決器方式。如表決器系統在使用中發生故障,採用舉手方式。預備會議、主席團會議表決的方式,適用前款的規定。
第九章
公布
第六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通過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成員,選舉的本省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單,由主席團發布省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布。前款規定的人員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辭職或者被罷免的,由主席團發布省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布。
第六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決定和地方性法規,由主席團發布省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布。
第六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決議、決定和主席團發布的公告,應當及時在《甘肅日報》、甘肅人大網等媒體上公布,並在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載。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 市(州)、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議事可以參照本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