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是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等有關法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的規則。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由曲靖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2024年1月21日審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曲靖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21日
發布公告,內容全文,

發布公告

曲靖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
公 告
(第二號)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已由曲靖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2024年1月21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曲靖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
第三次會議主席團
2024年1月21日

內容全文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2024年1月21日曲靖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畫和預算
第五章 選舉和辭職、罷免
第六章 詢問、質詢和調查委員會
第七章 發言和表決
第八章 公 布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等有關法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繫,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體行使職權。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勤勉盡責,積極參加審議、審查、選舉和表決等活動,嚴格遵守會議紀律。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一般在第一季度舉行。會議召開的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的日期未能在當次會議上決定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另行決定或者授權主任會議決定,並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聯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決定會議召開日期和會期;
(二)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四)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五)審議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的審查報告;
(六)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
(七)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常務委員會應當組織代表進行專題調研、集中視察,了解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發展情況和人民民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聽取原選舉單位和人民民眾的意見,為代表參加會議依法履職作準備。
第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並將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法規草案發給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通報會議擬討論主要事項的有關情況,並可以組織代表研讀討論有關法規草案,徵求代表的意見。
臨時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團長召集並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代表團根據需要可以分設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
第十三條 預備會議召開前,各代表團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委員會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意見。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會議議程草案、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以及關於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決定。
第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
預備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第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決定下列事項:
(一)選舉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秘書長;
(二)通過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
(三)通過議案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
(四)通過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第十六條 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表決的有關事項,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提交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預備會議表決的有關事項,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
第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本次預備會議選舉的主席團主持。
主席團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團成員出席,始得舉行。
主席團的決定,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八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和各次大會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決定大會副秘書長人選、會議日程、表決議案的辦法、會議期間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以及其他需要決定的事項。
第十九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召集並主持,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後,由主席團常務主席主持。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對屬於主席團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並可以對會議日程作必要的調整。
第二十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就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參加會議,匯報情況,回答問題。會議討論的情況和意見應當向主席團報告。
第二十一條 主席團可以召開大會全體會議進行大會發言,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發表意見。
主席團認為必要時,可以召開大會全體會議,對有關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審議和審查。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大會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下設必要的工作機構。
大會秘書處在秘書長的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和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工作。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根據代表的要求,大會秘書處可以安排有關機關負責人到會向代表說明情況,聽取意見,回答問題。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按時出席會議,依法履行職責;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會前應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請假,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其委託的副主任批准;會議期間應當向所在代表團提出書面請假,經代表團團長同意後,由代表團報大會秘書長批准,並報大會秘書處備案。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每屆任期內,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其代表資格終止,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大會秘書處應當向主席團報告代表出席會議的情況和缺席的原因。
第二十五條 不是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應當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駐曲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本市選舉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他有關機關、團體的負責人和需要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人員,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列席會議的人員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列席會議的,應當向大會秘書長書面請假。
列席會議的人員可以在會議上發言,但沒有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日程和會議情況予以公開。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在各種會議上的發言,整理作為簡報印發會議。會議簡報可以為紙質版,也可以為電子版。
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可以設旁聽席。旁聽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根據需要舉行新聞發布會、記者會。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發言人,代表團可以根據需要設發言人。
大會秘書處可以組織代表和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接受新聞媒體採訪。代表團可以組織本代表團代表接受新聞媒體採訪。
大會全體會議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進行公開報導。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舉行秘密會議。舉行秘密會議,須經主席團徵求各代表團的意見後,由有各代表團團長參加的主席團會議決定。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期間,大會秘書處和有關代表團應當根據需要為少數民族代表在語言文字、生活習慣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服務。
第三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應當合理安排會期和會議日程,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
各代表團應當按照會議日程進行審議。
代表團審議、審查議案和有關報告,由代表團全體會議或者代表小組會議進行審議、審查。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會議檔案資料電子化,採用網路視頻等方式為代表履職提供便利和服務。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應當一事一案,寫明案由、案據和方案。提出地方性法規案應當提供法規草案文本及其說明,並提供必要的參閱資料。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0人以上聯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經議案審查委員會審查後,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委員會研究,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第三十四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議案人和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委員會應當提供有關的資料。
第三十五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議案人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議案的說明。議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委員會對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匯總研究後,議案審查委員會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審議結果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是否將該議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代表團審議議案的同時,主席團也可以決定先交議案審查委員會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審議結果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六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按照《曲靖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的規定進行審議和表決。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委員會研究議案時,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涉及專門性問題的,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和專家、學者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三十八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
第三十九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四十條 經主席團決定不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議案,交付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委員會研究,有關的委員會應當於本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閉會後六個月內審議完畢,特殊情況應當在當年12月前審議或者研究完畢,答覆提案人,並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印發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
第四十一條 凡不符合基本條件的議案,大會秘書處和代表工作機構可以建議提議案人進行修改、完善,或者改作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辦理。
不列入大會議程議案的審議,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處理辦法,另行規定,並依照執行。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畫和預算
第四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向會議作工作報告。
工作報告應當包括市人民代表大會上次會議以來的主要工作情況和今後的工作安排。在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提出的工作報告,應當對上屆工作進行總結,並對下屆工作提出建議。
臨時召集的會議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聽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後,由各代表團或者代表小組進行審議。
各代表團應當將代表在審議中提出的意見整理送交大會秘書處。大會秘書處將代表提出的意見綜合後向主席團報告,並交由報告機關研究處理。
第四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會議提出的工作報告,經各代表團審議後,會議作出相應的決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秘書處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向主席團提出工作報告的修改意見和相應的決議草案,將修改後的工作報告和相應的決議草案印發會議,並由主席團將工作報告決議草案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四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時,市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上一年度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與本年度計畫草案的報告、關於上一年度全市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告,並將計畫草案、預算草案及相關資料一併印發會議,由各代表團進行審查。
