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於2017年2月25日朔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17年5月19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朔州市人民代表大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17/5/2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活動,保障其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行使職權,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市人大代表)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時,應當依法履行代表職務,按時出席會議,參加對各項議案、報告的審議、表決和選舉等。
第二章 會議的籌備和舉行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一般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之後召開。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市人大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代表大會會議。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由上屆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市人大代表出席,方可舉行。
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須在會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請假報告,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批准。會議期間須向所在代表團提出書面請假報告,經代表團團長同意,報大會秘書長批准。
代表團應當對市人大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情況進行監督。大會秘書處負責考勤並向主席團報告市人大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情況和缺席原因,在一定範圍內予以通報。
市人大代表在每屆任期內,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其代表資格終止,由常務委員會發出終止代表資格的書面通知,並予以公告。
第八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常務委員會應當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一)決定會議召開日期;
(二)提出會議議程草案和日程草案;
(三)提出大會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四)提出主席團常務主席、執行主席名單草案;
(五)決定列席人員名單;
(六)提出大會副秘書長名單草案;
(七)提出議案審查委員會、計畫和預算審查委員會等需要設立的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名單草案;
(八)審議通過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
(九)審議通過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代表資格審查報告;
(十)組織代表視察並聽取原選舉單位和人民民眾的意見;
(十一)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計畫和預算審查委員會、議案審查委員會等需要設立的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人選在市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請預備會議通過。
第九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十五日前,常務委員會應當公布開會的日期和建議議程,並通知市人大代表。
擬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的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市人民政府工作報告、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市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的草稿,應當於會議舉行的五日前發給市人大代表,法規草案應當於會議舉行的十五日前發給市人大代表。
臨時召開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但是應當提前將開會日期、地點和主要建議議程通知市人大代表。
第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市人大代表按照縣(區)組成代表團,駐本市的部隊代表編入所在縣(區)代表團。
各代表團應當做好市人大代表和列席人員的報到工作。
各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代表團團長一人、副團長一至二人。代表團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會議,由主任會議確定的臨時召集人主持。
各代表團可以分設若干代表小組,小組召集人由代表小組會議推選。
第十一條 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應當召開代表團全體會議或者代表小組會議進行。
以代表團名義提出的意見,以代表團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
第十二條 代表團團長的職責:
(一)召集並主持本代表團全體會議;
(二)組織本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
(三)報告本代表團對議案和有關報告的審議情況;
(四)主持在本代表團會議上的詢問和質詢;
(五)傳達貫徹召集人會議精神、主席團會議決定的有關事項;
(六)處理本代表團的其他事項。
代表團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第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代表團全體會議或代表小組會議討論召開代表大會的有關事項:
(一)常務委員會準備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通過的會議議程草案;
(二)常務委員會準備向市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議案審查委員會、計畫和預算審查委員會等需要設立的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草案;
(三)準備提請代表大會會議審議的工作報告徵求意見稿和地方性法規草案稿;
(四)在代表大會會議有選舉議程時,討論選舉的準備工作;
(五)提出或準備向代表大會會議提出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
(六)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或者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授權的範圍內,可以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對會議議程草案、主席團和秘書長等各項名單草案以及關於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審議。
第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每屆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常務委員會主持。
預備會議的主要議程是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和議案審查委員會、計畫和預算審查委員會等需要設立的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
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實行等額選舉。選舉和通過會議議程、議案審查委員會、計畫和預算審查委員會等需要設立的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採用電子表決器表決或者舉手表決的方式進行,以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
第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主席團的人數為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總數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二。
主席團的組成人員應當包括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代表團團長和各方面的代表人士。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主席團由各代表團團長和各方面的代表人士組成。
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是市人大代表的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參加主席團,以後的會議不再擔任主席團成員職務。
第十七條 主席團的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代表大會會議;
(二)領導代表大會各委員會的工作;
(三)向會議提出議案和決議草案;
(四)組織審議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和有關報告;
(五)依法提出市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和組成人員的人選;
(六)主持會議選舉,提出選舉辦法草案;
(七)決定議案、罷免案、質詢案的審議程式和處理意見;
(八)發布公告;
(九)決定需要由主席團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主席團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團成員出席,方可舉行。
主席團的決定,採用電子表決器表決或者舉手表決的方式進行,以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九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
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上屆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主任不能召集會議的時候,可以委託一名副主任召集。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常務主席若干人;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分別擔任每次大會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並決定下列事項:
(一)會議日程;
(二)副秘書長的人選;
(三)表決議案的辦法;
(四)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
(五)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
第二十一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會議的職責:
(一)向主席團提出屬於主席團職權範圍內的建議;
(二)根據會議進展情況,可以對會議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調整;
(三)召開各代表團團長會議,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四)就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有關代表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五)根據主席團的授權,處理主席團職責範圍內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未經過主席團或者常務主席會議決定,會議日程不得變更。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一人和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
秘書處在秘書長的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和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處設立有關工作機構,負責會議的有關具體工作。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不是市人大代表的,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市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他有關機關、團體的負責人,經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列席人員有發言權,沒有表決權。
列席人員應當按時參加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會議的,會前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書面請假並獲得同意。會議期間須經所在的代表團向大會秘書長書面請假並獲得同意。未編入代表團的列席人員,應向大會秘書長書面請假並獲得同意。
大會秘書處負責考勤並向主席團報告列席人員列席會議的情況和缺席的原因,在一定範圍內予以通報。
第二十五條 在舉行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時,主席團成員在主席台就座,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也在主席台就座,經主席團同意的其他有關人士,也可在主席台就座。
