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公告
鐵嶺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第四號)
《鐵嶺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由鐵嶺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2024年1月6日修訂,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鐵嶺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主席團
2024年1月6日
條例全文
鐵嶺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2001年2月14日鐵嶺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24年1月6日鐵嶺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畫和預算
第五章 選舉、辭職和罷免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七章 調查委員會
第八章 發言和表決
第九章 公布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下簡稱《地方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以下簡稱《選舉法》)等法律,結合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繫,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保證憲法、法律法規在本市的實施。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應當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一般於第一季度舉行。會議召開的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的日期未能在當次會議上決定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主任會議可以另行決定,並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經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團和大會秘書長名單草案;
(三)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四)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一般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並將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發給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可以組織代表研讀討論有關地方性法規草案,徵求代表的意見,並通報會議擬討論的主要事項的有關情況。
臨時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團長召集並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第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和大會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和關於會議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預備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各代表團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主席團和大會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關於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意見。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主席團和大會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關於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
第十三條 主席團主持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主席團的決定,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四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分別擔任每次大會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並決定下列事項:
(一)大會副秘書長的人選;
(二)會議日程;
(三)會議期間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十五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主任委託的副主任召集並主持;如果主任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由一位主席團成員召集並主持。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後,由主席團常務主席主持。
第十六條 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由代表團全體會議審議。
第十七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就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市有關國家機關和部門負責人參加會議,匯報情況,回答問題。會議討論的情況和意見應當向主席團報告。
第十八條 主席團可以召開大會全體會議進行大會發言,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發表意見。
第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由大會秘書長一人和大會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下設若干工作機構。
秘書處在大會秘書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和處理會議的日常事務。大會副秘書長協助大會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出席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會議舉行之前應當經原選舉單位同意後,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請假;會議期間應當經所在代表團同意後,向秘書處書面請假,報大會秘書長批准;秘書處應當向主席團報告代表出席會議的情況和缺席的原因。
代表未請假或者請假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其代表資格終止。
代表應當勤勉盡責,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嚴格遵守會議紀律。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和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他有關機關、團體的負責人等,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列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會議紀律,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應當按照大會要求請假。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日程和會議情況予以公開。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在代表團全體會議上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的發言,由專人負責記錄。
大會全體會議可以設旁聽席。旁聽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可以舉行新聞發布會、記者會。
秘書處可以組織代表和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接受新聞媒體採訪。代表團可以組織本代表團代表接受新聞媒體採訪。
大會全體會議通過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進行公開報導。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舉行秘密會議。舉行秘密會議,經主席團徵求各代表團的意見後,由有各代表團團長參加的主席團會議決定。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應當合理安排會議日程,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
各代表團應當按照會議日程進行審議。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會議檔案資料電子化,採用網路視頻等方式為代表履職和有關部門聽取代表審議意見提供便利和服務。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或者並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表決。
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並提出處理意見後,由秘書處負責議案工作的工作機構匯總並形成報告,經主席團常務主席會議審議後,提請主席團會議審議,並將主席團通過的關於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印發會議。
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提出。
第二十八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和有關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有關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提供有關的資料。
第二十九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議案的說明。議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主席團可以並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條 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涉及專門性問題的時候,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和專家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專門委員會可以決定舉行秘密會議。
第三十一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三十二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
第三十三條 代表十人以上聯名提出的議案,經主席團決定不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後審議。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後,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議結果報告,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印發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
第三十四條 代表十人以上聯名提出的議案,主席團決定不作為議案處理的,作為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依照《鐵嶺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案的提出和審議,依照《鐵嶺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畫和預算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會議提出的工作報告,經各代表團審議後,會議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三十七條 主席團會議聽取各項工作報告審議情況的匯報,聽取有關報告修改情況的匯報以及計畫和預算審查結果的報告,並將各項報告的決議草案交由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主席團會議聽取各項工作報告審議情況的匯報以及計畫和預算審查結果的報告時,市人民政府領導人員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應當列席與其相關的主席團會議,聽取意見,回答問題。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就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全市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與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預算委員會匯報,由財政經濟委員會和預算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財政經濟委員會和預算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邀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市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的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關於上一年度全市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告、市本級預算草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查,並由財政經濟委員會和預算委員會審查。
財政經濟委員會和預算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對前款規定的事項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並將關於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決議草案、關於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預算的決議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應當及時印發會議。
第四十條 改變或者撤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市人民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交由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四十一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市本級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在執行過程中必須作部分調整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未經批准,不得調整預算。
第四十二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的審查、批准和調整,參照本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選舉、辭職和罷免
第四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依照《地方組織法》的有關規定提名和選舉;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依照《地方組織法》的有關規定提名和通過;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人選,依照《選舉法》的有關規定提名和選舉。
第四十四條 主席團或者代表聯合提名均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候選人,提名人應當如實介紹所提名的候選人的情況,並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說明。
第四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如果所提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選舉法》規定的最高差額比例,所提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本次大會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後,進行預選,根據在預選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進行選舉。
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提名、醞釀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於兩天。
第四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的預選,可以舉行大會全體會議進行,也可以以代表團為單位進行,由大會選舉辦法規定。
大會全體會議進行預選,參加預選的代表應當超過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由主席團主持。以代表團為單位進行預選,參加預選的代表應當超過該代表團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由主席團委託各代表團團長主持。
舉行大會全體會議進行預選,應當在大會全體會議上公布預選結果。以代表團為單位進行預選,由主席團匯集預選情況,並及時向全體代表公布預選結果。
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正式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得票數超過全體代表的半數的,始得當選。大會全體會議選舉的時候,應當設有秘密寫票處。選舉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候選人的得票數,應當公布。
第四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具體辦法,由主席團提出,交由各代表團討論,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四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通過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公開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依照《遼寧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辭職的,由主任會議將其辭職請求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後,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政府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中決定代理人選。決定市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長,須報省人民檢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主席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本市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由主席團提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罷免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罷免本市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決議,須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並提供有關材料。
罷免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和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在主席團會議上提出的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的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第五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被原選舉單位罷免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予以公告;大會閉會期間,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五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辭去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請求被接受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終止,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五十四條 各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的時候,有關部門應當派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代表提出的詢問。
各代表團全體會議審議政府工作報告,審查關於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的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審查關於上一年度全市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告、市本級預算草案,審議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市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的時候,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屬各工作部門負責人,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負責人或者其委派的人員應當分別參加會議,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主席團和專門委員會對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審議的時候,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並可以對議案或者有關報告作補充說明。
第五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屬工作部門以及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五十六條 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提出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對答覆質詢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應當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會議。
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應當簽署,由主席團決定印發會議。
第七章 調查委員會
第五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 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書面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五十九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一切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都有義務如實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者要求調查委員會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的情況和材料。
第六十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並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八章 發言和表決
第六十一條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發言,應當圍繞會議確定的議題進行。
第六十二條 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分鐘,第二次不超過五分鐘。
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應當在會前向秘書處報名,由大會執行主席安排發言順序;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臨時要求發言的,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始得發言。
第六十三條 主席團成員和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團推選的代表在主席團每次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議題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不超過十分鐘。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六十四條 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和通過決議,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會議表決時,代表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
第六十五條 會議表決議案、決議、決定,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因特殊情況不能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的,由主席團確定採用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預備會議、主席團會議表決,採用舉手方式。
第九章 公 布
第六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通過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布。
第六十七條 地方國家機關組成人員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辭職或者被罷免的,適用本規則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公布程式。
第六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決議、決定,發布的公告,以及地方性法規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報告等,應當及時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刊、網站以及新聞媒體上刊載。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本規則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負責解釋;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