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2000年5月22日,宿州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17年1月13日宿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宿州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宿州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 通過日期:2000年5月22日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行使職權,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每年第一次會議一般於第一季度舉行。會議召開時間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會議召開日期和建議會議審議、審查、討論的主要事項書面通知代表,並將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法規草案發給代表。臨時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三)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四)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
(五)審議代表資格審查報告或者代表變動情況的報告;
(六)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代表按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代表團全體會議進行下列工作:
(一)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
(二)審議會議議程草案;
(三)審議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四)審議會議其他準備事項;
(五)劃分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
第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前,召開預備會議。預備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預備會議進行下列工作:
(一)通過會議議程;
(二)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
(三)通過會議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預備會議決定事項,以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
在舉行預備會議前,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關於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
第十條 主席團的主要職責:
(一)主持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二)向會議提出議案和決議草案;
(三)組織審議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和報告;
(四)依法提出各項候選人名單;
(五)提出選舉辦法草案,主持會議選舉;
(六)決定議案、罷免案、質詢案的審議程式及處理意見;
(七)發布公告;
(八)需要由主席團決定的其他事項。
主席團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團成員出席,始得舉行。主席團的決定,以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進行下列工作:
(一)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
(二)通過主席團成員擔任每次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名單;
(三)決定副秘書長人選;
(四)決定會議日程;
(五)決定代表提出議案截止日期;
(六)其他需要由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十二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主席團常務主席組成常務主席會議。常務主席行使職權以主席團常務主席過半數通過。
主席團常務主席會議的職責:
(一)對主席團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
(二)根據需要,對會議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調整;
(三)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有關議案和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四)聽取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議案審查委員會對議案和報告審議、處理意見的說明,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就重大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討論;並根據需要安排有關負責人列席會議,回答問題。會議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六)根據主席團的授權,處理主席團職責範圍內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主席團可以召開大會全體會議進行大會發言,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發表意見。
第十四條 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由代表團全體會議、代表小組會議審議。以代表團名義提出的議案、質詢案,以代表團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處可以下設若干工作機構。
第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大會閉會期間,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
在未設專門委員會以前,會議期間可以設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財政預算審查委員會、議案審查委員會,在主席團領導下進行工作。委員會成員的人選,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從本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提交預備會議通過。
第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會前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請假。會議期間應當向代表團請假,並由代表團報告大會秘書長。
第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其代表資格即行終止。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的終止,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和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工作機構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的負責人,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本市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在本市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會議舉行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會議召開日期和建議會議審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二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在會議上發言的主要意見整理成簡報,印發會議。並可根據本人要求,將發言記錄或者摘要印發會議。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可以舉行新聞發布會、記者招待會。必要時,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可以設立公民旁聽席。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與審議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主席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大會審議,或者並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表決。
第二十二條 代表團或者代表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代表團和代表提出的議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團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
(二)內容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
(三)要求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進行審議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代表議案一般應當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符合議案基本條件的,也可以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大會閉會期間提出的代表議案,在大會開始時,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交秘書處或者議案審查委員會,與會議期間提出的代表議案一併處理。
第二十四條 代表團或者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應當在主席團決定的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日期之前提出。在提出議案的截止日期之後提出的,作為大會閉會期間提出的議案處理。
第二十五條 代表團提出議案,應當經代表團全體會議討論,由代表團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並由代表團團長簽署。
代表聯名提出議案,領銜代表應當向參加聯名附議的代表分別提供議案文本,經附議人認真審閱同意後簽名附議;或者經集體討論取得一致意見後,簽名提出。
第二十六條 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應當以書面形式,寫明案由、案據和方案。
第二十七條 下列事項可以作為代表議案提出:
(一)制定、修改、廢止或者解釋地方性法規;
(二)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三)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四)對本市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作出決定;
(五)應當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秘書處或者議案審查委員會應當召開議案處理協調會議,研究議案處理的具體建議,向主席團提出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
主席團根據秘書處或者議案審查委員會的報告,決定代表議案是否列入本次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經主席團通過的關於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應當印發會議。
第二十九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和有關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提供資料。提議案人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議案的說明。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由主席團提交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並可以同時交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是否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決定。
第三十一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全體會議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三十二條 不列入大會議程的議案,根據秘書處或者議案審查委員會的意見,由主席團審議決定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處理。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提出的議案,經主席團決定作為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的,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機構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在收到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處理和答覆;不能按期辦復的,必須向交辦機關和有關代表說明情況,但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代表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有關機關和組織再作研究處理,並限期答覆。
第三十四條 地方性法規案的提出和審議,按照《宿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式規定》執行。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畫和預算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聽取和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審查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對各項工作報告的審議,由代表團全體會議、代表小組會議審議。
提出工作報告的機關應當根據各代表團或者代表的意見和建議,對工作報告作必要的修改,並將修改情況向主席團匯報,主席團應當將修改情況書面印發會議,並由全體會議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就本市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財政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匯報。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進行初步審查。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在十五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交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研究處理。有關部門應當在七日內將採納初審意見的情況向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反饋。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市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財政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並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主要指標(草案)、財政預算收支表(草案)印發各代表團,由各代表團進行審查,並由會議設立的計畫和預算審查委員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
計畫和預算審查委員會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對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財政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代表,並將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決議草案,關於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決議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計畫和預算審查委員會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審查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財政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時,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並回答詢問。
第三十九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在執行過程中必須作部分調整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五章