擔任每次代表大會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在主席台前排就座。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代表在會議上的發言,應整理成簡報印發會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可以設立旁聽席。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根據需要可以舉行新聞發布會、記者招待會。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通過的決定、決議、選舉結果或者表決結果,應當及時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公布施行。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或者交市人民代表大會議案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議案審查委員會)和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
代表團或者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先交議案審查委員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作為議案和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處理意見報告,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本次會議議程。議案審查委員會和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主席團通過的議案處理意見報告應當印發會議。
以代表團名義提出的議案,由代表團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並由代表團團長簽署。
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作出召開代表大會會議的決定之日起至代表議案截止時間前提出。
第二十八條 議案應當一事一案,書面提出。代表聯名提出的,應當署名,第一署名人為領銜提案人。
議案應當寫明案由、案據和方案。
第二十九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有關辦事機構應當提供有關資料。
第三十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議案的說明。議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主席團可以同時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議案審查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一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應當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兩次審議後,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聽取關於該地方性法規案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審議,提案人應派人聽取意見,回答詢問;根據代表團的要求,有關機關、組織負責人應當到會介紹情況。
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對地方性法規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並將修改後的地方性法規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表決通過後報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議案審查委員會審議或審查議案、地方性法規案和有關報告,涉及專門性問題的時候,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和專家、學者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三十三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三十四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繼續審議、決定,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也可以交由常務委員會繼續審議,提出報告,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
第三十五條 主席團交付專門委員會、議案審查委員會審議的議案,對於沒有列入本次大會議程的,專門委員會、議案審查委員會應當於本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閉會後半年內審議完畢,答覆提案人,並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常務委員會對專門委員會、議案審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通過後,應當向下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作出書面報告。
代表提出的議案經主席團決定不作為議案處理的,以及代表在主席團決定的議案截止時間後提出的議案,作為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
市人大代表在會議期間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秘書處可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並答覆代表。會議期間不能辦理的,會後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有關機關和組織,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向會議提出工作報告。
工作報告應當包括市人民代表大會上次會議以來的主要工作情況和今後一年的工作安排意見。在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提出的工作報告,應當對上屆工作進行總結,並對下屆工作提出建議。
根據需要,提出報告的機關應當向會議提供相關資料。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專門委員會應當將工作總結印發全體代表。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聽取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後,由各代表團或代表小組進行審議。
各代表團審議工作報告時,提出報告的機關應當派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對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見,報告機關應當認真研究處理,需要向代表說明的,向代表進行說明。
第三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會議提出的工作報告,經各代表團審議後,會議應當作出相應的決議。
受主席團委託,大會秘書處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提出關於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的決議草案,經主席團會議通過後提交各代表團審議,並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五章 審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財政預算
第四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十日前,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本市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執行情況以及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提交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審查意見,經主任會議審議後,交市人民政府。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市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全市關於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及上年度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本年度地方財政預算草案及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並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其執行情況表、預算及其執行情況收支表一併印發會議,由各代表團進行審查。
市人民代表大會計畫和預算委員會應當召開全體會議,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財政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經主席團會議審查通過後,印發會議。
受主席團委託,大會秘書處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計畫和預算委員會的審查結果,提出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決議草案、關於財政預算決議草案,經主席團會議通過後提交各代表團審議,並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四十二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經代表大會批准後,在執行過程中必須作部分調整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於當年六至九月將調整方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
第六章 選舉、辭職、罷免和補選
第四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依法選舉。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進行選舉,應當制定選舉辦法。選舉辦法草案由主席團提出,經各代表團審議後,由大會全體會議採用電子表決器表決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通過。
第四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組成人員,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或者市人大代表二十人以上書面聯名提出。不同代表團的代表可以聯合提名。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從市人大代表中提名產生。主席團提名的候選人人數和代表聯合提名的候選人人數,均不得超過應選名額。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不限於市人大代表。
第四十六條 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市人大代表中提名,交各代表團醞釀、討論後,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表決方式由主席團決定。
第四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主任、秘書長,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數一般應多一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額選舉。
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副市長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一人至三人,常務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應選人數在選舉辦法中規定具體差額數,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符合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後,進行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超過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後,進行預選,根據在預選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進行選舉。
選舉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符合前款規定的差額比例,即直接進行選舉。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超過前款規定的最高差額比例,應當進行預選,根據預選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辦法規定的具體差額比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進行投票選舉。
第四十八條 提出市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候選人的提名人,應當書面向會議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和提名理由,並對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口頭或者書面說明。推薦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政黨、人民團體和市人大代表,應當書面向會議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和推薦理由,對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口頭或者書面說明。主席團應當將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和提名或者推薦理由印發代表。