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一個月前,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就上一年度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與本年度計畫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全市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與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匯報,由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邀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並可以邀請有關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負責人列席會議。由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交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研究處理。
第四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的關於上一年度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與本年度計畫草案的報告、計畫草案,關於上一年度全市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告、預算草案,由各代表團審查,並由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審查。
第四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對第四十八條規定的事項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經主席團會議通過後印發會議。
大會秘書處受主席團委託,起草關於上一年度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與本年度計畫的決議草案、關於上一年度全市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預算的決議草案,經主席團會議通過後,交各代表團審議,並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五十條 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市級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在執行過程中必須作部分調整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五十一條 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的審查、批准和調整,參照本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選舉和辭職、罷免
第五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舉在曲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必須從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產生。
第五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由主席團提名或者由代表20人以上書面聯名提出。
在曲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可以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名或者單獨推薦,也可以由代表10人以上聯名推薦。
代表聯合提名,既可以在本代表團提名,也可以跨代表團聯合提名,聯名的代表都應當在候選人推薦表上籤名。
提名的候選人符合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將候選人名單提交各代表團醞釀、討論後進行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超過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將全部候選人名單提交各代表團醞釀、討論後進行預選,根據預選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進行選舉。
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交各代表團醞釀、討論後,再由主席團根據較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人選名單,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表決方式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五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秘書長,市人民政府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數可以多一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額選舉。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本市選舉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進行差額選舉。
市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時,候選人數可以多於應選人數,也可以同應選人數相等。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通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辦法,由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五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提名、醞釀候選人時間不得少於兩天。
第五十六條 候選人的提名人應當如實向會議介紹候選人的提名理由和基本情況,並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說明。主席團應當將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印發代表。
第五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得票數超過全體代表半數的,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名額超過應選人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果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選出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大會全體會議進行選舉的時候,設秘密寫票處。
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候選人的得票情況,由總監票人當場向會議主持人報告。選舉和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五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秘書長,市人民政府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候選人如果獲得的選票沒有超過全體代表半數的,應當按照本規則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由主席團重新確定候選人,另行選舉;如果仍不能當選,本次會議不再進行選舉。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如果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名額少於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由主席團依法確定差額比例,在沒有當選的候選人中按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候選人,另行選舉;如果經過另行選舉,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名額仍少於應選名額,其不足名額本次會議不再進行選舉。
第五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通過的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應當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主席團組織,或者在閉會後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組織。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任命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組織。
第六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辭職的,由主任會議將其辭職請求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的,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六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市人民政府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缺位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分別在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中決定代理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省人民檢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由主席團提出建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市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並提供有關材料,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罷免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在主席團會議上提出的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的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罷免案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第六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被原選舉單位罷免的,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辭去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被原選舉單位接受的,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終止,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六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接受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或者罷免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職務時,須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罷免市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須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章 詢問、質詢和調查委員會
第六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審查議案和有關報告的時候,代表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詢問。有關機關的負責人或者其委派的人員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代表提出的詢問。
主席團和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委員會對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審議、審查和研究時,有關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並可以作補充說明。
第六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六十七條 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會議上作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提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在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有關的委員會應當將答覆質詢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主席團認為必要,可以將報告印發會議、作出相應的決定。
質詢案以口頭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覆;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由主席團決定印發會議或者印發提質詢案的代表。
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半數以上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第六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六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書面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學者參加調查或諮詢工作。
與調查的問題有利害關係的代表和其他人員不得參加調查委員會。
第七十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時,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義務如實提供情況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提供情況和材料的公民要求對情況、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的情況和材料。
第七十一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並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七章 發言和表決
第七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發言,應當圍繞會議確定的議題進行。
代表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應當在會前向大會秘書處報名,由大會執行主席安排發言順序;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臨時要求發言的,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始得發言。
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就同一議題發言的,每人可以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10分鐘,第二次不超過5分鐘。
第七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成員和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團推選的代表在主席團每次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議題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15分鐘,第二次不超過10分鐘。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七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表決,由主席團決定採用投票、電子表決或者舉手的方式,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議表決時,代表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預備會議、主席團會議的表決,適用本條第一款規定。
第八章 公 布
第七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通過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主席團發布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規定的人員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辭職或者被罷免的,接受辭職或者罷免的決定,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布。
第七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公布實施。
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報告、決議、決定,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布。
第七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決定和發布的公告等,應當及時在常務委員會公報和曲靖人大網、《曲靖日報》等媒體上刊載。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八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11月17日曲靖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曲靖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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