選舉、辭職和罷免
第四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或者二十人以上代表聯合書面提名。不同選舉單位選出的代表可以醞釀、聯合提出候選人。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
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大會通過。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可以任免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由主任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主席團提名的候選人人數,每一代表與其他代表聯合提名的候選人數,均不得超過應選名額。提名人應當如實介紹所提名的候選人的情況,並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說明。
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選舉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提名、醞釀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於兩天。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秘書長、市人民政府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一般應多一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額選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一至三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應選人數在選舉辦法中規定具體差額數,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符合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後,進行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超過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後,進行預選,根據在預選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確定正式候選人,進行選舉。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進行差額選舉。由主席團將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選人名單印交全體代表醞釀、討論。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符合法定的差額數比例,直接進行投票選舉。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法定的最高差額比例,進行預選,根據預選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辦法規定的具體差額比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進行投票選舉。
第四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時,候選人數可以多於應選人數,也可以同應選人數相等。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人數少於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可以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候選人,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式另行提名、確定候選人。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決定,不足名額的另行選舉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進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進行。
另行選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時,依照法律規定,確定差額數,進行差額選舉。
第四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代表對確定的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投棄權票,也可以另選他人。得贊成票超過全體代表的半數的,始得當選。選舉結果和候選人的得票數,由總監票人向主席團報告,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四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的具體辦法,由會議主席團提出,經各代表團審議後,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可以提出辭職,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代表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是否接受辭職。
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辭職的,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辭職後,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市人民政府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缺位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分別在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中決定代理人選。
第四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會議時,主席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本市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
罷免案應當寫明理由,並提供有關材料。罷免案由主席團交代表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由主席團提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罷免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議罷免的人有權在主席團會議和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代表。
第四十九條 罷免本市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決定,須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選舉、辭職和罷免,須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五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被原選舉單位罷免的,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五十一條 代表團和代表小組審議工作報告和議案,審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畫和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時候,代表可以提出詢問。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派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回答詢問。
主席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工作報告時,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或者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並可以對有關報告和議案作補充說明。
第五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須寫明質詢的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質詢案按照主席團的決定,在會議期間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有關代表團會議上作出口頭或者書面答覆。
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提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並發表意見。在代表團會議上答覆的,代表團應當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
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並由主席團決定印發代表。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半數以上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要求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主席團認為必要時,可以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向各代表團通報。
第五十三條 質詢案在受質詢機關答覆以前,提質詢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對該質詢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七章

調查委員會
第五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議組織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聘請專家和有關人員參加調查工作。
第五十五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義務如實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第五十六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並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八章

發言和表決
第五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八條 代表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應當會前向秘書處報名,由大會執行主席安排發言順序,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臨時要求發言的,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始得發言。每人可以發言兩次,每次一般不超過十分鐘。
主席團成員和代表團推選的代表在主席團會議上發言,每人可以就一個議題發言兩次,每次不超過十分鐘。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五十九條 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會議表決議案、決定,採用投票方式、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具體表決方式由主席團決定。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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