第四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換屆選舉市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提名、醞釀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於兩天。
第五十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投票選舉前,主席團應當組織被選舉的各項職務正式候選人,與代表見面。
第五十一條 市人大代表對於確定的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他人,也可以棄權。但選舉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時另選他人的,另選人應當是本屆市人大代表。
第五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候選人或者其他有被選舉權的公民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不是本屆市人大代表當選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除外。
大會全體會議進行選舉的時候,可以設秘密寫票處。
選舉或者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候選人和另選他人的得票數應當向大會宣布。
選出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五十三條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
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人再次投票選舉,以得票多的當選。
常務委員會主任、秘書長,市人民政府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如果獲得的選票沒有超過全體代表的半數的,應當按照本規則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有關規定,重新確定候選人,進行第二次選舉。如果仍不能當選,本次會議不再進行選舉。
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如果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人數少於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由主席團在沒有當選的候選人中按得票多少確定候選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仍選不足名額,本次會議不再進行選舉。
第五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的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辭職的,由常務委員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常務委員會接受辭職的決定,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依法免去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大會選舉的國家機關領導人員職務的決定,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政府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缺位的,常務委員會可以分別在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中決定代理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省人民檢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市人大代表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和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由主席團提出建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第五十六條 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市人大代表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本市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罷免本市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十七條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並且提供有關的材料。
罷免案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在主席團會議上提出的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的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第五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代表資格被原選舉單位罷免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撤銷。市人大代表辭去代表職務的,其所擔任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終止。代表職務被罷免或者終止的,由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五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出缺,由市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副市長、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出缺,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依法個別任命、補選,也可由市人民代表大會補選。
補選辦法草案,由主席團提出,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七章 詢問和質詢
第六十條 各代表團審議議案和審議工作報告時,有關機關應當派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詢問。
主席團和專門委員會對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審議的時候,有關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並可以對議案或者有關報告作補充說明。
第六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團或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以及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以代表團名義提出的質詢案,由代表團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並由代表團團長簽署。
質詢案應當寫明質詢的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六十二條 代表團或市人大代表聯名提出質詢案的範圍主要是:有關實施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方面的問題;有關貫徹國家方針、政策方面的問題;有關失職、瀆職及決策方面的問題;有關執行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方面的問題;其他需要質詢的事項。
第六十三條 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代表團會議上或向提質詢案的代表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在主席團會議、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提質詢案的代表團團長或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質詢案以口頭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覆;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主要負責人簽署,由主席團決定印發會議或者印發提質詢案的代表團、市人大代表。
第六十四條 在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代表團會議上答覆的,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代表團應當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向主席團或常務主席報告。主席團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書面印發會議。
第六十五條 提出質詢案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重新答覆的要求,由主席團交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提出質詢案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對再次答覆仍不滿意的,經主席團決定,在代表大會閉會二個月內由受質詢機關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作出答覆。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團或市人大代表可以派代表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常務委員會根據答覆的情況和代表意見,提出處理意見,必要時可以作出決定。
第六十六條 質詢案在主席團決定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質詢案即行終止。
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答覆尚未答覆的質詢案,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質詢案即行終止。
第八章 特定問題調查
第六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調查委員會)。
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市人大代表書面聯名,可以提議組織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六十八條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市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學者參加調查或諮詢工作。
第六十九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本市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義務如實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要求調查委員會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第七十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由各代表團審議後,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可以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並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九章 發言和表決
第七十一條 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市人大代表或者代表團推選的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的發言,每人一般不超過二十分鐘,事先經會議主持人許可,可以適當延長。
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市人大代表,應當準備書面材料,在會前向大會秘書處報名,由大會執行主席作出安排。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臨時要求發言的,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方可發言,發言時間不超過五分鐘。未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或者發言內容與議題無關,或者超過規定發言時間的,大會執行主席應當制止。
市人大代表報名後,因時間關係未能在全體會議上發言或者要求書面發言的,主席團可以決定將發言材料或者摘要印發會議。
第七十三條 市人大代表在代表團全體會議或代表小組會議上的發言,應當圍繞議題發表意見。市人大代表的發言,經本人同意,由大會秘書處通過簡報印發代表。
第七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進行表決和選舉時,市人大代表不進行大會發言。
第七十五條 大會全體會議進行表決,由主席團決定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電子表決器表決方式或者舉手表決方式表決。
第七十六條 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和決議、決定,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七十七條 大會通過的法規和決議、決定以及其他表決結果,由大會主席團公布。
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本規則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立法解釋。
第七十九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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